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的农产品市场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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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如何进一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在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总量的同时,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发展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其中,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机理,是完善市场价格机制的核心,它对整个市场的价格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大影响,是市场价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和消费作用于市场价格机制的表现和结果。解剖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机理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极其重要的内容。

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的农产品市场定价机制,是今后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农产品市场定价机制存在的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市场机制应具有很高的定价效率,能够及时、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并迅速反馈给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以供他们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消费决策,从而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但在现实世界里完美无瑕的市场定价机制是不存在的。不同的产品市场,都因为各自不同的原因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缺陷,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扭曲,并因此而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就目前来看,我国农产品市场定价机制存在以下缺陷:

(一)农业内部的过度竞争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合理形成

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要由数量众多、分散的农户承担,生产经营规模相对狭小,专业化程度低,产品结构趋同,使得农业成为一个过度竞争的产业。加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绝大多数农产品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业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这种农业内部的过度竞争使得农产品生产者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能力大大削弱,并最终沦为价格的接受者,进而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合理形成。

(二)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难以正确引导农产品的价格形成

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尽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远不适应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批发市场数量少,且设施简陋,功能单一,管理落后,地区封锁,不能面向全国发挥更大作用,而期货市场虽已建立但尚不完善;二是农产品市场法规建设尚不健全,农产品交易的正常秩序缺乏法律保障,供求波动容易造成农产品价格信号失真,误导生产,加大了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三)市场信息分布不对称

完备的市场信息及其在卖者和买者之间的对称分布是市场定价机制高效率运行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对农产品的购买者来说,农产品供给是比较容易获得的。而对农业生产者来说,由于城乡之间在空间上的隔阂,农村的交通、通讯、信息网络的不畅,农业生产者所掌握的有效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均无法和购买者相提并论,形成了市场信息在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分布的严重不对称局面。这种农产品市场信息分布上的不对称往往会引起流通领域混乱,影响市场定价机制运行效率。

(四)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农产品价格调控不力

目前,我国农产品储备调节体系仅是针对粮油等少数大宗农产品,而且储备规模较小,中央和地方两极储备还没有真正实现各自独立,风险基金不足,尚未形成灵活的吞吐调节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受地方、部门利益的驱使,市场表现行为往往与调控目标背离;另外,在调控时机、力度和方法上,各地区缺乏相互配合与协调,使调控结果大打折扣。

上述问题的存在,也从客观上制约了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

二、农产品市场定价机制的完善措施

由于农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使得农产品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农产品价值及市场价格常常被低估。为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政府有必要对农业、农民予以更多的支持和保护,有必要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干预。通过政府的干预和调控,用“看得见的手”弥补“看不见的手”。但必须明确的是,政府干预并不意味着要用政府定价去取代市场定价,政府干预市场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定价机制的缺陷,矫正市场机制的定价行为,并使之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积极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一般来讲,农产品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整个流通过程,至少存在两个市场,一个是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另一个是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消费市场。由于这两个市场在空间上往往相距甚远,这样执行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职能的营销组织或企业,在农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动和有利的地位,成为价格的制定者,而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则是价格的接受者。这种市场结构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生产者难以获得消费者支付中的合理份额,消费者支付的相当一部分在流通领域里转化成了垄断利润,或者为流通领域的低效率所消耗。

所以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对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应根据资源条件和区位优势完善农产品市场,建立起初级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相结合的功能互补的市场网络;二是要培育、完善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优化提高土地、劳力、

资金、信息、科技等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强对农民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协调,要组织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业生产结构,引导农民在自愿互利条件下组成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四是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包括市场信息的搜集、发布,对市场未来发展情况和趋势的预测分析,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形势、市场供求趋势及价格变动走势,减少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风险。

(二)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近年来,许多农产品出现了供大于求,造成了价格的波动起伏,但应该看到,这种供求失衡,主要是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所致,即结构性矛盾,因此,必须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首先,要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增产,确保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避免因供给不足造成价格的大幅波动;其次,要协调农业内部各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实现各业的平衡、稳定发展,消除农产品在品种、质量和地区上的供求矛盾,使农产品价格保持稳定;三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能力,通过加工转化,改变以农业直接产成品为主的农产品销售结构模式,扩大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协调主要农产品供求与市场价格形成的关系。

(三)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

从我国农产品供给的长期趋势看,对农业投入的增减,是决定农产品价格走势变化的最根本因素,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有利于确保农产品价格的长期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农业投入行为实施法律约束,并由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对农业投入的增加,以保证农业发展,从根本上改善农产品的供求关系,稳定农产品价格。

(四)提高农业内部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农产品合作营销

区域性的农产品合作营销组织是按合作制的原则组织和经营的,其主要职能是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由于合作组织掌握着大量的农产品,有自己发达的营销网络,能够及时有效地搜集和处理市场信息,能够代表农民在销售农产品的过程中与对方讨价还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改变农业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五)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农产品交易电子网络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和网上营销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农产品交易将逐步会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进行,这对于完善农产品市场定价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网上交易,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中转运输环节,减少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物流损失,提高农产品营销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交易系统中,参与者具有平等的市场准入、供需信息和交易规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垄断现象。尤其是供求信息的公开性和对称分布性,可以极大地提高市场定价机制的效率,有效地避免价格扭曲的现象。

三、建立完善的农产品价格调控体系

我们知道,市场体系是开展市场经济活动的载体,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而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机制是最核心的机制,价格支持、管理、调控是政府干预经济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观世界各国经验,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对农产品市场的直接干预,即制定农产品价格区间,采取价格上限或价格下限的形式。

二是对直接影响农产品价格形成因素的控制,如对市场上农产品供给量和需求量的控制,对影响农产品价格的要素价格的控制等。

三是对间接影响农产品价格变化的因素的控制,如对农产品运输、储藏、加工等方面的投资等。

一般说来。上述内容往往是同时进行的。以粮食为例,合理配套的农产品价格体系应该包括:

(一)市场价格

通过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把粮农和国有粮食企业推向市场,使粮食购销价格在市场供求中形成。一方面可增强粮农应变市场的能力,根据市场导向来安排生产。另一方面,可使国有粮食企业随行就市购销粮食,包括根据粮源情况组织进出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来发挥主渠道作用,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使粮食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主体。同时,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培育粮农组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粮食市场价格能真正反映供求,且在充分竞争条件下形成。

(二)政府引导价格

政府在全面分析粮食供求状况的基础上,预测粮食购销价格,作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参考依据,引导粮食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粮食引导价格每年年初公布一次。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供求趋势、现货和期货价格变动趋势以及农民的种植意向、粮食生产成本等因素预测出全国及各地的粮食价格并予以公布。

(三)政府保护价格

当市场供过于求,粮食市场价格接近成本或低于成本,影响农民简单再生产时,从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市场基本稳定出发,政府必须入市干预。至于政府入市干预的方式,一般不是过去的粮食购销企业按政府制定的保护价格收购粮食,而是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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