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旧城改造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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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旧城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XX县旧城改造工作,根据《XX 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县县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县旧城改造方式主要是对城中村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性改造。
第三条经营性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鼓励省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我县经营性旧城改造项目。
第五条旧城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旧城改造的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旧城改造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修改我县旧城改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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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定我县旧城改造计划和规划(包括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定我县旧城改造项目投资方;
(四)其它重大旧城改造事项。
第七条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旧城办)负责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宣传落实旧城改造的法规政策;
(二)根据旧城改造工作的需要,制定与旧城改造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计划和规划报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四)发布旧城改造公告;
(五)对申报经营性旧城改造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上报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设立旧城改造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
(七)管理全县旧城改造的评估工作;
(八)核查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情况;
(九)核发《确认旧城改造项目开发主体资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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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与指导城关镇、社区办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具体工作;
(十一)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十二)为改造项目提供相应的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三)协调与旧城改造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工作;
(十四)其它旧城改造工作。
第三章实施步骤
第一节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县旧城办根据县城发展与建设要求,结合改造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经县旧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生效的专项规划予以公示。专项规划指导旧城改造工作。
第九条县旧城办根据县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改造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的位置、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
(二)项目改造的时间安排、业主意愿、投融资计划、拆迁安置方案和改造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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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改造的其它要求。
第十条列入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由县旧城办组织编制项目改造详细规划,报县住建局审批。
详细规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造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和城市设计要求;
(二)改造实施顺序和时间安排;
(三)经济分析;
(四)其它要求与建议。
第二节投资方的确定和改造资金的监管第十一条经确定的改造项目由县旧城办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位置、范围、占地规模;
(二)项目的改造规划指引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参与改造的投资方向县旧城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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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旧城办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县旧城办对投资方的资质、资金能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项目初步规划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提出申请时,县旧城办可要求其提交2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邀请国土局、住建局、消防、监察等部门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五条县旧城办经以上程序初步确定项目投资方后,报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涉及重大产业结构调整或因公共利益需要改造的特殊项目,县旧城办初审后,报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并经综合考察后,直接确定投资方。
第十六条在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改造投资方后,由县旧城办、投资方、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XX县旧城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监管协议书》,在县旧城办设立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实施改造项目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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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受监管的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由拆迁补偿安置中约定的全部货币补偿金额、全部产权调换评估金额、项目包装费及异地绿化费构成。
项目包装费:每个改造项目按50万元收取;
异地绿化费:每个项目按每亩地2万元收取。
第十八条县旧城办根据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度,向投资方发出《关于旧城改造项目专项监管资金总额核定通知书》,投资方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专项监管资金打入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在核定的专项监管资金按要求打入规定监管账户后,由县旧城办向投资方核发《旧城改造项目主体资格确认意见书》。
第三节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经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改造项目由县旧城办组织进行权属核查、测量查丈和登记存档,在住建局配合下编制详细规划和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一条县旧城办将确定的详细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条件报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和住建局审定。
第二十二条住建局根据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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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改造项目详细规划批复、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县旧城办根据详细规划批复、规划设计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旧城改造项目公告。
自旧城改造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的调整用地红线、改变用地功能、新建、改建、扩建、产权转移、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等手续,确保现状保全。
第二十三条旧城改造项目公告发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资方备齐相关资料向县旧城办提出主体资格认定申请。县旧城办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将初步确定的项目投资方报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在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投资方后,并完成资金监管手续后,由县旧城办核发《旧城改造项目主体资格确认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在取得项目主体资格确认意见书后,由开发主体单位向住建局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报批手续。住建局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在取得项目主体资格确认意见书后,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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