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股权投资损失的填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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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股权投资损失的填报处理

1、引言

近期,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一户企业,要求办理退税,退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理由是股权投资造成损失。于是,在此,我对股权投资损失的计算进行一下梳理。

企业是由于投资于本省外市的2家汽车4S店,由于经营不善,进行破产清偿后,认为自己对外股权投资,发生损失。

2、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

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因此,因被投资企业注销形成的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办理流程

企业在申报股权投资损失,应该按照以上“政策依据”说明要求,尽量提供充分、准确、详实的证据材料。对提供材料讲解如下: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投资入股的投资协议、收付凭证、股权证等,还有企业分红说明书、分红单据等,都可作为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参照上述规定,资产清偿证明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关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资产清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出具,但还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长期股权投资入账相关凭证、明细账);投资出让及损失的凭证及明细账;初始投资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有关资产成本和回收价值的情况说明,无投资收益说明;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

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说明:在《征管规范》、《纳服规范》要求下,由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报送资料清单可能有不同的要求,请详细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认真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最好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注意:金三系统中,各项业务流转,每环节有明确要求的完成时限,而大额退税业务皆要由“重审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发起退税业务流程之前,请务必于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员沟通好,避免超期退回和内审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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