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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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10日,某酒厂职工王某驾驶单位车辆外 出,在行至县城某居民小区路口处,撞到横穿道 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李女士驾驶 的电动车前轮相撞,李女士在惊吓中从车上摔下, 导致严重受伤,后送至医院治疗,王某驾驶的车 辆由酒厂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 期间内。后因各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李女 士在出院后将酒厂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 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身兼股东)李某以个人 身份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公司名义作担保,
但该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因李某未按期
偿还借款,甲银行持公司盖章担保的借款及担保
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
• 1.《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 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争议焦点
• 酒厂辩称李女士的损失应由狗的主人赔偿, 因为王某驾驶的车辆未直接与李女士的电 动车接触,李女士受伤是由狗直接导致的, 保险公司也认为涉保车辆与李女士的损失 无关而拒赔。
结论
• 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狗,导致狗在受 到惊吓的情况下,又撞到了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 并最终酿成事故。可见,致使狗造成他人伤害是 由王某操作不当的行为过错造成的,那么,保险 公司就应该为所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应向狗的主人索赔,侵权责 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 赔偿。”可见,是否向狗的主人主张权利是被害 人的一项诉讼选择权,即便向狗主人主张了赔偿 权利,狗的主人也可以通过该条的规定向保险公 司追偿。
法条链接
• 1.《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 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 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 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 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 履行了出资义务”。
法条链接:
• 1.《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 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 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 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驾驶员周某在 未关好车门时行车及何某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共同造成的, 双方的行为均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交警部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做出的事故认定是 客观的,所以由双方对损害赔偿额各自承担50%的责任更 能体现公平正义; •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本身虽具有一定过错,但其行为并 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故公交公司并不具备合同法第三 百零二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情况下,公交公司作为承 运人仍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结论
债权人存在过错抵押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 2010年11月5日被告李某由被告刘某担保向原告借 款100 000元,约定用被告李某父亲的房屋抵押并 在借条中注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 未约定还款期间及被告刘某的担保方式、担保期 间,书写借条时被告李某父母(同为本案被告) 并未在借条中签名,后原告于2011年8、9月份找 人到被告李某家催收借款,在被告李某的父母家 中,被告李某父母在借条中补签了姓名并按手印, 该房屋系被告李某父亲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住宅, 原告与被告非同村村民。借款经原告催要,四被 告未还款。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 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 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种不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借款债务为公司的债务,公司作 为独立法人,应当以其自身的财产对该借款债务承担责任。 胡某、许某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于不足的部分, 应当由出资不实的胡某、许某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 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胡某、许某出资不实,胡某、许某 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可以不分先后顺序 要求胡某、许某、公司偿还债务。但是,胡某、许某的这 种连带责任应以其本应但实际上没有履行的出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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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实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 2009年8月,胡某、许某、赖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 家某制造公司,胡某出资20万元,许某出资50万 元,赖某出资30万元。其中胡某以货车作为实物 出资,许某以厂房作为实物出资,赖某以货币作 为出资。但是胡某的货车、许某的厂房均未办理 产权转移手续。2010年10月,公司因发展业务资 金周转困难便向农村信用社借款35万元,借款合 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无 力偿还借款,信用社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许 某与该制造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旅客运输合同案承运人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
• 2012年8月12日,何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前往其目 的地。该公交车在途中一站点停车下客后,驾驶员周某未 关闭后车门继续向前行驶。在距离目的站50米处时,何某 起身离开座位走向后车门,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通过处于开 启状态的后车门下车时跌至路面受伤。后何某被送往医院 抢救治疗无效于2012年8月17日死亡。2012年8月30日,辖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何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 任”。何某的亲属与公交公司为赔偿金额的比例划分发生 争议,公交公司认为应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来划分 责任,何某的亲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交公司全额 赔偿因何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 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 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 一”。
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担保有效,《公司法》第十六条针对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所约束,但是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 定,对外不具有约束力,违反该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担 保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 • 第二种意见认为,《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 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公司法》履行法定程序,否 则担保无效。但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公司 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无效。同时,债权人对担保 是否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负有审查义务,因而债权人 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对于担保无效存在过错,公司只承担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抵押优于保证,首先应由抵押 担保人承担责任,抵押无效的情形下,应当由抵 押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此减轻保证人责任,再由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种意见为:本案中抵押无效,债权人存在过 错,应当由抵押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 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减轻保证 人的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
• 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 任。 • 3.《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 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 •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 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结论
• 本案中,不管胡某、许某有没有将货车、房产交 付公司使用,如交付公司使用的,理由如二,应 以法院指定合理期限内办理产权变更为前提,才 能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未交付公司使用的, 也就是未履行出资义务,胡某、许某承担的责任 也并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而应该是补充赔偿责任, 且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
法条链接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 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 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 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 分之一”。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 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 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 之日起计算”。
结论
• 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 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 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 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 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的赔偿责任不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动物直接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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