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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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范
学校安全管理规范
第四章学生安全管理
第一条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安全管理最重要内容,学校要本着“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管理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二条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全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领导、布置工作。
第三条防火治安处、学工部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实施、督促、检查,协调处理全校性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系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全系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系要把各专业、年级、班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节安全教育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专业、年级及学生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各系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每学期至少进行一至两次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各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节日常管理
第八条各系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九条全校各部门都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进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防火治安处、学工部每学期要进行一至二次全校性的安全检查。各系对本系大学生安全工作每学期要进行二次以上检查。
第十一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学生对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在公共场所必须随身携带,在宿舍要随时注意妥善保管。夜间宿舍要锁门,离开宿舍时门要反锁。
第十三条学生应注意饮食卫生,保证身体健康,到学校食堂就餐,不到无证摊点购买来源不明食品。
第十四条学生在假期离校和留校要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并将行程及活动安排告知家长。
第十五条班级或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出游、野游、游泳等课外活动,事先必须经辅导员和系同意,并有辅导员或者其它老师参加,认真组织并有安全措施和预案,确保安全。以系名义组织的旅游,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在场师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知情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节宿舍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内一般性安全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处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宿舍楼大门、开关宿舍大门,负责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禁止小商贩进入宿舍楼等一般性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宿舍楼的管理员要自觉履行楼门值勤、楼内巡逻、安全检查、住宿人员检查等职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处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各寝室的室长兼安全员,对本室的防火、防盗、防恶性事故等工作负责,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管理员、值班员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宿舍楼安全门应确保畅通,遇到紧急情况安全门应及时打开。宿舍楼疏散通道、安全门应配备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均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租(借)房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须个人申请、征得家长同意、系审核、学校批准方可,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系应结合本系具体情况建立请销假制度和晚间就寝点名、登记制度。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必须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
第二十五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寒、暑假不留宿学生的价值较高的个人财物应带离宿舍,需留宿的应提前报请学生处批准,学生处要将名单通报防火治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