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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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一、地基勘察和一般规定

1、关于勘察等级的划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

答:两本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的划分上存在异同。

GB50021-2001规范: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JGJ72-2004规程: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分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

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所以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GB50021-200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

这就是规范间的不和谐之处,遇到矛盾怎么办,执行哪个规范。

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GB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使用不便;且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

JGJ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

建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划分宜执行JGJ72-2004规程。

2、收集资料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目前收集资料确有困难,此矛盾如何处理?

答: GB50021-2001第4.1.11条之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是强制性条文,说明搜集资料的重要性。

收集资料,了解工程性质,是合理布置勘探工作量的前提。目前有些勘察人员对收集资料不重视,今后要注意。

有些工程收集资料确有困难(具体困难略),但基本资料必须具备,如建筑物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层数、有无地下室、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如详勘后设计数据有重要改变,业主应委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

3、丙级工程无土试资料是否可以?

答:GB50007-2002规范第3.0.3条条文规定,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试资料。

4、桩基工程勘探孔深度达不到桩端平面以下3-5m或只有很少一部分孔达到,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不可以,这种做法是违反GB 50021-2001第4.9.4条之1。

以可压缩性地层为桩端持力层(摩擦桩)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必须达到桩端平面以下3-5m(勘探点间距20-35m),否则就违反GB50021-2001规范4.9.4条之1的规定,一个场地很少一部分勘探孔到达上述规定肯定是不行的。对于土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勘探点间距可取4.9.2条之2的大值(35m),适当过一点(40mm内)也不作违规。

除了一般性勘探孔之外,尚应有1/5-1/3(高层建筑宜取1/3)的控制性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要作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5、建筑群布孔未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设,如何处理?

地下室抗剪强度指标试样不足6件是否可以?

答: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或角点布置,当有障碍物时,允许勘探点作适当移位,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位移不宜大于3m,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一般不宜大于5m。

对无特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范围布置,但前提是同一单元地貌(地质单元),地层水平。

对影响查明地质条件的,待障碍物清除后应予补钻,并将补钻资料送审图机构备案。

对设有地下室的工程,相关土层的抗剪强度及渗透系数等试样数应满足统计(标准值)分析的需要,规定6件是统计所需要的最少数量,对于砂土可用天然休止角和现场

20+15°)对填土允许提供经验值。标准贯入击数N估算砂土的有效内摩擦角φ(φ=N

是否可以超过94-94规范?预应力管桩(开口),如

6、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q

pk

何考虑土塞效应?

答:单桩竖向承载力确定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估算单桩承载力时,应结地区经验,根据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结果进行估算,并参照地质条件类似的试桩资料综合确定。JGJ94-94规范提供的两种估算方法,其中静力触探法(单双桥)适用于预制桩,另一种经验参数法,对于砂土以其密实度采用查表方法,而砂土密实度由标准贯入击数分类,实质上是标准贯入法估算,但分档粗一些。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当有类似地质条件的试桩资料时,Qpk超过94-94规范是可以的。

关于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

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类似于钢管桩,其承载机理和承载力随有关因素的变化远比闭口桩复杂。这是由于沉管过程中桩端土一部分进入管内形成“土塞”,一部分被挤向桩周。进入管内的土蕊(土塞)在沉桩过程中受到管壁摩阻力作用将产生压缩。因此,土蕊的高度及闭塞效果与土性、管径、壁厚、桩进入硬持力层的深度等诸多因素有关,而桩的闭塞程度又直接影响桩的端阻发挥与破坏性状及承载力。称之为土塞效应。对预应力管桩(开口)的土塞效应尚有待深入研究。

“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苏JG/T011-2003“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规定管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由静力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确定,“Ap—桩底端横截面积,当桩尖为开口型时,按封口型桩尖计算水平投影面积”。目前,桩基设计其端阻仍按闭口桩计算。

7、小工程采用假定标高是否可以?

答:见2004年8月指导意见第93页第19题

8、暗塘(浜)补孔规范没有具体规定?

答:GB50021-2001规范第4.1.11条之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这是原则的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以补孔,查明其分布范围。不同的基础形式对“查明”的要求应有所区别,对天然地基浅基础和基坑工程,应查得细些,2004年8月指导意见中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对桩基工程可适当放宽。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5.2.6条规定:“小螺纹钻孔宜按建筑物周边和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孔距为10-15m,深度宜进入褐黄色粘土层,发现暗浜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加密孔距,控制其边界的孔距宜为2-3m,进入正常沉积土层不宜小于0.5m。当拟建场地存在明塘,应测量其断面,并查明明浜底淤泥厚度”。上海市审图规定:天然地基、基坑工程及沉降控制的复合桩基勘察时未布置小螺纹,建筑物内明浜未测断面要整改。

9、土试成果与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

答:土试成果和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14.2.1条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评价其可靠性和适用性。

⑴取样方法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⑵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

⑶不同测试方法所得结果的分析比较;

⑷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

⑸测试方法和计算模型的配套性。

再结合当地同一地质单元已有资料分析不同成果的可靠性。

二、地下水及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1、邻近场地已有水质分析资料,该场地勘察时是否可不取水样?

答:首先要强调的是,按《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的有关“技术要点说明”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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