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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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红十字医院慢性病防治站双向转诊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分级医疗的原则。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建立市级公立医院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畅通的双向转诊绿色通道,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卫生服务格局。

(二)患者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选择权,做好病人参谋。

(三)无缝式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级转诊治疗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医疗服务。

(四)设备通用、技术共享的原则。建立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物理检查互认制度,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病人的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上转原则。上转医院原则上按照《芦淞区“3+1”纵向医疗服务联盟工作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对口支援单位来确定,并实行协议管理制度。

(二)首诊负责。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的病人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转诊患者实行连续性管理,追踪问效。

(三)双方职责

1、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双向转诊工作,

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培训医务人员掌握双向转诊的条件、一般转诊和危急重症患者转诊流程,加强与支援医院的沟通与联系,保证双向转诊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务人员对病情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应逐项填写株洲市统一格式的双向转诊单(见附件二),详细填写病情(相关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目前用药情况等),并向患方交待注意事项,同时通知上转医院有关部门。患方要求转诊的,应酌情考虑。对患方不同意转诊的,应请患方签字并记录在健康档案(诊疗文档)中。

3、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接诊的急危重症患者,要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上转医院进行转送和做好接诊工作,并提供上转病人的病历和相关检查资料。

4、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遇有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发现有传染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将各类传染病人转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上转患者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在患者转出5天之内进行追访,及时了解和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对转回的患者应按照上级医院的意见进行管理,保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6、对市级公立医院下转的患者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纳入

健康管理。

7、市级公立医院要设立专职机构或指定部门,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畅通渠道,减少环节,明确流程,为转诊患者提供方便。

8、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上转和联系下转患者工作。安排本医院专科医生接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的患者,并在相应科室按一定比例动态预留优先考虑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的患者住院。

9、市级公立医院可通过会诊、预约等形式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转诊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并对上转的住院患者免收挂号费。对持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开具的检验申请单的辖区居民免医院挂号,直接为其提供检查和化验服务。要保证持有双向转诊单的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

10、市级公立医院在下转康复期的病人时,应详细填写“双向转诊下转单”,提出转回意见和建议。要提前通知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并提供下转病人的有关资料和康复治疗注意事项,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

三、转诊参考指征

(一)上转参考指征

1、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2、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3、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

4、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

5、由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二)下转参考指征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2、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3、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护理病例;

5、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6、由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各支援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共同成立双向转诊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支援医院主管院长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为正副组长,并各安排1-2名人员为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具体事务。要设立或指定双方相应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要定期召开双向转诊工作联系会,协调处理双方在实施双向转诊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遵守双向转诊工作纪律。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

构遇有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有义务将患者转诊至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上转机构索取转诊费用。医疗机构对社区转来的病人,治疗结束后不下转或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区卫生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医院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三)加大监督与考核力度。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明确服务范围,规定基本用药,实行低价收费。区卫生局将建立双向转诊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双向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转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及时通报处理。并将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

1、芦淞区医疗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协议

2、双向转诊单

3、双向转诊流程图

4、双向转诊登记表

主题词:基层医疗双向转诊方案

株洲市芦淞区卫生局办公室2012年9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

芦淞区医疗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协议书

(样本)

甲方: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乙方:医院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开展,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l、甲方在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凡遇危、急、难、重症病人,在病人自愿的前提下,及时转送到乙方进一步诊治。

2、乙方对甲方转送的急、危、重病人和高危孕妇,应优先组织会诊处理,为病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3、在病人自愿的前提下,乙方将居住在甲方服务范围的康复期病人及慢性非传染病患者转至甲方进行康复治疗和连续治疗。

4、双方要及时向对方提供所转送病人的有关诊疗资料,下转病人要提出后续治疗方案。

5、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卫生局一份。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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