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第一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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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例3:莫让校园成为命案的温床
事件回顾: 1994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因铊中毒,而导致全身瘫痪、大
脑迟钝,留下严重后遗症,案件至今悬而未决; 1997年,北京大学发生全国第二起铊中毒案件,受害人江林、
陆晨光,系北京大学学生,因琐事遭同学王晓龙投毒; 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与同学积怨,遂产生报复杀
法条链接:
故意杀人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 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
案例5:现代“孔乙己”偷书获刑 酷爱读书的重庆某大学学生刘某,
为了读书,三年间从图书馆偷书达 1500多本,价值3万多元。渝中区法院 审判时,刘某称:“自己认为偷书是 不良行为,没想到是犯罪”。渝中区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
6
事件反思:
接连发生的大学生杀人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 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法律意识淡薄已成为不容 忽视的问题。
从社会、学校和家庭角度来看,应加强人文教 育、培养人文情怀,使孩子的知识和品德协调发 展。
从大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自我, 培养悦纳自我的态度,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己。 其次,应该提高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对挫折有正 确的认识,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再次,应努力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了 解法律的严肃性,明确谁触犯法律谁就将受到法 律的制裁,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减少或杜绝无知违法和知法犯法的现象。
7
案例4:占小便宜酿大祸
现年19岁的王娟原本是上海某医学院的
学生,李燕是王娟的同室好友。2009年1月,
处于热恋中的王娟多次偷偷使用李燕的手
机给男友打电话。当月月底,李燕发现话
费猛增,准备去电信局查询话费详单。王
娟害怕事情暴露,便决定杀死李燕。2009
年2月15日,王娟用买来的菜刀,趁李燕不
备向其猛砍数刀致死。2009年5月,上海市
13
案例点评: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我国充分保 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公民在网上发表有损他 人利益或虚假的言论,造成一定后果的也应追究 其法律责任。我国在2000年就先后发布了《关于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来规制公民的网上言论。所以, 公民在上网发表言论时一方面拥有权力另一面也 负有责任,公民在充分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的同 时也应该更认真负责的表达自己的意见。
人恶念,连杀4名同学; 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常宇庆因与同学不和,便将非法
购买的铊注入3名同学茶杯内,致使3名同学铊中毒; 2010年,四川大学学生曾世杰因被人嫌丑,杀1人,砍伤2人; 2013年,上海复旦大学学生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洋关系不和,
心存不满,将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 内,致使黄某不治身亡。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危害结 果的。法律规定过失犯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 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引发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
案例点评: 在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刘某虽然
酷爱学习,可是其却缺乏最起码的法律常 识,以至于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现 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同学们 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和法律意识的淡 漠,对于偷书、宿舍内盗窃等行为认为是 小事一桩并不认为其行为违法了法律,殊 不知自己已逐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12
案例6:网上言论有规矩 违法言论需负责
2009年10月,重庆交通大学公路与城 市道路工程专业学生皮某,在与母亲通话 时,听说家乡有针刺事件发生,在未经核 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就以“我热,针刺事 件居然闹到重庆来了”为题,在百度重交 吧发帖,在网民中引起了严重的恐慌,客 观上构成了违法事实。所以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作出治安 拘留3日的处罚。
3
案例2:热得快引发的过失犯罪
2008年11月,上海某高校一学生 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 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酿成了近 年来最为惨烈的校园事故。宿舍火灾 初步判断起因于一寝室内使用“热得 快”导致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 燃。这给寝室安全管理特别是防火安 全敲响了警钟。
4
法条链接: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
11
法条链接: 对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0元以下罚款。 赃物予以没收。
法制教育第一课
学习法律,遵守法律, 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1
案例1:莫做情感面前的法盲
2011年,成都某大学学生张某, 与同班女生许某相恋。不料,数月后 女友许某却移情本校在读博士周某, 于是张某便找周某理论。两人见面后 发生争吵和抓扯。张某盛怒之下,掏 出身上的水果刀连刺周某37刀,周某 当场死亡。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处张某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轻微伤Baidu Nhomakorabea,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娟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8
案例点评:
王娟作为一名大学生却做出了如此莽撞的行为, 这确实值得我们深思。一方面,由于王娟自身法律 意识淡漠,导致其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最终选择 以极端方式处理问题。另一方面,错误的人生观和 价值观使得王娟养成了爱占小便宜的陋习,最终却 使得自己占小便宜酿大祸。
案例3:莫让校园成为命案的温床
事件回顾: 1994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因铊中毒,而导致全身瘫痪、大
脑迟钝,留下严重后遗症,案件至今悬而未决; 1997年,北京大学发生全国第二起铊中毒案件,受害人江林、
陆晨光,系北京大学学生,因琐事遭同学王晓龙投毒; 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与同学积怨,遂产生报复杀
法条链接:
故意杀人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 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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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现代“孔乙己”偷书获刑 酷爱读书的重庆某大学学生刘某,
为了读书,三年间从图书馆偷书达 1500多本,价值3万多元。渝中区法院 审判时,刘某称:“自己认为偷书是 不良行为,没想到是犯罪”。渝中区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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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反思:
接连发生的大学生杀人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 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法律意识淡薄已成为不容 忽视的问题。
从社会、学校和家庭角度来看,应加强人文教 育、培养人文情怀,使孩子的知识和品德协调发 展。
从大学生自身来讲,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自我, 培养悦纳自我的态度,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己。 其次,应该提高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对挫折有正 确的认识,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再次,应努力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了 解法律的严肃性,明确谁触犯法律谁就将受到法 律的制裁,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减少或杜绝无知违法和知法犯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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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占小便宜酿大祸
现年19岁的王娟原本是上海某医学院的
学生,李燕是王娟的同室好友。2009年1月,
处于热恋中的王娟多次偷偷使用李燕的手
机给男友打电话。当月月底,李燕发现话
费猛增,准备去电信局查询话费详单。王
娟害怕事情暴露,便决定杀死李燕。2009
年2月15日,王娟用买来的菜刀,趁李燕不
备向其猛砍数刀致死。2009年5月,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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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我国充分保 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公民在网上发表有损他 人利益或虚假的言论,造成一定后果的也应追究 其法律责任。我国在2000年就先后发布了《关于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来规制公民的网上言论。所以, 公民在上网发表言论时一方面拥有权力另一面也 负有责任,公民在充分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的同 时也应该更认真负责的表达自己的意见。
人恶念,连杀4名同学; 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常宇庆因与同学不和,便将非法
购买的铊注入3名同学茶杯内,致使3名同学铊中毒; 2010年,四川大学学生曾世杰因被人嫌丑,杀1人,砍伤2人; 2013年,上海复旦大学学生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洋关系不和,
心存不满,将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 内,致使黄某不治身亡。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危害结 果的。法律规定过失犯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 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引发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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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在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刘某虽然
酷爱学习,可是其却缺乏最起码的法律常 识,以至于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现 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同学们 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和法律意识的淡 漠,对于偷书、宿舍内盗窃等行为认为是 小事一桩并不认为其行为违法了法律,殊 不知自己已逐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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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网上言论有规矩 违法言论需负责
2009年10月,重庆交通大学公路与城 市道路工程专业学生皮某,在与母亲通话 时,听说家乡有针刺事件发生,在未经核 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就以“我热,针刺事 件居然闹到重庆来了”为题,在百度重交 吧发帖,在网民中引起了严重的恐慌,客 观上构成了违法事实。所以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作出治安 拘留3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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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热得快引发的过失犯罪
2008年11月,上海某高校一学生 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 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酿成了近 年来最为惨烈的校园事故。宿舍火灾 初步判断起因于一寝室内使用“热得 快”导致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 燃。这给寝室安全管理特别是防火安 全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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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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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对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0元以下罚款。 赃物予以没收。
法制教育第一课
学习法律,遵守法律, 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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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莫做情感面前的法盲
2011年,成都某大学学生张某, 与同班女生许某相恋。不料,数月后 女友许某却移情本校在读博士周某, 于是张某便找周某理论。两人见面后 发生争吵和抓扯。张某盛怒之下,掏 出身上的水果刀连刺周某37刀,周某 当场死亡。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处张某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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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轻微伤Baidu Nhomakorabea,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娟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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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王娟作为一名大学生却做出了如此莽撞的行为, 这确实值得我们深思。一方面,由于王娟自身法律 意识淡漠,导致其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最终选择 以极端方式处理问题。另一方面,错误的人生观和 价值观使得王娟养成了爱占小便宜的陋习,最终却 使得自己占小便宜酿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