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励磁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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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洛阳热电厂
发电机励磁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批准:宋景岚
审定:邓启亚
审核:张毅伟
编制:生产技术部
2004年4月
大唐洛阳热电厂
发电机励磁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发电机励磁系统是发电机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机作为电网中重要的无功电源,对控制电网中枢点电压,调节无功作用有重要意义。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工作对机组和电网的稳定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我单位发电机的励磁系统技术监督管理,兹制定本制度。
1.2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1.3 发电机励磁系统对电网安全稳定尤为重要,因此,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接受河南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的监督管理。
2. 励磁系统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2.1发电机励磁系统管理是一项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技术监督网,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实行三级管理,领导全网的技术监督工作。
2.2 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厂(公司)、生产部门、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监督网。制定厂(公司)、车间、班组各级岗位技术监督责任制,作好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2.3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程、制度、导则和计划措施,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检查其完成与落实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主动向当地调度部门联系、协调监督事宜,并接受调度部门指导;参与调度部门组织的检查、监督会议及各种活动。积极、按时上报当地调度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2.4 对本单位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计划及完成情况,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保护日志的编写、保护动作行为的分析等工作进行监督。
2.5 监督励磁系统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的执行情况。掌握本单位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2.6 监督试验设备的装备情况及完好情况,监督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的配置标准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工作等。
2.7 督促和作好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图纸资料、试验记录、消缺记录、检验报告、动作情况及有关的录波图等监督档案。
2.8 监督本单位的励磁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和装置验收工作,根据设备状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
2.9 按调度部门要求上报本单位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的有关报表,要确保各项监督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调度部门及集团公司报告。
2.10 定期召开本单位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参加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本单位技术监督水平。
3. 监督内容与管理范围
3.1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的对象为发电机的励磁系统以及所属的二次回路。
3.2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的内容包括规划设计、产品质量、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管理、校验维护、系统改造及新技术开发等,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3.3 技术监督的管理范围原则上按各厂(公司)所在地电力调度管辖范围进行划分,技术监督工作应同所在系统的调度部门搞好协商,纳入当地调度部门的归口管理。
4. 技术监督资料及档案管理
4.1 技术资料:发电机励磁系统及其相关部分的图纸、台帐、
试验报告、保护定值(见附件一)。
4.2 常用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现场保安规程、电网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及实施细则。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和标准等。
4.3 本厂励磁专业试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及检验报告。
5. 工程设计、基建、交接验收监督管理
5.1 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保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发电机励磁装置技术性能和条件,须听取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的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5.2 新建、扩建、技改工作设计中,装置的设计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有关标准、反措要求。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机组发电机励磁系统的选型、设备改造、技术谈判、签订定货协议等必须有专业人员参加,所有技术条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5.3 各级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设计审查,确定励磁系统配置及设备选型。
5.4 励磁系统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定货清单;设备定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定货清册和参数定货,不得擅自更改。
5.5 对首次选用的重要发电机励磁装置,应有调度与运行部门继电保护人员行单位一同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
点,掌握其技术性能。
5.6 励磁系统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基建调试单位有关部门监督基建调试单位人员严格按照部与网局颁发的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5.7 监督新建、扩建、技改工程发电机励磁系统应有生产单位人员提前介入,参与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验收。
5.8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励磁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5.8.1 电气设备的有关参数完整正确。
5.8.2 全部装置接线正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5.8.3 装置定值符合整定值通知单要求。
5.8.4 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5.8.5 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及伏安特性,其二次负担满足误差要求。
5.8.6 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包括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5.8.7 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接线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