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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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作用

陈勇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审判案件繁而杂。一般审判的案件虽小,但法律程序与大案是一样的。有时,小案的审判难度并不亚于大案。正如俗语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此,法官队伍的司法理念是否正确、工作作风是否扎实、司法能力是否过硬和判决是否公正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能否得以实现。而法院的管理者或领导人就是院长。俗话说“领袖的作用不可低估。强将手下无弱兵。要想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所以,笔者认为:有一个好院长肯定能带出一批好法官,造就一个好法院。一个好法院是一方百姓的福祉。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下简称“院长”)的作用。

为什么院长会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因为,院长是法院党政一把手,是法官的法官。他(她)的素质直接影响其部下法官的整体素质。他(她)的能力水准决定了其部下法官的整体水准。xx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女士的实例就比较典型。

李院长没有豪言壮语,“解决没商量”是她的座右铭。李院长完全是靠自身的正气、能力、实干和人格魅力主持法院工作。上任仅一年多的时间,xx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摘得xx省优秀人民法院桂冠。李院长也没有什么秘诀,就是密切、广泛地接触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尤其是普通百姓。倾听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工作。仅就其始终坚持定期接访,敢于现场办公、当场“拍板”的作法,就足以说明院长的作用了。

无特殊情况,李院长始终坚持每周五亲自主持院党组成员集体接访。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列席旁听。通过现场办公,及时处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般都是当场“拍板”,从不拖泥带水。不仅加强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也有效地震慑了办案法官徇私枉法、偏袒和工作失误。深受当事人普遍拥护、赞扬,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认可。可以说是真接访、真查处、真办事,绝不含糊。当事人是带气而来,消气而去。上诉、抗诉、上访案件日趋明显减少,法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切实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利用院长接待日接访,就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院党组集体讨论,社会各界现场监督,减少中间环节,不留回旋余地。无形中形成了对每名法官、每起案件的有效监督。法官对当事人的投诉,面对院党组、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要当场作出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巨大压力。而接访哪位当事人,反映什么问题,投诉哪位法官,事先根本不知道。这就要求院长必须具有高超的驾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促使法官必须要时刻把握好自己审理每起案件的质量,并按期审结。以求案结事了,形成“铁案”。从而使法官在讨论案件和决策的时候,必须要谨慎,考虑能否“过关”?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法官人人重视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良好氛围和工作作风。

到院长接待日反映的一般都是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当事人一般都是感到极为不公或极为不满,带着怨恨和充足的理由,满怀希望才找院长投诉的。李院长从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也不护短。不管投诉哪位法官,哪位法官必须到场当众解释。经“庭审”分清责任,公正查处,一步到位。确属当事人问题的,耐心解释、安抚。确属法官问题的,诚恳地向当事人致歉。就几句淳朴的语言“真对不起了,作为院长我有责任。此案,我将全程监督。我不能保你满意,但我一定能保证公正。”这对如果饱受法官刁难的当事人而言,是多大的心灵安慰啊! 同时,李院长当场提出处理意见。对有瑕疵的法官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法官视情节采取调整岗位、纪律处分、免职和辞退等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尽快通报当事人。从实施这一制度至今,李院长共接待来访人员400多人次,妥善处理了320余件群众投诉,有效地平息了民怨。当事人满意率高达96%,进京上访同比大幅下降90%以上。

李院长主持院党组每一次集体接访,都相当于开一次党组会。始终能掌握和了解相关的信息、情况和问题。使院党组的工作和决策更有针对性,更容易达成共识。通过院党组集体接访,切实解决说不过、判不明和案结事不了等问题。有效地规范了法官的执法行为。

每次院长接待日接访情况,日后都进行通报。法官看到通报后,都会认真比照和思考。并有针对性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这样一来。院长接待日也就成了提高审判案件质量的培训日。也起到了“学术”交流的作用。接访活动又演变成了法官的教育课和研修课。法官的整体和综合素质随之不断提高。

院党组通过接访发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效果,适时、不失时机地推出新举措。一、要求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不能超过2个月,速裁案件20天必须结案,开庭后20天结案。并采取日跟踪、周考核、月通报制度,即对即将到规定审限的案件每日跟踪,每周对案件进行综合考核,每月对各业务庭室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从而达到了及时预警,督促案件质量的作用。二、制定发改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二审发改案件逐月统计出来,结合上一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发回函及是否有铁东法院审委会讨论、讨论的意见是否一致和个人说明等各项因素,对每一起案件的发改原因进行了深一层次的分析,认定发改案件审判质量责任。对在主观或客观上确有瑕疵和错误的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开展错案、瑕疵案件讨论学习活动,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三、实施审判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审判分析会,专门对上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及时让各庭室负责人了解自己工作进展情况、地区排名情况和存在的差距,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通过持续接访活动,也促使法院的工作形成了良性循环。院长也从琐碎的事务中逐步解脱出来,一心抓大事、攻难关、谋发展。

司法赔偿可单独立法

戴洪斌《国家赔偿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十余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法现正在修改之中。但因为各种原因,修正案未能得到通过。除了对于国家赔偿的法律和理论研究不够、不深入外,还与《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包括的内容有关。目前,《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一部法律之中进行了规定。而实际给人的印象是,这两大块虽然是在一个法律之中进行的规定,却没有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好像是硬性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组合在一起。从各个方面考虑,似乎可以作这一思考,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分开,单独对司法赔偿立法,制定一部《司法赔偿法》。

一、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文早有《行政诉讼法》规定并是独立的

《行政诉讼法》早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早了5年时间。《行政诉讼法》除了要解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还要解决违法的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其合法性审查,就相当于平常说的《国家赔偿法》所指的确认,对相关职权行为的合法与否,来进行表态。其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相应条文作出规定,还作为单独的一章来规定,为行政赔偿诉讼,以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补救。可以说,《行政诉讼法》依凭其本身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就基本能够解决行政赔偿的问题。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配套的司法解释,更是使有关行政赔偿有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有以《行政诉讼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支撑下,行政赔偿再作为一个最主要的内容,纳入到《国家赔偿法》,与刑事赔偿等司法赔偿,一并受到这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是否还有必要?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这是对于同一个事项的重复性的规定,是对行政诉讼的重复性规定。

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各个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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