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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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

2012年7月

前言

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我国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长期过量开采,导致一些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位持续下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为查清全国地下水超采现状,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和公布禁采与限采范围,迫切需要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为统一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技术要求,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以《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2003)(以下简称《导则》)为主要技术依据,结合本次评价工作实际,规定了评价工作范围、任务、原则和评价期。超采区划分标准基本依照《导则》制定,仅对个别指标进行了修改。为增强可操作性,《大纲》对划分方法进行了梳理,对划分步骤进行了细化。根据本次工作目的,在《导则》基础上,调整了超采区评价内容,完善了超采区编码规则,修改了文字报告编写提纲、表式样和图件编制要求。根据各地在《导则》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地下水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重新制定了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标准。

本《大纲》主要用于指导省级行政区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大纲。

目录

前言 (i)

一、总则 (1)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1)

(二)基本原则 (2)

(三)工作依据 (2)

(四)评价期 (3)

(五)工作范围 (3)

(六)技术路线 (3)

二、地下水超采区分类、分级、命名与编码 (5)

(一)分类 (5)

(二)分级 (5)

(三)命名 (6)

(四)编码 (6)

三、资料收集、整理与补充调查 (8)

(一)资料收集与整理 (8)

(二)补充调查 (9)

四、地下水超采区划分 (10)

(一)基本要求 (10)

(二)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标准 (10)

(三)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法 (12)

五、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与复核 (17)

(一)地下水超采区数量、面积与分布 (17)

(二)地下水超采量 (17)

(三)地下水水位动态 (18)

(四)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 (18)

(五)地下水超采区复核 (19)

六、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 (20)

(一)地下水禁采区划分 (20)

(二)地下水限采区划分 (20)

七、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建议 (21)

八、成果要求 (22)

(一)文字报告 (22)

(二)成果表 (22)

(三)图件 (22)

附件1 文字报告封面格式 (24)

附件2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25)

附件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图编制要求 (28)

附件4 制图图例 (30)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1、目标

通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现状,指导地下水禁采与限采范围核定工作,为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2、主要任务

(1)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依据本《大纲》要求,收集评价期内地下水水位监测资料、地下水开采量统计资料、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资料等,全面划分超采区。

(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与复核。对新划分的超采区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超采区数量、面积与分布、超采量、地下水水位动态、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等。对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批复的超采区进行复核,分析其变化趋势与治理效果等。

(3)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在超采区划分与评价的基础上,按照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保护与超采区治理的需要,划分地下水禁采与限采范围。

(4)提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建议。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超采区管理建议。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收集,补充调查。充分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项成果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

2、统一要求,因地制宜。水利部统一工作部署,统一工作进度安排,统一技术要求。在满足本《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3、综合评价,互为校核。各地区可根据资料条件选择多种方法划分地下水超采区,根据不同方法得出的结果要互相校验、互为补充。

4、科学严谨,服务管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要力求科学、严谨、客观,以服务严格地下水管理、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为宗旨。

(三)工作依据

1、国家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2、标准规范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2003)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

《地下水监测规范》(SL 183-2005)

《地下水资源勘察规范》(SL 454-201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3、技术资料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规划成果等。

(四)评价期

评价期为2001~2010年,2001年为评价初始水平年,2010年为评价现状水平年。

(五)工作范围

本次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工作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主要地区;评价对象为评价期内地下水开采的主要含水岩组。

(六)技术路线

在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和实际开采量统计、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监测与调查及已往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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