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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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林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9.02
•【文号】财农字[1991]272号
•【施行日期】1991.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
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91]272号1991年9月2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大兴安岭地区中央财政驻厂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分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为解决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保护费”(指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的经费列支问题,林业部、财政部曾于1988年以林财字339号文明确,年终由森工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含扑火经费)直接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
现考虑到:从1991年起森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比例已由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高到26%和当前森工企业经济困难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不再执行“森林保护费”直接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的规定,改为从已提的林价(育林基金)收入中列支。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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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黑森营[2007]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发布日期】2007.04.17【实施日期】2007.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森营〔2007〕77号)各林管局、林业局:随着森工系统生态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绿地面积不断扩大,林区职工群众参与植树造林,绿地认养活动的热情空前高涨。
为使绿地、林木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开展绿地和林木认养活动,将其作为拓展全民义务植树形式积极方法,宣传企业文化的有力阵地,增强全民绿化意识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动员,使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绿地和林木认养活动中来。
二、建立示范,以点代面,逐步推开。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绿地,建立示范点,今年要求林管局要建立1-2处规模较大的示范点,引导本区绿地认养工作深入开展。
各林业局要广泛动员,引导群众逐步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来,年内实现零的突破。
使我省森工绿地、林木认养活动普遍开展起来,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在广泛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建立绿地、林木认养档案,积极总结经验,每年年末汇同年末报表上报林管局,各林管局总结汇总后上报总局。
四、领导重视,积极推进。
绿地和林木认养工作与领导办绿化点相结合,各级绿化委员会成员要带头做好,并积极引导林业以外单位、企业、人员参与,推动当地绿化事业蓬勃开展。
五、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作好评比表彰工作,对于绿地认养成效显著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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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黑林草办发〔2019〕193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19〕193号各市(地)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27号)文件要求,现将全省工程系列林业(森工)工程专业2019年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及地点材料申报时间:2019年11月7日至13日。
材料报送地点:省林业和草原局人事处(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0号411室);联系人:李伟莉联系电话:139****8268,82337395。
王军鹏联系电话:150****8555。
二、评审标准及评审范围(一)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森林工业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执行。
可参阅网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专题。
(二)评审范围全省市、县(市)林草局及所属单位从事林业(森工)专业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评审专业林业(森工)工程包括林学(主要从事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与规划设计、营林、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种苗、森林培育、森林植物、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物、森林经理、森林旅游、水土保持、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的开发、研究、设计、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林产工业、森林采伐运输、林业机械、林区道桥、林区电力6个专业。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涉林类项目资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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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涉林类项目资金有关
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黑林草发〔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涉林类项目资金有关情况的
通知
黑林草发〔2021〕33号各市(地)林草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集团公司:按照省政府要求,为调查了解涉林类项目资金运行监管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情况
1.“十三五”期间,是否存在同一林草项目多头申报套取涉林资金的问题,包括中央、省、市(地)、县级林业财政资金。
2.“十三五”期间,是否存在同一项目(非林草牵头项目)多头申报套取涉林资金的问题,包括中央、省、市(地)、县级林业财政资金。
二、报送方式及时限
各市(地)要建立问题排查整改日报告制度,从5月21日至5月23日,组织所辖县(市、区)认真开展问题摸排,填报附表,并经当地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于每日12时前通过省林草局报表系统向省林草局上报。
存在问题的市(地),需每日补充报送出现问题的详
细调查情况、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不存在相关问题的,需在项目名称下方填写“无此类情况”。
并于5月23日14:00前将此项工作排查及整改情况以政府正式文件报省林草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21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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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建招[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19日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落实省治超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做好森工林区治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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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落实省治超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做好森工林区治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黑森交〔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落实省治超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做好森工林区治超工作的通知黑森交〔2018〕30号各林管局,各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按照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治超发〔2017〕11号)要求,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于12月22日对森工总局治超工作进行了检查考评。
由于森工林区开展路政执法工作较晚,目前又处于国有林区改革阶段,机构、人员还不健全,在规范执法、路面治超、源头治超、科技治超、执法保障、治超成效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按照省治超领导小组的建议,总局治超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林区治超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各林业局及总局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治超合力,努力解决林区治超工作存在的各种问题,使治超工作实现良性的发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治超责任,保证治超经费各林业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16〕124号)、《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治超发〔2017〕11号)的考评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分别与各相关责任单位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
各林业局要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林业局年度财务预算,要保证治超宣传、治超执法及治超人员的补助等经费足额到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ca9b3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d9.png)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黑建招[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招[2009]5号)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第六条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50188ed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a4.png)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林业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c30df7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40.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黑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森工国有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林业集团)管辖区域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时间长、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差的简易房屋、危险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连片建筑面积林场场址超过3000平方米(或集中连片60户以上)、林业局局址超过10000平方米(或集中连片200户以上)的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森工国有林区系统内各林业局(含直属企业、直属林场所,下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同意改造的住户要与林业局签订棚户区改造协议书。
(六)根据森工国有林区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f21cd4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9b.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黑林草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黑林草规〔2021〕10号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7月30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裁量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制度。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5a3f87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02.png)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0•【文号】林财字[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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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黑森函劳[2007]237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森函劳〔2007〕237号2007年12月13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厂、公司),总局有关直属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6号)要求,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在森工系统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工系统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及拆迁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所有参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
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制参保,工伤认定实行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参保并且开工后,总承包单位汇总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施工工地农民工人员名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工人员有增减变化时,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增减人员名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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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黑森联[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黑森联[2008]2号)各林管局、林业局,省林科院,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维护林地、林权所有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森工林区现行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进行调整。
除森林植被恢复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执行外,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一)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对依法批准占用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及其它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因占用林地被砍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权利人所有。
(三)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二、征收标准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一)林地补偿费:按本通知所附《林地补偿费标准》缴纳;(二)林木补偿费:按本通知所附《林木补偿费标准》缴纳;(三)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500元缴纳。
三、费用的收取、使用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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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林计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困难问题。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从2006年起,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间,对森工企业职工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本保险(以下简称“四险”),以及混岗职工和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给予适当补助。
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把好事做好、做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做好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
各省(区、市)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混岗集体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坚持以人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则。
各省(区、市)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龄职工对安置方式的不同需求,分类制定安置办法。
要充分考虑“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实际状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多渠道融资、统筹资金使用的原则。
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可通过国有林权转让收益、辅业改制的净资产转让收益和育林基金收入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金。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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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黑森资[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森资[2008]39号2008年3月7日)各林管局、林业局,总局驻各林区、林业局专员办,省林科院,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拟占用林地预审报告(略)2.拟占用林地专家评审意见(略)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提高占用林地审查的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占用林地评审,是指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内容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为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机构,负责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占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地的专家评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组织管理第五条凡是占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不分建设主体、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进行评审。
第六条建设项目占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地,无专家评审意见,不予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工作,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形式进行。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森工总局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中的部分专家组成。
第八条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评审时间,自相关申请材料具备评审条件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评审组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间。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草原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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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草原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草原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56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林科院:现将《黑龙江省林业草原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8月2日黑龙江省林业草原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草原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林业草原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林业草原投资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草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草原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我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省级湿地保护资金、省级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资金等财政资金等,以及中央及省级预算内安排的林业草原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
各市(地)、县(市、区)安排的林草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审计稽查处(以下简称:省审计稽查处)依法承担全省林业草原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稽查工作,负责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和办法,具体组织和实施稽查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资金稽查的业务工作。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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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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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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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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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