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救济中的法律风险---合同解除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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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救济中的法律风险---合同解除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正文内容: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而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合

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商解除,一是法定解除。

1.长效合同缺乏解除条件约定

一些履行期限很长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则可能发生各种不同情况,一些情

况将使合同订立基础改变。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情事变更原则”,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因此在出

现相应事件时,一旦缺乏法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必然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长效合同缺少解除条件的约定,应当作为法律风险予以评估。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

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当

事人在长效合同中应当将一些合同订立的基础因素改变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

如当事人一方资产状况严重恶化、一方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

2.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履行不当

在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根据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时,解

除与否仍然是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解除权必须通知对方。这种通知自达到对方

当事人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通知义务履行不当同样会产生法律风险。

采用书面通知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固定手段,若企业通过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则可能出现对方不予理会,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况,同时企业没有及时行使

解除权,对方为履行合同的支出则可能要求企业赔偿。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对方能够签收的尽量取得对方的签收。

3.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业经营者想象的那样,合同已经解除就万事大吉了。通常合同解除后还有很多善后事项需要约定明确,在协商解除时,由于解除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就更需要特别注意。完全未进入履行的合同较为简单,若已经作出了准备活动或者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时,双方关于合同之前履行情况的处置就必须与解除合同一并解决。若解除条件或解除权为事先约定,则此时应当积极对后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如果是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将有关条件谈妥后才签署解除合同协议,此时合同一定不能有待定条款出现。否则产生的各种不规范都属于企业法律风险。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处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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