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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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220009-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基层党组织管理办法
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层党组织设置 (1)
第三章选举工作 (8)
第四章组织生活 (8)
第五章评选表彰党内先进 (13)
第六章党务公开 (18)
第七章党内统计 (23)
第八章附则 (2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基层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基层党组织设置
第一节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党组按照中央关于党组织设置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系统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公司各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党员人数和分
布情况负责做好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工作,负责对下一级党组织设置做好规划、命名、审批、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关系隶属地方党委管理的,其党组织设置的请示应报地方党委审批,并报上级单位党委备案。
第五条公司各级政工部门是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级党组织的要求做好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有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级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基层党组织设置覆盖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是基层党组织设置的配合部门。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政工部门,根据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情况,加强与本级党组织的汇报沟通,确保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党组织,选优配强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设置覆盖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将组织设置有关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节基层党组织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设置原则。公司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按照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在便于党员集中、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基础上设置基层党组织,使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公司系统内实现全覆盖,使每个党员都能够编入党的一个基层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各
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待遇原则上应与同一层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同。
第八条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要求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设置。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单位(机构)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党委委员党龄不少于5年,公司所属三、四级单位党委委员党龄不少于3年。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5年。任期应从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
(二)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单位(机构)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
人。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或3年。党总支部委员会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下设党支部,加强管理工作。
(三)党支部的设置。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机构),可以通过与邻近单位(机构)联合建立的方式组建党支部;党支部可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下设党小组加强管理工作。对于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会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或3年。临时党支部的支委会成员可由党员大会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任期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2年。
(四)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应设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副书记、生产、青年等委员。委员较少的党组织,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问题、“三重一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具体讨论做出决定。各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委员会决议;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决定重大事项应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五)公司长期驻国外(境外)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或系统建立基层党组织。根据所在国、地区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形式和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并定期向公司派出单位(机构)所属党组织汇报工作。
第三节基层党组织设置和调整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设置和调整包括新建、撤销、合并、
改建和更名等情况。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决定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撤销、合并、改建和更名。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应与机构改革、组织调整同步进行。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的新建。因工作需要新建基层党组织的,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名称,指定筹备人员筹备建立党组织有关工作。
具备选举条件的单位,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举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单位,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党组织临时领导成员,也可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提出申请,再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待条件成熟后,应及时组织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的撤销、合并。因机构改革、组织调整或其他原因,基层单位(机构)撤销或合并,基层党组织应同步进行撤销或合并。党支部党员人数减少至3人以下并在6个月内不能增加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