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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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为促进员工廉洁自律,促使公司健康发展,本着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一章:廉洁工作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所在岗位特性从公司内外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
1公司员工禁止向与之发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接受、借用财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2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工作的礼品、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避免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如住宿、交通、就餐等;
4禁止泄露、侵犯公司商业机密,获取非法、不正当利益;
5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利用职权虚开各类发票到公司骗取报销;
6禁止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7禁止私存私放公款或截留货款延迟上缴或不缴;
8禁止用公款与他人或单位参与无必要的吃喝玩乐,如去高档酒店、KTV、旅游、健身等等;
9禁止非法处置公司财产据为已有,如废旧设施、边料废品等;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并变相收取对方财物;
11禁止为亲属或他人及个人虚报产能产量及工作业绩等,骗取公司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等;
12禁止索取、接受下级人员的财物,以便达到在提拔晋升、奖金加薪等方面的便利;
13其他各项违反规定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部门廉洁自律职责:
1采购部:
(1)禁止向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索取,接受各种礼品、现金、回扣、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等。
(2)禁止参加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的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3)禁止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4)要做到在采购设备、PET、胶类、油墨、辅料类等各类采购活动中严格自律,不得违法违纪。
(5)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2后勤部:
(1)各类零星采购(含食堂物资采购)中,要做到货比三家,不得收取采购回扣,虚报、谎报发票、收据等。
(2)在公司联系基健、设备维修、工程改造等过程中,不得收取回扣、财物等,或恶意窜通第三方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处理变卖公司财产、废旧设施、边角废品中,不得收取各类回扣、财物等,不得截留、延缴或不缴费用收入等。
(4)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3销售部:
(1)不得虚假报销,因业务往来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如公关费、差旅费、车船、住宿、就餐等费用。
(2)不得截留、延缴或不缴客户货款等。
(3)避免在与客户往来过程中,过度浪费、奢华消费,有特殊需要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4)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4 行政部:
(1)禁止在组织活动、晚会、聚餐、申购劳保、办公物资等方面,收取回扣,虚报、谎报发票、收据等。
(2)禁止在审核各部门费用过程中,虚假审核并收取回报等。
(3)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5 财务部:
(1)禁止违法挪用、支付公司资金、货款等,并从中获取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回报。
(2)禁止为审核不清楚的各部门报销费用报销,并收取回报;或以费用报销为要求,索取好处。
(3)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6品管部:
(1)禁止以质量关卡等方面,向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索取,接受各种礼品、现金、回扣、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等。
(2)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7工程部:
(1)在试样过程中,所用的各类原材料,禁止与供应货恶意窜通,获取非法所得利益;索取或接受各种礼品、现金、回扣、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等。
(2) 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8生产部:
(1)禁止以所用各类原材料为借口,向供应商索取或接受各种礼品、现金、回扣、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等。
(2)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9生管部/仓库:
(1)禁止以货物不入库等手段,向供应商索取或接受各种礼品、现金、回扣、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等。
(2) 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10注塑部:
(1)禁止以所用各类原材料为借口,向供应商索取或接受各种礼品、现金、回扣、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等。
(2)禁止在对外模具加工过程中,索取或接受各种礼品、现金、回扣、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等。
(3)处理模具加工产生边角铁料中,不得收取各类回扣、财物等,不得截留、延缴或不缴费用收入等。
(4)其他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11触摸屏部:
参考以上各部门自律条款执行。
第二章:处罚规定
凡有违反本制度,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一经查实,除没收违纪员工非法所得、追收公司损失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查出各类收受情况折算成现金,在300元(含)以下的行为,除收缴违纪所得外,并罚款300元(含)以下。
第二条:查出各类收受情况折算成现金,在300元-1000元(含)的,除收缴违纪所得外,并罚款300-1000元(含)。
第三条:查出各类收受情况折算成现金,在1000元-2000元(含)的,除收缴违纪所得外,并罚款1000-2000元(含)。
第三条:查出各类收受情况折算成现金,在2000元以上的,除收缴违纪所得外,按发生额1-5倍处罚,并移交至公安或私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举报受理奖励规定
第一条:公司员工均有权利、义务举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有关廉洁工作问题。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通过书面、面谈等形式向总经办或行政部举报。
第三条:不能借举报之名,诬告、诽谤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举报受理部门要严格执做好保密措施,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背者公司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