【管理制度】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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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办法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1)

6 检查与考核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职工超龄延期退休审批表 (6)

前言

本标准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热电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后职工退休审批管理,促进企业和谐,增强热电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部

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热电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后职工退休审批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职工退休审批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薪字(77)33号《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有关军龄计算问题的两个文件》

市劳险字[85]第194号《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社养发[1999]63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保发[2010]24号《关于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所属企业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2010年5月28日《关于非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移交属地管理后退休审批事宜的通知》

电集人[1999]215号《关于确定电力集团公司提前退休工种及岗位名称的请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热电

指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3.2 分公司

指热电所属各分公司。

3.3 退休

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井下作业、高温作业、繁重体力、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对本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1.2 负责标准的制定、修改、宣传解释。

4.1.3 负责本标准组织实施。

4.2 本标准适用的企业

4.2.1 负责申报退休职工档案整理、信息核对、退休审批申报。

4.2.2 负责对申报退休职工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申报审批程序

5.1.1 职工退休,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前一个月开始申报。

5.1.2 每月10日前,完成下列工作后,将申报退休职工档案及相关材料(见:5.2.6、5.2.7、5.2.8)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5.1.2.1 完成申报退休职工档案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基本信息核对等初审工作。报经所属区县社会保险机构进行预审,完成申报退休职工基本信息核对、1996年和1998年个人缴费记录数据拆分、打印缴费情况表、卸载核准后的信息数据等工作。

5.1.2.2 核准后的信息数据导入市退休核准程序(企业版)、计算退休职工养老金结果、打印《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算表》。

5.1.2.3 依据特殊工种或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申报职工提前退休的,完成职工其它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工作。

5.1.3 根据市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核准材料,到石景山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已核准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等相关业务,并将审批后的材料归档保存。

5.2 申报退休职工档案和相关材料中,职工重要基本信息的认定

5.2.1 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

申报退休职工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登记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应一致,遇有各项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5.2.2 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

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5.2.3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5.2.3.1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一般按照职工档案中的招工登记表或转正定级表认定。

5.2.3.2 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以毕业分配通知单或实习期满定级鉴定表认定。

5.2.3.3 职工义务兵参军,其服役期间计算为参加工作时间;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国家劳动总局[劳薪字(77)33号]文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

5.2.4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工龄认定

职工作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上山下乡期间认定为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主要依据为:知识青年工龄审定表;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关于户口迁出的证明;当地政府知青办的证明;档案馆的证明;档案中盖有兵团章的有关材料(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选送学习材料、退出兵团返城的证明等)。

5.2.5 职工参加工作前,作为待业青年做临时工期间,其工龄计算为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主要依据为:个人档案中街道出具的临时工工龄核定表或其他相关记载材料、证明材料。

5.2.6 女干部和女职工身份的认定

申报退休职工的女干部、女职工身份认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办理女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时,须同时报送《劳动合同书》及《岗位协议书》,用以审核区分“工人”和“干部”身份。“工人”、“干部”身份不以是否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为依据。

5.2.7 特殊工种的认定

5.2.7.1 申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以电力行业特殊工种申报退休,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电力集团公司提前退休工种及岗位名称的请示》(电集人[1999]215号)中所列的56个工种662个岗位审核认定;以其它行业特殊工种申报提前退休的,应提供相应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特殊工种名录。

5.2.7.2 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的档案除具备《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外,其个人档案中应有相应的原始记载。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档案原始记载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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