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机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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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机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整合力量,夯实基础工作平台,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县(区)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所),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区)负责核编与管理,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归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县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劳动力资源登记管理、就业岗位开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中介、失业人员管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组织劳务输出、督促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协助进行劳动执法检查工作。

(二)负责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配合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负责建立辖区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的动态管理台帐,协助办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医疗和丧葬补助申报手续,组织社会力量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卫生服务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因重灾重病致贫困难群众的救济工作,负责低保家庭的审核报批工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拓宽社会救助渠道,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四)负责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负责对敬老院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省、市政府要求,搞好集中供养工作。

(五)负责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的统计调查等工作。

(六)负责低保和贫困户子女免费就学的审核、报批等工作。

(七)负责城镇低保户的廉租房审核、报批等工作。

(八)负责优抚对象的困难救助调查审核、报批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所)编制由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一般为3名,重点乡镇和街道可再增核1-2名。服务中心(所)负责人由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兼任。在社区聘用1-2名专职人员从事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

配备服务中心(所)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思想政治素质好、业

务精、群众观念强、责任心强的要求,主要从现有乡镇、街道、社区党政工作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调剂或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核拨解决,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吴兴区、南浔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定额补助。

各县(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市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计划、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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