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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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除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人身保险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

(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

(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等原因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

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和全残给付只能设计为返还已交保险费或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四、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

(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五、保险公司应以EXCEL格式报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外,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审批或备案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保险公司应将电子文档通过客户端程序打包成电子压缩文件,填写人身保险产品压缩包文件清单,并将电子压缩文件和人身保险产品压缩包文件清单通过光盘形式报送中国保监会。客户端程序下载地址为:

/portals/0/attachments/cpkhd.zip

六、保险公司可以对已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实行费率浮动,但费率的浮动范围或浮动办法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的费率浮动应当符合《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的有关规定。

七、保险公司可以对已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销售,但组合销售时不得改变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和现金价值,并不得违反本通知第六条规定。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正在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派出机构报告。

九、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自行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外进行宣传或炒作的,属于销售误导行为,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十、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

十一、《办法》施行前已经备案、并符合《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对于其中不符合《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在2012年月日前修改并重新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十二、本通知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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