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动物致害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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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致一死一伤,引起网络热议。游客疏于防范固然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但动物园方面是否疏于管理,是否应对园内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也是问题的争论焦点。本文整理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为法律人思考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相关
案例
1、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幼童损害,因其所设置的防护围栏未充分考虑到幼童的特殊安全需要,应认定其未尽管理职责,监护人对幼童亦疏于监管,存在重大过失,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2、限制行为能力人翻越防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穆斯塔帕·艾尔肯与喀什市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动物园参观游玩时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喂食狗熊,被狗熊咬伤致损。因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应该意识到靠近狗熊进行喂食的危险性,仍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将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手被狗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狗熊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安全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6)新31民终408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4.10
3、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骆驼拍照项目,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受害人从骆驼上摔落致害的,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王少芝与杭州动物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骆驼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其应对前来拍照游人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受害人从骆驼上摔落致害的,应认定动物园存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骆驼拍照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但事发时过于惊慌,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其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0)杭西民初字第2077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7.03
4、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对景区内动物袭击游客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朱彩云诉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景区管理者对进入景区的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善良管理的义务。游客买票入景区游玩,遭遇野猴攻击而受伤,景区管理者在受害人遭遇野猴攻击时,未有看护人员驱逐和追赶野猴,其未尽到全部、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景区出入沿路设置了相应警示牌,受害人自身疏于防范,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号:(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7.21
5、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佳健与龚惠骏、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因私自喂投鸽子,与动物园园区内喂鸽子项目经营者的雇佣人员发生纠纷致害,因其受伤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动物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5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30
相关观点
1.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减免
(1)责任主体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动物园,这里的动物园既包括人们一般理解的动物园,如北京动物园、武汉动物园等,也包括近年来各地兴起的各类野生动物园,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等。
(2)责任减免
根据本条规定,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动物园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动物园一方主动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二是如何判断“尽到管理职责”,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例如,在上面提到的动物园老虎袭人的事件中,要看动物园管理方设置的护栏是否得当,是否有相应的警告或者提示标志等。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则动物园一方不承担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6月出版)
2.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动物园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国家或者企业所有,例如城市市区的动物园;另一种是野生动物园,例如设置在郊区或者野外的森林、山野中的动物园。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都是经过国家批准,符合国家管理规定的动物,并且动物园均有专业的资质,符合饲养这种动物的要求。不论是城里的国家动物园,还是郊区的野生动物园,这些动物都按照国家规定饲养。
动物园饲养野生动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善尽管理职责。
因此,《侵权责任法》把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为无过错,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者,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除此之外,还应当具备过失要件。过失要件的证明,采取如上的推定规则。动物园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内容,是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能够证明者,即为无过失。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杨立新,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