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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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流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所有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需提交船舶经营人法人营业执照。(5)国资船舶还须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

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

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

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

(1)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船舶交易委托合同》。

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若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证明(原件);

(5)买卖双方营业执照;

(6)进口船舶需提供外经贸委机电办允许进口的批文及海关报关文件;

(7)买卖双方单位税务登记号;

(8)买方已向卖方支付船款的银行凭证;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并领取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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