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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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法律特征及类型 1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完成工作成果,承揽人具有
独立性 2 承揽合同类型: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
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二)承揽人的义务、责任 1、主要工作自己完成,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将其交
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辅助工 作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 合同法253 2、不得擅自更换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合同法256
1, 成立时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客票的交付 或交易习惯 合同法293
2, 承运人义务:(1)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强制缔约义 务(合同法289);(2)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票或 减收票价,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价(合同法300 );(3)对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救助义务(合 同法301)
3, 承运人责任: (1)对旅客的Leabharlann Baidu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旅客自身健
(2)妥善保管 合同法222 (3)禁止添附 合同法223 (4)禁止转租 (5)按时支付租金,经过催告仍然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合同法227 4, 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229 (2)优先购买权,仅仅限于房屋 合同法230 (3)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请求权 合同法234 5, 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 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 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租人干预租赁物的选择的除外 合同法244 (4)要式合同 合同法238 4、租赁物的归属 (1)可以约定租赁期满归承租人 (2)没有约定的,归出租人 合同法250
三、借用合同
1、对象是非消耗物,否则是消费借贷 2、 是无偿的,否则是租赁
第十章 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的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同。
6, 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236 (1)种类:没有约定期限的或者约定不明的;6 个月以上但是没
有采取书面形式的;租赁期满,继续租赁,对方没有异议的
(2)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
1, 含义 2,承租人的权利 (1)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合同法239 (2)可以约定承租人享有对出卖人的索赔权 合同法240 3,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1)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 (2)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侵权责任 合同法246 (3)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或出
人的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10
二、建筑工程合同:书面合同 合同法270 1 四类禁止的行为: 合同法272 (1)禁止发包人肢解发包行为: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 (2)禁止承包人全部转包与肢解后全部分包; (3)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4)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2 同承揽合同法理相通,承包人完成工作亦有独立性: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 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 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一、客运合同
必须自行完成主体施工工作。
3 重点掌握承包人分包部分工作给第三人完成情形下, 承包人与第三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4,一般优先权(第286 条)
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3、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可以约定 排除 合同法267
(三)定作人的权利
1 任意变更权(第258 条); 2 任意解除权(第268 条)。 3 承揽人享留置权(《合同法》第264 条) (四)风险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1、原材料实行所有人主义、工作成果实行交付主义 2、除工作成果交付外,承揽人均丧失报酬请求权 3、定作人通常不对承揽人的侵权承担责任,但是定作
合同法分则其他有名合同
第十章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
1, 合同性质:(1)有偿、诺成、双务、非要式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也是书面的,没有采取书面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215
第232条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不能超过20 年,超过20年的推定为20 年 2, 出租人的义务:(1)适租义务:危及人身安全与
健康的,可以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承租人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仍然可以解除合 同 233 (2)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 担 221 (3)权利瑕疵担保: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不能使用、 收益的,承租人可以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28 3, 承租人的义务:
(1)正常使用,非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219
康、故意、旅客重大过失,适用于依法免票、优待票、 经过承运人同意的无票乘客(302) (2)随身行李承担过错责任 合同法303 (3)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自然性质 、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合同法311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的权利:任意变更、解除权,但是不影响另 一方的赔偿权利 合同法308
2,两类联运合同:重点掌握单式、多式联运合同承运 人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
(1)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规则:合同订立人的承运人与 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313
(2)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责任规则:经营人承担责任, 内部可以约定但是不影响经营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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