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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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
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
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何时公布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正式对外公布。
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
定》。
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
行。
认监委国认证<2001>30号文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
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4、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主要是: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拟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
5、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什么?
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
7、哪些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部分农机产品、部分机动车辆零部件等。
1.《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
备)(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2.第二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5号公告)3种产品。
1)溶剂型木器涂料
2)瓷质砖
3)混凝土防冻剂
3.第三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4种产品。
1)入侵探测器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4.《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98号)6种产品。
1)童车
2)电玩具
3)弹射玩具
4)金属玩具
5)娃娃玩具
6)塑胶玩具
5.《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强制认证产品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8号公告》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3号公告》)11种产品1)机动车用喇叭产品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3)汽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4)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5)汽车后视镜产品
6)汽车内饰件产品
7)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产品
8)汽车燃油箱产品
9)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10)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11)摩托车后视镜产品
6、《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认监委公告<2006>第103号)
1)拖拉机: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
2)植物保护机械
8、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模式是什么?
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1)设计鉴定;
(2)型式试验;
(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6)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等。
9.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10、《目录》内哪些产品无需办理或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和《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
<2005>24号)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无需办理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条件作出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1、如何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产品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于2006年10月
13日全部委托辖区内的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受理、审批和签发。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按本局制定《免办证明》的申请审批程序受理、审批和签发。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区分支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