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昆明)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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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
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
本科目核算。
•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 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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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开发产品收入的政策分析及运用
• 会计收入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5点: •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 •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5、相关的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 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 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 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 无租房产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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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售使用过的资产收入 • 相关增值税政策.doc • 营业税政策 • 财税[2003]16号 •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
•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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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处理 • ①有关政策1.doc • ②有关政策2.doc •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
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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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政府补助收入土地增值税处理? •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
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 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 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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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发[1995]156号 • 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
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
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 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 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 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 销售完毕的;
•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 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四)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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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10]220号 •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
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
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 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 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 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 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 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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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 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 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 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 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 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 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 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 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 征收营业税。 • 思考:企业如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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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利润分配投资收益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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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公告 2010年第2号
•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 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 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诚意金、订金、看房费等费用 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 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 预收房款相同,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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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 • 1、开发产品收入时点的确认 • (1)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签订合同时
确认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 出当期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 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doc • 分期收款销售开发产品核算举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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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直接确认为 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 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 “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 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 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处置当期的损 益“营业外收入”。
•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 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 售的;
•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
•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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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 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 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 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 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
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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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利息收入 • 企业将自己款项借与他人,特别是金额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 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 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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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代理服务收入 • 手续费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 • 国税发[1993]149号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 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如:代扣代缴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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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 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 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 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 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 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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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产租赁收入 • 财税[2009]31号 •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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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开发产品政策分析运用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包括商品性 土地、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配套设 施、代建工程以及开发完成后尚未投入使 用的自用土地。
• 税法: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 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 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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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成本项目 • (一)企业所得税 • 1.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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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 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 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 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较大的,主要涉及利息收入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 • —关联方借款的,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纳税调整。 • —借款转贷不收取利息收入的,涉及利 息费用税前列支相关性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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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发[1995]156号 • 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
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 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 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 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相关政策解析.doc
•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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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入筹划案例分析: • 某房地产公司广告宣传,承诺在开盘当日对
前20名购买别墅的购房者给予免收一定时间物业 管理费的优惠,预计该项支出为160万元。 • 公司打算由公司自行支付物业管理费款项, 并作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公司认为, 这样可以抵缴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 少缴所得税40万元(160×25%),实际上公司赠 送支付的资金流出为120(160-40)。
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 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 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 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 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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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 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 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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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规定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源自文库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
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 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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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增值税收入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 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国税函发[1995]110号 •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 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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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 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 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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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政府补助收入 • 会计处理: • ①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
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 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 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 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 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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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 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 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国税发[2009]2号 •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
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 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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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 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 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 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 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 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房地产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售后回购 回租、甲供材、合作建房税收处理
主讲人 陈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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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开发产品收入的政策分析及运用 • 第二节 开发产品的税收政策分析运用 • 第三节 开发费用的税收政策分析运用 • 第四节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政策分析运用 • 第五节 建设方供材的税收政策分析运用 • 第六节 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分析运用 • 第七节 售后回租、回购政策分析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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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5]076号 •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
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 财税[2003]16号 •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
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 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 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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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8]217号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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