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警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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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窗口之一,现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何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关怀,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和自身重点思考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数干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意识树得不牢,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不高,执法手段粗暴,交通秩序不尽人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警的整体形象。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者,如何使自己的执法行为得到交通参与者的理解和支持?如何在消除行为的同时使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改善交通秩序?走人性化执法之路势在必行。

一、人性化执法含义

首先,我们要清楚什么是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人性化执法就是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理解和照顾当事人感受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管理道路交通事务,宽严相济、刚柔并蓄,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相统一的执法原则。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不

能威严有余而仁善不足,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人性的关怀,以保障人们法律、权利上的公平,自觉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结合,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尽可能地对当事人关心、尊重、理解和关爱,执法态度、方式和手段的体现人性化,为执法实践活动增添了人道主义色彩,使公民在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能保持其作为“人”的地位和尊严,是公安民警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实践“人民公安为人民”宗旨的集中表现,把人性化执法服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平台,从而构建新型和谐警民关系。

二、人性化执法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1、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

对行政相对人人格的尊重,不仅有助于开展有效的执法管理工作,更有助于树立执法者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在行政处罚中,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是一对不平等的关系,执法者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占据强势地位,而客体相对弱小。这种先天形式上的不对等是无法加以改变的。但就人格而言,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是平等的,理应相互尊重。作为交警,如果能够充分尊重被管理者的心理感受和人格尊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情动人,带着感情去执法,用心去关注人、尊重人、理解人,帮助人,让人们感受人道主义精神,感受真情实意,那么就会得到当事人的积极配合。现在,人们越来越希望自己在参与交通过程中,与管理者进行平等,平和地交流。因此,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柔和的语气语

调。这样会给当事人亲切感和认同感,使当事人感到放松和舒适,可以起到化解矛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当然,对一些恶意的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酌情作出严厉的警告。但是,无论是和风细雨,还是当头棒喝,都要时时意识到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或给予某个种类正确、幅度适当的处罚,使行政相对人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

2、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在交通行为处罚过程中,有些民警往往容易忽视告知行政相对人述和申辩的权利这一环节,甚至有的行政相对人在自行述和申辩时,民警对行政相对人的述、申辩以及合理建议置之不理,还存在着“你说归你说,我罚归我罚”的这种情形。这一方面反映了某些民警在当前的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着重实休、轻程序不合时宜的旧思想、老习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具体行政执法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还更有待于提高。因此,在执法层面上讲,行政管理方必须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程序,而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民警不仅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述和申辩,而且要在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述和申辩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3、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这既可以说是一个群众观念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体

现,也可以说是交通安全管理中人性化执法休现的前置条件,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犹其显得重要。我们常常会看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往往会向其他熟悉交通法律法规的亲戚朋友咨询,而对处理民警的解释则将信将疑,有的甚至和民警发生争执,导致事故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理。作为民警,该如何与当事人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处理好交通事故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先询问当事人身体怎样、车辆损失如何,再问事故的发生过程。处理民警适时地关心,增加人情味,有利于拉近双方的距离。其次,在聆听双方述时不偏听偏信,不轻定责任,不妄下结论。聆听当事人的述一方面传达了管理者对当事人的尊重,另一方面有利于掌握当事人的情况,而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除了以上两点之外,还能表明管理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慎重。反之,很可能面会引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认为交警处理事情太草率,甚至可能会发生因为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而拒绝在事实部分签名,导致事故现场不能迅速移开,影响道路通行。

三、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尺度把握和定位

一、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从根源上消除"以权管民"思想。

常言道,法律是无情的,但是,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却是对人的关怀,对人权实现的保障。我们讲"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执法者,首先要消除以管人者自居的特权思

想。那种认为自己手中有权,就可以高人一等,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思想是千万要不得的。我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是神圣的,我们所说的权利更多的时候是一种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zyk同志多次讲话强调,公安机关要把"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历史使命。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者,作为一名交通警察,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利就是管理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行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我们的责任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减少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任何时候,我们心里都要记得我们是一名警察,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以“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为准则,以人为本、与民方便,提升执法形象。

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人性化",或者说是人文关怀,归根结底是基于我们人类共有的同情心,它的表现形式就是尊重与关爱。不滥用强制措施,亦即我们平时宣传的"教育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藉此塑造执法人员形象,彰显人文涵。这就要求广大交通民警在刚性执法的同时,要学会尊重人,要以人为本,服务为重。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我们执法的根基;人民群众的满意,是我们执法的意义。所有这一切,都要求我们每一个执法者带着感情去执法,换位思考来监督,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以人为本,服务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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