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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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范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管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部财务中心委派,部门经理级;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责。

第三条各任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二、任职资格

第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3.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和现代管理理念,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并有取得职称后1年以上的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经历,其中成本工作经历2年以上。

5.身体健康、年龄在27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财务负责人

1.因渎职造成任职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泄露公司秘密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委派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1.委派财务负责人是任职单位的当然经营班子成员,参加任职单位经营会议,参与讨论、提出建议,并就财务问题的做出决定。

2.负责执行公司统一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内部定额制度以及其他财务制度。

3.负责任职单位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出具业绩报告,分析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4.负责任职单位的生产统计、成本核算与分析、成本控制工作,编制各类统计报表、成本报表,出具成本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落实追踪,参与标准成本的制定与修订。

5.负责编制任职单位的财务预算、资金使用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参与任职单位的全面预算编制,审核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

6.负责任职单位存货管理,负责任职单位成品仓、材料仓管理,组织对各类库存存货、车间在制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并提出整改建议。

7.负责任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建立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周转材料及其他需要单独管理的资产台账,负责对资产的流转、报废、出让、改造进行记录和审核,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

8.负责任职单位财务人员(含统计、仓管人员)的任免、升迁、奖惩与考核,财务人员的需求、培训计划,指导、监督下属财务人员工作。

9.负责财务岗位的设置、岗位职责与岗位说明书的编制,负责制定下属财务人员考核方案,制定财务部的日常工作计划并落实执行。

10.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公司总部财务总监报告。

11.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部财务总监报告任职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并接受公司总部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质询。

12.公司总部或任职单位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对下列事项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因未履行对财务信息质量管理职责,造成财务信息严重失真的。

2.未履行对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任职单位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未履行对任职单位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任职单位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任职单位资产流失的。

四、任免与管理

第八条公司总部对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组织关系、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后续教育等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挂靠财务中心。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奖励及办公费用由任职单位发放,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培训等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安排并负担。

第十条委派财务负责人选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由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甄选和推荐,提交公司总部负责人批准后,以公司总部名义出具文件任命。

第十一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专职,任期一般为二年,期满后由公司总部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但在同一任职单位任期不得超过2届(即4年),委派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内不得兼职其他职业或者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委派财务负责人一经聘用,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或解聘,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调动或解聘由财务负责人提出人事变动建议,提交公司总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任职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士任同一任职单位的委派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两种。

1.定期工作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委派财务负责人应向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报告如下事项。

a)任职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b)任职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c)任职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d)任职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e)其它履行职责情况。

2.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委派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报告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重要资产的处置;

b)设备购置;

c)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应每月召开委派财务负责人例会,了解掌握委派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例会由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主持,公司总部负责人参加例会。

五、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受公司总部和任职单位双重领导;公司总部成立以财务负责人牵头的包括人力资源、审计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参与的委派财务负责人考评领导小组,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季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由公司总部和任职单位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财务中心将为每位委派财务负责人建立考评档案,对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所在单位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由任职单位对委派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对任职单位财务部在是否执行公司总部及任职单位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是否遵守劳动纪律、人员稳定性以及内部管理其他方面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公司总部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委派财务负责人,必须定期向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报告其实际工作和职责履行情况,每季度提交一次详细工作报告和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对其工作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并随时报告重大事项,此项规定将纳入委派人员的年终考核。

第二十条财务工作考核时间上的规定

3.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预算报告的上报时间以公司总部的通知为准,其他各项以有关规定或具体文件为准;

4.月度财务报表、预算执行报表、资金使用计划表的上报时间为下个月的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季度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报告为下季初的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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