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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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案例分析
东方电子案例分析报告
[摘要]
2001年,被誉为“中国第一股”的东方电子爆出财务舞弊丑闻,业界一片哗然,人们在谴责东方电子的同时,将矛头也指向了注册会计师甚至于当时的审计准则,到底是事务所不作为导致的“审计失败”,还是如同有些人声称的会计师事务所“情有可原”?本文从分析东方电子的舞弊手法入手,探究导致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原因,再通过对比当时的《独立审计准则》和最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从而找到问题的答案。

[关键字]
东方电子财务舞弊审计失败审计准则
一、东方电子事件回顾
1、股市骄子
1994年,东方电子的前身、主营计算机键盘生产和销售的烟台无线电六厂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了烟台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时发行了内部职工股。

当时东方电子采用定向募集方式,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其中社会法人股150万股,内部职工股3450万股,尽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1.6元,承诺每股分红不低于0.30元,但发行期限内却没有将股票售完,最后剩下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

1997年,烟台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价每股7.88元,开盘当天便冲高到每股18元。

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持有上市公司32.21%的股份,其旗下的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劳动服务公司持有2.2%的股份,而作为主承销商的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之一。

2000年,东方电子利润已达4.73亿元,增长了6.7倍,经过4次高比例的送配,总股本扩张了13.4倍,股本流通增长了35倍,但每股收益始终维持在0.5左右,被众多股评家和媒体冠以“中国最优秀上市公司”、“中国第一股”等称号。

2、东窗事发
2001年5月15日,东方电子董事会公告:“公司拟通过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规模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5.5亿元人民币,共计融资15.5亿元人民币。


8月14日,东方电子董事会再次公告:“因未能与拟收购企业股权出让方达成协议,公司董事会拟放弃2001年增资发行A股的计划。


9月7日,东方电子发布关于“中国证监会正在调查东方电子”的公告。

此后,东方电子的股价随势而下。

11月20日,东方电子股价击穿5元的心理价位后出现股价异常波动,深交所21日下午宣布东方电子停牌。

11月22日,东方电子董事会发布公告,承认“公司在利润确认方面存在问题”。

东方电子财务舞弊案正式浮上水面,随着证监会检查组的进驻,东方电子被股民告上法庭。

2002年4月18日,东方电子发布风险提示,“因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5月8日,红极一时的东方电子被深交所“特别处理”,戴上了“ST”的帽子。

3、事件结果
2002年5月14日,负责审计东方公司的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刘天聚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20日经烟台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3年,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分别判处原董事长隋元柏、原董事会秘书高峰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并分别处以罚金5万元和2.5万元,原总会计师方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也就在2003年,证监会将东方电子10.39亿元非法炒股收益的处置权,下放给山东政府,而山东省政府再下放至烟台市政府,由其主管的烟台市审计局提出处置意见。

12月,烟台市审计局将非法炒股收益10.39亿判还给东方电子集团,由集团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豁免,使东方电子每股净资产重新恢复到面值以上,得以摘掉“ST”的帽子和恢复融资功能。

2007年9月,东方电子虚假财务报告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除不合格的原告外,6921人全部接受了调解,东方电子股民将获得4.42亿元的民事赔偿。

至今为止,证监会未对东方电子和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任何行政处罚。

二、东方电子财务舞弊主要方法
1、抛售内部职工股,股票收益作为主营业务收入
1993年1月东方电子开始股份制改造,1994年1月向社会发行股票,其中内部职工股占3450万股,但在发行期内有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没有售完。

按当时有关法规,东方电子要么宣布改制失败,要么将剩余的内部职工股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然而,隋
元柏、高峰通过在各自老家收罗身价证,盗用他人名义,在某证券公司烟台分公司设立44个个人账户并同时借助成立的空壳公司——烟台震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将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由烟台震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分批转入并抛售,所得收益作为主营业务利润入账。

2、进行内幕交易
自1997年股票上市至2001年8月间,东方电子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成立北京东方网络管理公司等内幕消息,进行了大量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与庄家联手,制造题材恶炒股价,利用在某证券公司烟台分公司开立的44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公司自有资金及卖出原始股所套现资金共计6.8亿元,炒作本公司股票及其它公司股票,把其取得的投资收益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自1997年至2000年,在公司高管隋元柏、高峰指挥下,东方电子累计投入68亿元资金,累计购入股票8500万股,抛出1.57亿股,内幕交易额高达51亿元。

3、伪造会计凭证
东方电子公司高层指使销售部门人员采取修改客户合同、私刻客户印章,向客户索要空白合同、粘贴复印伪造合同等四种手段,从1997年开始,先后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

同时,为了应付审计,销售部门还伪造客户的函证。

4、虚假拆分资金
为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东方电子通过在烟台某银行南大街分理处设立的东方电子户头、账号,在该行工作员配合下,中转、拆分由证券公司所得的收入,并根据虚假的合同和发票,伪造了1509份银行进账单和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5亿元。

该分理处还依据隋元柏、方跃等人旨意,在东方电子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询证函上加盖“确认”公章,从而为东方电子虚造财务报告打下基础,也为该报告通过“审计”埋下伏笔。

5、串通客户舞弊
为了把假相做得更真实,东方电子的管理高层还指使销售部门人员与个别客户串通,通过向客户汇款,再由客户汇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东方电子正是通过以上财务舞弊手段,用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制作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虚假财务报表,在1997年至2001
年上半年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7.0499亿元,占历年销售收入总额的47%。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分析
下表显示了东方电子历年的审计情况。

仅仅从审计意见来看,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当的审计意见,无疑是审计失败的表现。

东方电子审计失败,深层的原因在何处,是上述情况中的哪一种,抑或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正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表3.1 东方电子历年审计情况
时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
审计机构山东烟台会计
师事务所山东烟台会计
师事务所
山东烟台乾聚
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烟台乾聚
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烟台乾聚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赵永兰
孙祥祚赵永兰
孙祥祚
赵永兰
孙祥祚
徐艳燕
孙祥祚
赵永兰
刘学伟
审计意见无保留无保留无保留无保留无保留
1、分析的依据
(1)执业准则的背景
1995年12月25日财政部正式颁布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所有旧执业准则同时废止。

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之后又若干次对之前审计准则进行补充和修订,也发布了少数几号新准则。

虽然这些准则在不同时间施行对于我们的分析造成了一定困难,但考虑到在准则未施行前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

因此对于案例中会计师执业应遵循的准则,我们统一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2)审计失败的概念和判定
国内外对于审计失败的认定多是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相关,审计失败以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对委托人的应尽义务或造成委托人、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为条件,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严重过失)和欺诈造成的。

本文主要采纳原美国会计学会主席阿尔文·A·阿伦斯队审计失败的定义,即审计人员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而导致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根据定义,我们认为认定审计失败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1)从结果来看,发表的审计意见是错误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不恰当的;(2)从过程来看,没有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或过失
或欺诈。

以上两个条件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由于没有遵循审计准则会导致出具错误的审计意见,但由于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使得即使按照审计准则进行也可能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

此外,审计准则本身也存在缺陷,即使按照准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也可能是错误的。

本案例中,负责对东方电子进行审计的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主要表现在(1)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2)没有尽到“揭露会计报表中可能存在重大舞弊错报”的审计职责;(3)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即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

综上,结合审计失败定义我们认为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方电子的财务报表审计是审计失败。

2、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遵循情况分析
(1)分析性复核
东方电子舞弊集中在主营业务收入这一科目。

那么我们审视一下东方电子利润表的相关科目是否存在应引起注册会计师职业关注的地方。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吴芳的研究:首先,东方电子的主营业务收入中,电力自动化系统销售占了大头,2000年达到94.5%.而根据《2001年中国电力年鉴》,1998年以来我国农网电力系统自动化改造的投资有50亿元左右,按照东方电子公告的数字,仅其一家3年(1998年至2000年)的主营收入(达27亿元)就占市场总额的近60%。

表3.2 东方电子历年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率
注:2001年证监会对东方电子展开调查,得到东方电子1996--2000财务报表舞弊的初步结论
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1.37 2.37 4.50 8.56 13.75 7.27
目前我国农村电网自动化改造领域发展的企业已多达200多家,竞争十分激烈,东方电子有这样的市场占有率是决不可能的。

此外,东方电子的高利润率在逻辑上也讲不通。

从账面上看,东方电子主营业务利润率一直维持在47.1%~52.9%的水平,而1998年之后,即使利润率较高的高压电网自动化改造领域利润率也不过10%到30%,而在利润率较低的农村电网自动化改造领域,这个数字还不到10%.况且,东方电子低价接单在业界几乎是众所周知。

例如,北京四方和东方电子在争夺地市级电力调度市场的几次交锋中,东方电子几乎都以北京四方报价60%左右的价格拿走了定单。

北京四方在地市级电网自动化改造领域的投标报价一般只能维持10%左右的利润率,而东方电子比北京
四方的报价还低40%,高利润从何而来?①
固然,这样周全的分析需要注册会计师拥有很深的行业知识。

但是注册会计师理应具备多方面比较分析的能力,理应具备足够的职业谨慎性。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中特别注明:“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一)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二)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可将所审计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与所在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信息进行比较。


分析性复核在审计规模较大的公司时,具有指明重大错报风险方向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审计程序。

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分析性复核却没有发现这样明显的疑虑,不能不说违反了这一准则。

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没有察觉到收入中的异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那要么该审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要么缺乏足够的职业谨慎性。

无论怎样都违反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2)函证
东方电子主要是采用私刻客户印章、粘贴复印等方法伪造销售合同、虚开销售发票,以将炒股收益洗成主营业务收人。

函证由于能够验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原本是发现这种虚构收入的最佳手段。

而在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手中,函证这一重要的审计程序流于形式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最后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最重要原因。

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曾经接受过中央电视台“证券时间”栏目的一次采访,那时它对媒体尚没有太多戒心,而那次的回答成了目前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唯一的正式说法。

有关东方电子的销售合同是当时采访的一个重要内容。

按惯例,会计师事务所应要求企业向其提供所有牵涉当期完成合同的原件,并进行核对。

乾聚声称,它们曾选择一些客户进行函证(接近200封),发函比例在70%以上,但回函情况不是很理想(大概100封左右)。

而接下来注册会计师是否实行了替代审计程序由于资料所限我们无从所知道。

事实上,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具体的函证程序也极不规范。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应亲自向银行和第三方发询
证函,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该所负责审计的有关人员却把应亲自进行的调查、询证等工作交由东方电子去完成,对部分回函印章不规范以及回函是复印件、传真件等不正常情况亦未认真审查。


我们认为,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这样所谓的“函证”严重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该准则中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在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


“注册会计师未能收到回函时,应当考虑对重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再次函证,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消除疑虑。


东方电子的后任审计师江平为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找到的理由是:按照出台的《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伪进行函证,但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即合同签署完毕,并且款项已经收回,并没有要求落实合同的真伪情况。

我们认为这是可笑和荒谬的。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中的相关规定表述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会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审计准则认为对应收账款余额函证是必须的,发生额的函证则需要会计师按照职业判断执行。

而该后任审计师的理解则是,审计准则中没有要求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执行,因此函证失效的主要原因是准则存在缺失。

(3)其余行为
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还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

准则规定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和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例如,关注上文提到的一些迹象:连续配股情况下保持高股价的压力,与同一支行资金往来过于密集,东方电子母公司子公司关联方关系不清等。

乾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多年审计东方电子的资深机构,理应发现更多的迹象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在现实中却不知对于这些事实有意还是无意的忽略了。

综上所述,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至少违反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我们也可以合理的推测,工作中出现如此多的疏忽,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因此,事务所执业时未能遵循准则的要求是审计失败的最主要原因。

3、审计准则分析
准则以及法规的缺陷,同样有可能造成审计失败。

我们可以看到,在1996年至2000年是准则及法规的建设阶段,其中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所难免。

下面一部分我们将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的准则与现有的较为完善的准则进行比较,试图寻找旧准则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1)职业道德准则
旧准则中仅有一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结构简单、内容单薄,很多地方都没有一定的规则指引,因此可以说形式上的意义大于实质上的意义。

而现在最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包括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识别威胁,制定防范措施,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新准则对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引导注册会计师高质量的执业,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旧的职业道德准则与新的职业道德准则,仿佛一块砖之于一栋楼。

因此,当年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形式上的缺失,准则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2)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旧准则中,同样仅有一号《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新准则中,则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虽然也只有一号,但新准则增加了“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这一条文,使得质量控制更加受到重视。

增加了“人力资源”这样符合新经济环境下企业战略的指引性条文。

此外,新准则的业务指
导包含内容更多,对现实工作指导性更强。

虽然旧准则从整体上看,没有组建起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内容上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但是旧准则依然特别强调了指导,监督和复核这三项最为关键的工作,其小小的缺陷完全不足以成为审计失败的借口。

(3)具体审计准则
①函证。

新准则和旧准则中对于函证的规定基本相同。

令人意外的是函证的定义不尽相同,新准则中定义为“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旧准则中则定义为“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关键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强调了“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

这一改进明显是为了防止审计人员把询证函工作交由被审计单位执行。

旧准则的定义“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是有可能引起审计人员误解的。

②分析程序。

新准则将旧准则中的“分析性复核”改为了“分析程序”,可以说避免了仅仅将分析程序作为复核手段的局限性误解,但是新旧准则的关键区别不在于此。

由于风险导向审计模型的应用,分析程序的定位与作用显得更加明确,在风险评估、实质性程序、总体复核等步骤中,怎样使用分析程序,分析程序在不同步骤中是怎样的定位、理应发挥怎么样的作用等均在新准则中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旧准则缺乏科学的理论体系作为基础,缺乏着眼全局和前后连接的思维,更像是一个就事论事的准则。

③舞弊。

新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相比于旧准则有了重大的进步,主要特点有:1.对舞弊做了详尽的解释,包括重新定义了舞弊的内容,阐述了舞弊产生的三因素论等,加深了注册会计师对于舞弊这一现象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认识。

2.提出审计的固有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注册会计师的利益。

3.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型下,如何具体地评估舞弊风险,如何在不同认定层次应对舞弊风险,新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关于舞弊的旧准则可以说只是形式上的框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涵。

④法律法规。

新准则中《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同样具体化了旧准则,同时也在某些条款上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

除此之外,旧准则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报告途径以及处理方法上缺少选择,使得注册会计师常常难以化解面对的重重压力和限制,从而损害审计的独立性。

从以上若干准则看,我们发现,基于风险导向审计模型的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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