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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的分析及思考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2010年立项课题“河北省基于‘行动导向’教学的中德职业教育比较研究”(编号:10030145;主持人:刘书梅)研究成果之一。

我国职业教育自1999年以来,无论从学校数量还是招生数量上,都有了空前发展,规模堪称世界第一,但教学模式却缺乏创新,教学质量提高不快,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提高职业教育质量,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诸多问题之首是校企合作问题。目前中国的职业教育基本上是学校主导的职业教育,企业的参与热情不高。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校企合作”存在危机的职业院校单边行为状态,企业的参与度不高,实际上是职业院校在寻求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而不是校企双方同等的合作。在中国,企业不是职业教育的主体,不承担职业人才培训的费用和责任;在这种“一元制”的教育环境下,只靠学校的满腔热情,而不能从根本上唤起企业的参与意识,“职教兴国”战略将难以真正实现。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问题

国家虽然对校企合作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方针及原则,但缺乏详尽可操作性的实施规则,对校企双方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约束力和驱动力,很多校企合作难以深层次推广,在课程开发、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难以得到行业、企业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二)运行体系问题

校企合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有用的校企合作,不仅有赖于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的积极参与,更离不开行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巨大的政策问题可能还涉及到财政、企业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支持。我国目前的校企

合作存在职能不清,执行不力、行业企业缺位、学校被迫越位等问题。缺乏一个相关各方组成的职责明确,各负其责,能够保证校企合作有用实施的职业教育运作体系。

(三)缺乏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的有力措施

目前,影响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因素很多,除相应的法律政策缺失外,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企业难以承受学生实习的安全风险。

2.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水平达不到企业的用人要求。一是职业院校的学生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在实习过程中随便离岗离职,有时会出现“团伙”离职的现象,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二是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相对较弱,很难达到顶岗实习的要求:三是职业教育模式的错误定位使得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与普通高等教育看齐,不愿从事一线的生产、服务工作,眼高手低。

3.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得不到认可,相应的支出费用得不到合理补偿,在校企合作中难以实现责权利的对等。

(四)学校对企业不能提供有用的服务

从理论上讲,校企合作可以让企业优先录取优异生,实现企业职工素质的提高,达成互利双赢,但从实际看,企业的利益难以实现。主要原因是职业院校的师资力量薄弱,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培养的学生难以满足企业需求。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我们认真分析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来自哪里,以期受到启发,进行借鉴和改造。

二、德国企业积极参与并主导职业教育的原因剖析

德国的职业教育以“双元制”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双方合作,共同完成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因此,分析企业的参与积极性,离不开对“双元制”的解析。

(一)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剖析

“双元制”源自于欧洲中世纪的“学徒制”,行会在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长远发展方面,特别是在培养行业后备力量方面发挥了危机的作用。到了近代,由于大工业的兴起需要大量的技能型劳动人才,师傅带徒弟的职业教育形式才逐渐让位于应运而生的实训工场与学校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后来称之为“双元制”职业教育。

1969年德国政府为了适应战后经济发展的需要,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作为全国范围内“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律基础。在“双元制”教育体制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出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行会管理职业教育是为了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以及国民经济的长远持续发展;学校参与职业教育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为了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质所采取的举措。

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企业为职业教育的主体,在招生、培训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企业和政府根据劳动市场的需要,向社会招收培训生,并与培训生及家长签订职业教育培训合同。企业在合同中要履行以下义务:

1.有计划地实施职业教育培训活动。

2.承担培训费用,支付学生和培训老师的相应报酬。

3.与职业学校协调,督促受训者完成职业教育学习活动。[1]1970年职业教育培训岗位供求关系出现吃紧时,有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在企业所提供的培训岗位总量上比求职人数少

12.5%时,政府将采用《职业教育学习位置促进法》的规定,开始征收职业教育费。然而,由于该法的颁布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得力措施,这一法律从未真正生效,因为国家对提供学习培训岗位的企业提供了奖励补贴,同时,行业协会也设置了跨企业的培训中心。现在,有64万多家企业提供职业培训岗位,而且大多数职业教育受训者在完成职业教育培训后,留在了原教育企业工作。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双方不是简单、对等的合作,而是以企业主导下的实践训练为主,以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为辅的合作,这种合作不是双方的解放协调能够完成的,而是通过相应的国家法律约束,由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参与来实现的。[2]

(二)德国企业积极参与并主导职业教育的原因。

1.健康的法律法规约束。在德国,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多达几十种,其中《联邦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双元制的真正确立,而依据这部法律所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则是“双元制”实施的危机依据,保证了工学结合的实施有章可循。

2.高效的职业教育运作体系。德国的“双元制”运作体系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决策,联邦职业XX局,XX局提供咨询;州教育部门负责管理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培训企业,联邦劳动署负责协调和管理学徒市场,洲际教育和文化部长联席会负责协调学校教学课程框架;职业学校与培训企业以“双元”的形式分别提供职业教育培训,[3]行会负责考核和资格证书发放。这是一个建立在双元制下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这个体系的有关各方各负其责,从而保证了“双元制”教育的胜利实施。

3.保证法律有用实施的奖惩措施。在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颁布之初,由于职业教育培训岗位的供求关系出现吃紧,政府及时制定了《职业教育学习位置促进法》,开始征收职业教育费;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激励优秀的措施,对提供学习位置的企业提供了奖励补贴,行会也设置了跨企业的培训中心,一系列动态措施的有力实施,保证了“双元制”的有用运行。

三、调动我国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来看,共五章四十条,其描述过于笼统,刚性的约束太少,倡导性的建议太多,比如:建议企业“应当”履行职业教育义务,却没有规定什么详尽的义务,不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什么相应的责任,这样,导致一些法律关系主体(有关企业)虽不履行义务却不必承担责任,最终使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4]

建议:我国应逐渐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总法,辅以相关详尽的职业教育行政规章及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构成相互补充、统统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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