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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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对我省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下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医医院评价体系,促进中医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以中医药技术为主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在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对医院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中医药特色优势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医院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四条四川省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申请等级评审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五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中医办院方向的原则。

第六条中医医院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省中医药管理局组建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评审工作。

各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市州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其余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工作,并报省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五年。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医院的评审周期相同。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结论。

第二章申报及受理

第九条中医医院申报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的,应按照《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经其主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申请书》;

(二)《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和《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中医特色优势基本准入指标》自查评分表;

(三)医院自查报告。内容为医院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中医特色优势、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情况及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赔偿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的时限均为评审前三年(含评审年度)的情况和数据。

第十条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医院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于每年3月1日前统一汇总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各市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文件;

(二)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院等级评审的请示及审查结论;

(三)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医院评审标准中一票否决条款的审查意见;

(四)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医院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的审查意见;

(五)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医院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中医药管理局收到各市州申请后,在4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安排省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为不合格。

(一)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的;

(三)评审材料及有关工作有弄虚作假的;

(四)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

(五)因故处于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调查期间,并将影响评审工作的。

第十二条省中医药管理局受理后,发现医院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或重大违纪违规事件、重大医疗事故的,可以立即中止医院评审程序,并告知市州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报医院。

第十三条医院若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控因素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应经所在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及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第十四条二级乙等及以下中医医院等级申报及受理程序,由各市州制定。

第三章评审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评审申请被受理后,应随时做好接受评审的准备,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不安排评审前的辅导检查。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应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应包括医院管理、行政执法、中医医疗、护理、院感、临床药事等专业的专家。专家组成员可来自评审委员会,也可从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中抽调,抽调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有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三)原则上具备高级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组成情况在正式评审前不得向被评审医院泄露。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组现场评审时应采取听取汇报、与医务人员座谈、现场考察、病案与文件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如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评审结束时,评审专家组应召开会议,评议被评审医院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并向医院通报。现场封存评审评分表,骑缝加盖医院公章后由评审组长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被评医院取得的主要成绩、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各专业组意见;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上述材料应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及专家签字。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评审报告后,应组织人员汇总统计评审得分,核对无误后呈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至少五年。

第四章评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评审的基本结论是“合格”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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