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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訂立保險中介人廣義操守規定:例如行事須誠實、公平及勝任等,以 及制定附屬法例述明有關細節(須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失當行為(misconduct) “失當行為”廣義界定為︰
a) 違反《保險公司條例》任何相關法定條文; b) 違反牌照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c) 違反保監局根據《保險公司條例》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 以及 d) 某些與進行受規管活動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保監局認為該作
c) 如申請人為保險代理商或個人保險代理人,須由最少一家 保險公司委任;
d) 如申請人為保險經紀公司,須符合有關資本及專業彌償保 險等的要求;以及
e) 如為業務代表(代理) 申請人,須獲持牌保險代理商聘用;
如為業務代表(經紀)申請人,則須獲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聘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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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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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任何人作出有關以下事項的決定或就以下事項提供意見, 即 等同作出“關鍵決定”或提供“受規管意見”: a) 提出保險申請或建議; b) 發出、延續或更新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 c) 取消、終止、放棄或轉讓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 d) 行使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的權利; e) 更改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或 f) 提出或結算保險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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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完全因執業所需而提供受規管意見的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 律師及精算師),以及完全因履行其職責而提供受規管意見的 信託公司,可獲豁免領牌
上述豁免同樣適用於理賠師/公證行、索償清算代理人及只提 供輔助服務人士(例如獲授權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的後勤服 務人員)
香港金融業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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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續)
(2)管治架構 保監局為法人團體,由主席、行政總裁及不少於六
名董事組成,當中會包括一至兩名具備保險知識的 人士
政府不打算派代表出任保監局董事會成員
設立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分別就人壽保險及非人 壽保險的事宜,向保監局董事會提出意見及建議
e) 財政狀況或償債能力; f) 香港其他金融服務監管機構所作的相關決定;以及 g) 被所屬的專業、行業或界別裁定行為失當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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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負責人員 持牌機構(即保險代理商及保險經紀公司)須委任負責人員,確
保機構設立內部管控制度和程序
(3) 建立保險中介人登記冊,供公眾查閱
適當人選(fitness and propriety) 保監局在決定牌照申請人或持牌人是否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 persons)時,會考慮以下事項: a) 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 b) 進行受規管活動的能力,即行事須誠實公平、克盡其責; c) 聲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誠信; d) 犯罪紀錄或違反《保險公司條例》或相關規例的規定的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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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主要立法建議
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銀行保險中介活動的規管安排 上訴機制與制衡 徵費和費用 保險中介人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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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
(1)新增職能 透過發牌制度監管保險中介人操守 促進對香港保險產品及保險業的認識 訂定有效的規管策略及促進保險業市場發展 就影響香港保險業的事宜作出研究及探討 協助財政司司長,就保險業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維持
為或不作為會有損現有或準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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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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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
(1) 訂明受規管活動的定義
任何人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或為報酬而進行或顯示 自己進行保險中介活動,均須按牌照制度的規定領牌
保險中介活動會被界定為“ 受規管活動”,包括 : a) 洽談或安排保險單; b)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他人訂立保險單; c)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他人作出關鍵決定;或 d) 提供受規管意見
前言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目標 2013年 2015年
諮詢公眾 發表諮詢總結及詳細建議,公眾普遍 支持成立保監局 就立法建議諮詢公眾
向立法會提交《保險公司條例》修訂草案 成立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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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目的
符合國際規管要求,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於政 府
規管制度與時並進,促進保險業穩健發展 設立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加強保障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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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資格規定
保險中介人牌照申請人須符合以下資格規定︰
a) 保監局認為是“ 適當”的人選(fit and proper persons);
b) 如為個人申請人(即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代表(代理)或業 務代表(經紀)) , 須通過保監局指明的相關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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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2) 訂明發牌制度
五類保險中介人牌照: 保險代理 個人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商 業務代表(代理)
保險經紀 保險經紀公司 業務代表(經紀)
在制訂向保監局申領牌照的資格規定及程序時,已參考 現有三個自律規管機構的註冊資格規定及程序
*三個自律規管機構(SROs)分別為香港保險業聯會轄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持牌保險中介人及負責人員均須向保監局提供所需資料,並 在資料有所變更時通知保監局,以便保監局備存及更新登記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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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1)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權力
保監局將被賦予以下規管權力︰ a) 展開巡查 / 調查; b) 暫時禁止保險中介人或負責人員進行受規管活動, 以及時制止失當行為;以及 c) 施加紀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