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固定价方式比选的好处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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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固定价方式比选的好处和应注意的问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固定价比选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所谓固定价比选,E方式,,是指比选人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公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发包价、预算控制价清单,结算时单价同总价比例下浮,、施工图纸,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和报名的资格和条件,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自愿报名,并在主管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直接确定一名工程承包人的行为。固定价比选是原比选制度的一种补充方式,具有较强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原比选方式10天左右降为3个工作日便能确定中选人,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比选费用。二是有利于规避恶性竟争,减少项目“流选”,规避“串通”比选。原比选方式下的比选被邀请人,恶意报价下浮比例一般在20%以上,有的下浮比例甚至达到了30%多。固定价比选,既避免了比选被邀请人因无法完成工程量清单内容而故意乱做实施方案导致的比选项目“流选”,也避免了比选被邀请人相互串通暗定中选人的情况。三是有利于减少工程量变更和工程纠纷,便于施工管理。原比选方式下的施工队伍,因报价降幅较大,施工利润较少,在施工中便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项目工期,要挟业主变更工程量,一旦业主不同意变更,便采取降低工程质量等方式来达到获利目的,造成工程纠纷较多。实施固定价比选后,中选价是财政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按照固定比例下浮后形成的价格,既保证了比选申请人的利润,又起到了节约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目的,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程量变更和工程纠纷。
根据目前实施固定价比选情况,笔者认为采用固定价比选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细化完善施工图设计。采有固定价方式比选,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量仅作为参
考,最终是按设计图纸进行验收。如设计图纸表达不准确,容易造成对设计应完成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导致争议,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设计深度有更高的要求,地勘单位的地勘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设计单位对于内外装修不仅在建施说明上予以描述,对所有的立面图和剖面图上予以准确的反映,细化和完善施工设计图纸。二建设单位加强施工图纸审查,尽可能避免设计变更。采用固定价方式比选,评审价下浮固定比便即是中选价,即是合同价款也是结算价款。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非设计变更发生工程数量的增减,将不会影响工程结算价款,而实际情况可能出现减少工程数量很容易执行,增加的工程数量将执行困难。因此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图纸审查,对设计的施工图纸的要求与自己的要求是否一致,如,功能是否完善、内容是否完整、装饰标准是否适用等进行审查。尽可能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三招标控制价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咨询单位编制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直接形成了合同价款也是工程的结算价款,编制的准确度要求更高,考虑的因素也很多,编制的工程量要准确,综合单价要适当,对于装饰、安装材料的品牌多、价格差异大,装饰、安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尤其重要,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现行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编制办法也不适应固定价比选方式要求,规费的取费标准建议按相应工程类别最低企业资质等级的规费取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费按基本费率计费。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存在政策规定不一致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比选人与中选人的竣工结算价格必须是合同价格‖的规定,既建施双方除施工图纸内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结
算价一律不调整。但在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的上述特点,除结算简便的优点外,主要是业主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商。而根据《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1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
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的规定,工程风险或责任范围应合理分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此规定与前面规定存在相悖之处。二是发改委立项时未认真审查固定总价合同实施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条件为:1是工程量小、工期短,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变更可能性不大;2是工程地勘、设计深度、预算评审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内容和任务确定、明了;3是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材料均有价可徇、有据可查;4是预算透明、投标期相对宽裕,比选人有充足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清单预算单价的合理、合规性、拟定施工方案。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业主单位往往急于开工,在前期地勘不详、设计不深、预算不准的条件下急于上报发改部门审批。而审批部门未进行实地调研及可行性分析,就同意采取固定总价(E方式)来确定施工队伍。如在一个学校的维修项目审计中,由于开工时间仓促,在最终设计详图未出、财评预算不精准条件下就急于签订总价合同,导致在建设实施中变更、增加工程多,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异较大,使得固定总价合同流于形式。三是财政评审时存在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双倍计提等问题,致后期结算与合同金额产生差异。由于财评预算时存在设计图纸不详、未限定材料品牌、品质及装饰材料价格难以确定等因素,故财政评审时存在材料暂估价,而结算时按实际价格进行调整,导致最终结算价格与合同金额发生了变化。四是存在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预算量不符的问题。固定总价合同是在设计图纸和财评预算工程量完整、准确的前提下按图施工,结算时才不会发生工程量的增
减,然而在实际建设中,存在人为的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或甲方要求变更等行为,如挡墙设计高度为2米,施工方只做了1.8米,这个时候,审计人员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还是按照比选时预算的工程量进行计价,选择前者,就违背了固定总价合同的要求,选择后者就会给国家资财造成损失浪费。
二、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的建议及对策一是加强固定总价合同前提条件的
审查,慎用、少用固定总价合同。对前期设计、地勘不到位、施工图纸不详细、材料价格难以确定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议发改部门在立项审批时,应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及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实地考察和可行性研究,不能盲目为追求开工速度或简化招标程序,随意扩大固定总价合同实施的范围和对象。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审查施工图纸及预算清单,强化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意识,减少结算纠纷的发生。二是改变固定总价合同就是不审减(增)的观念。 1是对未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及工程内容的,建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审计。2是对安全文
明施工费建议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第十条―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十一条―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率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因此审计时,要按财评控制价同比率下浮后,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3是规费在招投标或比选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而财评控制价是按施工企业最高规费费率计取的。因此在审计时,应根据中选企业规费证上的费率进行审计。三是固定总价合同中暂估价、暂列金的审计。对财评控制价中的材料暂估价,在审计时应按《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1.1―下列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8暂估价
‖的规定,对暂估价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审计;对暂列金在结算审计时应归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