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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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1995年5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修正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7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第六章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5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5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服务、供气保障、燃气使用、燃气器具管理、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1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6年3月19日日照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燃气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管委协助市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关机构承担。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青城管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城管规〔2022〕3号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9月5日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简称“气瓶”)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瓶配送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瓶配送,是指气瓶经营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后,由配送人员送达用户并进行安装、调试、安全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气瓶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以气瓶经营企业所在的区(市)行政区域划分。

气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

第五条到其他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的,需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配送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供用气合同,每季度向配送区域的燃气管理部门提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增加配送区域信息表》(见附件)。

提报资料齐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归档,并将上述信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燃气执法部门)、气瓶经营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共享。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20〕133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对提供城市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气企业)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以下简称配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配气企业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配气管网,不包括城镇燃气上游经营企业的输气管网。

本办法所称的配气是指配气企业通过管道向终端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过程。

配气管网物理节点范围包括:与上游门站计量接气点(含门站计量接气点前配气企业自有管道)或上游输气企业结算点至终端用户计量结算点,不包括燃气工程安装实施的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资产的燃气设施。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19修订)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19修订)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6日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1995年5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修正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7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第六章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09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保障天然气稳定供给,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配气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配气价格的管理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实施严格监管。

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业务应当与燃气销售、安装等业务分离,按照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收取费用,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配气业务与销售业务没有分离的,按照弥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财务成本等)核定燃气销售价格,气源购销平进平出。

各市应区分居民、非居民、工业直供等不同用户类别,在合理分摊成本基础上,分类制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城镇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新成立城镇燃气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确保定调价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辖区内配气价格,要及时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关于配气价格的制定原则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综合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配气价格。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之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鲁建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

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

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

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

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

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二、主旨:本条是对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燃气设施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一)城市管道燃气设施1、管道燃气设施包括:(1)低压、中压、高压等不同压力的燃气管网;(2)城市燃气分配站或压缩机站、调压计量站或区域调压室;(3)储气站;(4)电讯与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中心。

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皆可经城市管道燃气设施供应用户,其工艺流程如下:管道煤气的工艺流程为:焦炉煤气→焦化厂荒煤气→煤气净化(除尘、脱硫、除焦油等)→煤气储气厂→加压→城市煤气中压管网→区域调压站→低压供气管网→煤气用户管道天然气的一般工艺流程为:天然气田(净化、加压)→长输管线→城市门站(调压、计量、加臭)→城市燃气高压或中压供气管网→调压站→低压供气管网→天然气用户→用户调压器液化气气化站工艺流程为:液化气储罐内液相液化气→过滤器→强制气化器→调压器→用户管道系统液化气混气站一般工艺流程为:储罐内液相液化气→过滤器→稳压泵→气化器→高中压调压器→比例式混气机→稳压罐→中、低压调压器→用户管道系统→引射式混气机→低压贮气罐→压缩机→城市管网系统2、城市燃气管网:(1)燃气管道。

我国城市燃气管道根据输气压力一般分为:①低压燃气管道(压力小于5千帕);②中压燃气管道(压力为5千帕-0.4兆帕),(中压管道A压力为0.2-0.4兆帕,中压管道B压力为0.005-0.2兆帕);③高压燃气管道A(压力为0.8-1.6兆帕);④高压燃气管道B(压力为0.4-0.8兆帕)。

(2)燃气管网。

燃气管网根据所采用的管网压力级制不同分为:①一级系统,仅用低压管网来分配和供给燃气,一般只适用于小城镇的供气系统;②两级系统,由低压和中压或低压和高压两级管网组成;③三级系统,包括低压、中压和高压的三级管网;④多级系统,由低压、中压和高压管网组成。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六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扩大燃气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领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要求需要建设燃气设施但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第九条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同步设计市政燃气管网管位。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层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这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设定燃气经营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事故。

燃气事业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

燃气经营者承担着保障安生生产、安全供气的责任,应当具备承担安全生产、供应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通过设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以及燃气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证燃气供应安全。

(二)设定燃气经营许可,是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燃气是现代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能源基础之一,也是国家能源战略中重点建设和发展的事业,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市载体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为规范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全面促进燃气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提升,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队伍,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14日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运行工、液化石油气库站运行工、压缩天然气场站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运行工、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名称冠以“山东或者齐鲁”字样的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LNG区域供气站、CNG加气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要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发文字号】鲁建规范[201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3.21【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的通知(鲁建规范〔2016〕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执法)局:为明确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检查监督职责和燃气企业的主体安全责任,规范检查监督行为,提高检查监督水平,强化隐患处置和责任追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21日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检查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检查责任、分级督查督导责任。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五条检查监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检查、督导制度;(三)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燃气安全生产条件、对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控、巡查和维护;(四)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五)督导责任单位实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六)监督有关单位和企业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完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抢修、应急保障机制和措施,健全客户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受理投诉和处理措施等。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0.14•【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9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安装、维修的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济南市燃气管理处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部门,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和燃气用具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规划、城建、工商行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四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近期建设计划。

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含瓶组管道供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

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

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1〕8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临沂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天然气管理办法

山东省天然气管理办法

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近日,省物价局印发了《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问答形式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刊登如下:1、天然气价格是如何定义的、怎样组成的?答:天然气价格,是指管道运输价格、各城市门站天然气销售价格、天然气管网及支线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到户销售价格。

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天然气价格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利润水平按经营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净资产利润率按不高于5%确定。

2、天然气价格管理的形式和权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省内跨市及省属企业输气管线管道运输价格、相应城市门站天然气销售价格、天然气输气管网及省属企业输气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前两项原则上根据气源结构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同时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省定价以外的输气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及直供工业用户的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城市管网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3、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定调价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提出定调价申请: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二是政府实行补贴后仍有亏损的;三是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四是其他有正当调价理由的。

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时,应向有定价权的物价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出具天然气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成本等有关资料。

4、物价部门在定调价前须履行哪些必备程序?答:物价部门接到经营企业的定调价申请后,应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成本监审;城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还应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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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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