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限制之法律研究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306026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306026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306026引言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担负着重要的决策与监督职责。
为了保证董监高的素质和能力,需要设定一定的任职资格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进行汇总和。
董监高的基本条件作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1.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2. 年满18周岁;3. 未受刑事处罚或司法处罚;4. 未被证券监管部门禁止担任董监高职务;5.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独立行使权力;6.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7.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董监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也是任职资格的重要方面。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董监高需要具备以下学历和专业背景: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例如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3. 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
董监高的从业经历和专业能力要求董监高的从业经历和专业能力也是评判其任职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例如在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或行政机构工作多年;2. 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包括团队管理、决策能力、战略规划等;3. 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能够独立完成与职位相关的工作;4.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其他董监高和公司员工良好地合作。
董监高的诚信和责任要求董监高的诚信和责任是评判其任职资格的重要方面。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他们需要具备以下特质:1. 忠诚和忠实于公司以及股东利益;2.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违法违规行为;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4. 对公司员工和股东负责,积极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责;5. 主动承担与职位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二、关于独立董事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条第二款: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二深交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内容同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三上交所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10—11条规定:“第十条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的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22条规定:“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二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三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四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五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五其他规定1、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2、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1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4、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财政部机关、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在企业兼职;部属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国家会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部属社会团体中由财政部明确行政级别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企业兼职;5、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5、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10条规定:“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6、监事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主板、中小板也有此项规定三、董事会有关规定1、董事会人数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高管兼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96条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三、监事会有关规定1、监事会人数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143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董高兼任监事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条的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的规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四、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五、董监高人员独立性的要求公司法第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需要保持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规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六、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七、独立董事一独立董事原则性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规定,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三独立董事独立性方面的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程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规定,公司在提名、选举独立董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素质要求:要求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代表公司形象的能力和形象,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高的沟通表达能力及决策能力。
2. 学历和经验要求:通常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还要求具备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成功案例。
3. 专业背景和能力要求:要求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公司的战略决策、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建议。
4.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比如董事和监事一般不能同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职位,必须忠实履行法定义务等。
5. 人格和背景审查:上市公司一般会对候选人进行人格和背景审查,以确保其个人的诚信和可靠性,防止潜在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可能会因公司的规
模、行业特点以及监管要求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要求,具体要求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文件。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一、引言公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公司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任职资格的规定成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二、董监高任职条件1. 法定代表人资格:董监高应为公司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和义务。
2. 年龄要求:公司法规定,董监高的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方可担任相关职务。
3. 资格要求:董监高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a. 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b. 未被判刑或者正在刑罚执行期间;c. 未被依法宣告破产;d. 未被中国证监会列为市场禁入人员;e. 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职、撤职或者移送监察机关调查。
三、董监高任职程序1. 提名程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由提名委员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名。
2. 选举程序:董监高的选举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普通采取相对多数表决方式。
3. 任职期限:董监高的任职期限普通为三年,但可连选连任。
四、董监高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参预并表决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决议;b. 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c. 要求公司行使自己在公司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d. 要求公司赋予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2. 义务:a. 忠实、勤勉地履行与职务相关的职责;b.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c.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d.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董监高任职准则1. 独立性准则:董监高应独立于公司利益、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履行公正、无偏的职责。
2. 背景准则:董监高应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3. 职业道德准则:董监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
4. 能力准则:董监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决策和专业知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六、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公司章程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3. 董监高选举程序4. 董监高任职期限确认文件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3. 提名委员会:由股东为董监高提名组成的委员会。
股东、董监高任职问题
股东、董监高任职问题一、公司股东资格界定(一)自然人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兼任规定的知识汇总
《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兼任规定的知识汇总一、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答: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
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结论:董事不能兼任监事。
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
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时需给予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约束?答: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
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四、公司是否需要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公司高管应与谁签订聘用合同是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产生办法的规定来确定的。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Word版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一、董事二、监事三、高级管理人员四、独立董事五、董事会秘书六、注意事项一、董事1. 法定董事会人数五人至十九人(《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需由董事会决定。
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监事1. 法定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 董事和高管不得担任监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4.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5.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1.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可以单独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管,如销售总监、总法律顾问等。
2. 对公司高管的约束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和勤勉义务;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董监高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收到公司章程的制约;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收到《劳动法》的调整。
四、独立董事1.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 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个会计专业人士,最好有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一个行业相关的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简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他们的任职资格对于公司的经营和治理至关重要。
董监高的能力、经验和道德品质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任命合适的董监高,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法律依据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受到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和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董监高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公司法,董监高需要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犯罪记录。
2. 具备专业背景和经验:董监高需要具备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尤其重视董监高在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市场运作和战略规划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3. 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董监高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坚决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利益。
4. 无违法违规行为:董监高不能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审核程序当有人被提名或者选举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时,公司治理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名和筛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名候选人,然后由候选人筛选出适合的人选。
2. 资格审查:公司治理机构会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此过程通常包括对其个人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等的调查核实。
3. 专业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将进行评估,公司治理机构会考察候选人在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并评估其是否适合担任董监高。
4. 聘任决策:公司治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核的结果作出聘任决策。
如果候选人符合要求,将正式担任董监高职务。
董监高任职资格的重要性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公司利益: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确保了董监高具备合适的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保驾护航。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专职”。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高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为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子公司”)担任下列职务:(一)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二)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三)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三、上述人员在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我会规定的资格和资质1 / 2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及我会对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员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部此前下发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实用】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实用】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保障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促进了上市公司的良好运营和规范发展。
本文将围绕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进行详细介绍,包括资格要求、核查程序和经验要求等方面。
首先,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求涉及多个方面。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年龄要求、学历要求、从业经验、职业行为和专业背景等。
年龄要求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年龄要求一般为35岁至70岁之间,这是根据长年期服务的考虑,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历要求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学历要求一般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尤其是对于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来说,更多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以确保他们具备全面的知识背景,能够更好地参与决策和管理。
从业经验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从业经验要求包括管理经验和相关行业经验两个方面。
管理经验要求董监高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包括公司管理和领导团队的经验;相关行业经验要求董监高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从业经验,以确保他们了解所处行业的动态和规律。
职业行为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职业行为要求包括诚信、勤勉和保密等几个方面。
首先,诚信是董监高的核心职业素养,要求他们具备高度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有诚信缺失的行为。
其次,勤勉要求董监高履行职责时要勤勉尽责,不能怠慢职责。
最后,保密是董监高的重要职责之一,要求他们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具有保密意识。
专业背景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专业背景要求因公司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董监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知识,如财务、经济学、法律和管理等。
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在担任董监高职位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为公司决策和管理提供支持。
其次,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的核查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报材料的提交、材料的审核、审查委员会的评审、公示和监管部门的最终审核。
20240804上市公司董监高法规汇总
20240804上市公司董监高法规汇总随着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近年来相关法规也不断修订完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下面将对近期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规进行汇总。
首先是《公司法》的修订,2024年12月28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治理需要,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从业禁止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要求加强对董监高的培训和考核。
其次是证监会在2024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从业限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办法,任职董监高的人员必须符合年龄、学历、从业经历和职称等条件,并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应职务,此外,个人还应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
该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加强了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管理。
另外,2024年4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和从业限制,加强了对董监高的资格审查和监管。
办法规定了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并对董监高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在内部治理方面,证监会还在2024年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董事会的组成、权责和运作等方面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坚持依法经营和独立监督原则,强调董事应全面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监事会规定》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国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这些法规的实施,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和责任承担,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考核,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1506026
董事
①《公司法》1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高层管理
①上述
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2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董监高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年龄要求: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董监高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2. 相关从业经验:董监高应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法律、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这有助于提高董监高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了解和把握。
3. 专业背景和学历要求:上市公司对董监高的专业背景和学历要求也较高,一般要求董监高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学士以上学历,例如财务管理、法律、经济学等。
这有助于提高董监高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4. 无不良记录:董监高应坚持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包括犯罪记录、失信行为等。
同时,董监高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有违背公司利益、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中介机构审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不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经过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审核。
常见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等。
1.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证券交易所将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专业背景和学历要求等。
同时,证券交易所还会对董监高的从业经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能力。
2. 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审核: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
在审核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任职资格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会关注董监高的资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好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改革和加强监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改革和加强监管也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
标题: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解读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制度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二、新规内容1. 任职门槛提高:新规提高了董监高任职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其具备胜任公司管理工作的能力。
2. 禁止利益输送:新规禁止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司任职期间,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以防范潜在的利益输送风险。
3. 加强信息披露:新规要求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及时披露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任职期限限制:新规对董监高任职期限进行了限制,避免因长期任职而导致的决策滞后和公司治理僵化。
5. 建立退出机制:新规建立了董监高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撤换。
三、影响分析1.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监高行为,避免潜在的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
2. 增强投资者信心: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提高市场信心。
3. 促进人才流动: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董监高人才的流动和交流,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多优秀的管理人才。
4. 增加企业成本:新规的实施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招聘、培训等成本,对部分企业产生一定压力。
四、建议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的监管力度,确保新规的落实到位。
2.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董监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胜任公司管理工作的能力。
3.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人员,及时进行撤换,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人才流动。
同时,也需要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共同努力,确保新规的落实到位。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限制之法律研究
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限制之法律研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负责管理层,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状况。
因此,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限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董监高任职限制的法律依据我国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任职限制主要依据于《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法规》等法律法规。
其中,《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责任;《证券法》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强调了其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的法律要求;《证券公司法规》则进一步规定了董监高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董监高任职限制的内容1.年龄限制。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学历、职称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职称资格,符合公司的任职要求。
3.专业资格、工作经验限制。
上市公司对董监高人员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以保证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4.任职资格审查。
上市公司对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兼任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避免利益冲突和职务失职。
6.限制与关联方交易。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关联方交易,不得向公司借款或违规融资。
7.违法违规行为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得从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三、董监高任职限制的意义1.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董监高任职限制可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行为,避免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董监高任职限制可以筛选出具备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提升公司的治理质量和绩效表现。
3.维护市场秩序。
最新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资料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206026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206026【文档标题】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206026【文档编号】202206026【文档日期】2022年6月26日【编写人】XXX公司法务部【编写日期】2022年6月16日【修订记录】日期修订人修订内容2022年6月16日 XXX 初稿完成2022年6月20日 XXX 修订部份内容2022年6月22日 XXX 最终定稿【正文】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
本文档将详细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求,以供公司管理人员参考和执行。
一、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3. 从业经验要求:董事应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并在担任董事前至少担任过一年的高级管理岗位。
4. 无犯罪记录要求:董事应无犯罪记录,且不得受到刑事处罚。
5. 诚信记录要求:董事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
二、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3. 从业经验要求:监事应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并在担任监事前至少担任过一年的高级管理岗位或者监事职位。
4. 无犯罪记录要求:监事应无犯罪记录,且不得受到刑事处罚。
5. 诚信记录要求:监事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3. 从业经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并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前至少担任过一年的中层管理岗位。
4. 无犯罪记录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无犯罪记录,且不得受到刑事处罚。
5. 诚信记录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
附件:1. 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2. 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表格3. 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程序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对公司组织与运作的法律规范。
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对证券市场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为的法律规范。
3.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来源:tony_li:日期:2014-05-22一、关于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同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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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