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备案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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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各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备案告知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3、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知情权;
6、要求听证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夏令时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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