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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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黔云商贸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发起人、股东及股份 (3)

第三章股东大会 (5)

第四章董事会 (8)

第五章监事会 (9)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11)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11)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

第九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中文名称: _黔西县黔云商贸有限公司_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选)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本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本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者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水泥及水泥制品、石材及石材制品、建筑材料、塑料管道、五金交电、砂及石子(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 _永续经营_ 年(或为“永续经营”,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公司股份总数: __2__ 股。

第十一条公司股份每股票金额(面值): __50万元_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发起人、股东及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发起人为人,其姓名(名称)、住所、认购股份为:

甲周雄安,占51%

乙刘兴江,占49%

第十四条发起人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如一次到位,不再填写二期及以后的认缴情况;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第十五条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义务不因发起人转让股份转让而消失。

第十六条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发起人依法转让股份后,仍依发起人协议义务承担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非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如一次到位,不再填写二期及以后的认缴情况;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第十八条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发行记名股票的,发起人股东、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及

继受发起人股份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记载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还应当记载股份类别、分红权特殊约定、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等与股权相关的信息。

该股东名册集中托管在深圳市政府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登记托管机构登记确认的股东名册的副本。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份除普通股以外,还存在优先股类别。优先股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优先分红的权利内容为:。优先股的发行明细应当依照第十九条记载于股东名册(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二条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股东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三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市政府认可的交易场所(如: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除公司法的限制以外,还应当受到如下限制:(视公司需要而定)。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受下列限制:(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转让股份后,股东所负有的分期缴付出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移,转让方分期缴付的违约责任不随股份转让而转移(供选择适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同意收购所持股份的股东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和公司签署减资回购合同。

第三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单项或者总额_15_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总资金_15_%以上的)的转让资产、受让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决议的权利属于股东大会(视公司需要而定,可以都由董事长决定,也可以按照该条示范条款的表述按照金额、比例大小划分股东大会和董事长的权限)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如没有则删除此条)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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