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监督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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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监督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市局(公司)”)“三重一大”过程监督、采购活动监督、工程项目建设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廉政监督
廉政监督是指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党组织参与决策、有效监督的政治作用,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稽核、职代会监督等的沟通协作,整合监督资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审查;对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3.2 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 工作要求
4.1“三重一大”监督
4.1.1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公开制度。把应该公开的“三重一大”事项纳入公开目录,严格按照公开项目、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规定,予以公开。
4.1.2 “三重一大”工作的监督内容
a) 重大决策会议次数、会议议题、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等;
b) 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c) 本单位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
d) 预算和决算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捐赠或赞助、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
e)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以及公开的情况;
f) 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成效;
g) 对所属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h) 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4.1.3 市局(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单位自查的方式进行。
4.1.4 纪检监察部门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反决策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反映。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视情况采取诫勉谈话、函询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4.1.5 参与决策和决策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党纪法规以及上级和市局(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a) 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b) 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
c) 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的;
d) 发现执行决策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e) 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f) 重大突发事项和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g) 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4.1.6 参与决策和决策承办人员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应当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1.7 参与决策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承办人员对决策执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意见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4.1.8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参与决策和决策承办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4.1.9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 采购监督
4.2.1采购活动监督工作按照采购准备、招投标(谈判、评议、商定价格)、合同签订、合同执行、验收等五个阶段进行。
4.2.2 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阶段监督事项,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监督方式,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上一阶段工作结束,经审查符合规定并由监督部门出具意见后,方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实施。
4.2.3 采购监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监督人员对采购活动监督事项审查合格后,填写《采购活动监督工作信息流转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督人员出具《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监督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理。需求或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整改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进入项目下一阶段的实施。
4.2.4 采购活动准备阶段。需求或归口管理部门将采购项目申请、审批、招投标(谈判、询价)文件等资料送监督部门,重点对采购项目决策、预算和审批程序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采购项目需求或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和监督部门参与人员签订《采购活动廉政承诺书》。
4.2.5 招投标(谈判、评议、商定价格)阶段。监督部门重点对相关活动程序执行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对评标(谈判、询价、议价)结果进行审查,对评标(谈判、询价、议价)报告及供应商确定情况进行审核。
4.2.6 合同签订阶段。需求或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采购合同前,法规部门对合同内容要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合同法律审查表》。
4.2.7 合同执行阶段。需求或归口管理部门将采购合同及资金支付等资料送监督部门。监督部门重点对合同变更和进度款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查。
4.2.8 采购验收阶段。需求或归口管理部门将采购项目验收相关资料送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活动,重点对采购项目质量和结算情况进行审查。
4.2.9 按照市局(公司)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有关部门要及时对采购计划、中标单位、采购项目整体情况和廉政监督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4.2.10 采购活动结束后,参与监督的法规、财务、审计、整顿规范部门人员分别对采购项目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出具《采购项目监督情况总结》,纪检监察室根据各部门总结情况出具廉政监督报告,与采购项目资料一并归档。
4.2.11 采购活动结束后,需求或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采购活动和监督资料进行整理,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建立采购活动档案,经整顿规范部门审查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2.12 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采购活动的专项检查,必要时直接参与指导下级单位重大采购活动的监督。
4.2.13 专项检查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整顿规范和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具体程序是:
a) 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采购活动予以立项;
b) 向采购实施部门(单位)送达专项检查通知书;
c) 派出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
d) 写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提出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
4.2.14 采购实施部门(单位)收到专项检查通知书后,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按要求做好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结论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实施部门(单位),采购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室。
4.3工程项目监督
4.3.1 市局(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工作,按照“申报审批”、“初步设计”、“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五阶段进行。重点监督“总体规划设计及概算组织第三方审核”、“设定招标拦标价”、“建立共管账户”、“设立履约保证金”、“实行建筑材料监管”等五个关口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程项目资金监管软件推广使用情况。
4.3.2 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阶段监督事项,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监督方式,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上一阶段工作结束,经审查符合规定并由监督部门出具意见后,方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实施。“五个关口”监管措施没有落实的,一律不得予以验收。
4.3.3 工程项目监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参加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督事项审查合格后,填写《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工作信息流转表》。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出具《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监督委员会研究,必要时报党委研究处理。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未经监督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进入项目下一阶段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