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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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安监总局85号令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 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
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 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培训
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与处罚依据
主 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6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 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九月三日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
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拓煤量。 采区主要巷道的准备阶段。如采区上山、采区机电硐室、采区溜煤眼、采区车场等 为一个采区服务的巷道为准备巷道,完成这些巷道获得的可采储量,称为准备煤量。 形成回
采工作面的回采巷道切割阶段。在采区范围内为一个回采工作面服务的运输、通风巷道和回
采工作面开切眼等工程,完成这些工程获得的可采煤量,称为回采煤量。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的; 安监总局85号令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 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瓦斯抽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至一百八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 每月至少1次。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 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安监总局85号令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 的;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
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瓦斯抽采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 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 采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 掘进工作面瓦 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安监总局85号令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安监总局85号 令)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 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 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安监总局85号令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保安煤柱:又称安全煤柱。在煤矿开采范围内为地面建筑和矿井生产的安 全而保留的不开采的煤。例如为了保护区内地表铁路、桥梁、城镇和村庄 而在相应地下区内保留的安全煤柱。
安监总局85号令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 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 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 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 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 m3 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 %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 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 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国务院446Baidu Nhomakorabea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
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所谓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压力作用下,破碎的煤与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向采 掘空间大量喷出,是另一种类型的瓦斯特殊涌出。 安监总局85号令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 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 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 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一期工程应当包括地面道路、供电、工业广场的平整、地面建筑、主副 井的施工等。二期应当是地面生产系统的完善建设,井下个硐室的建设, 主供电、通风、运输、排水、监控等系统的建设和开拓巷道的掘进,。三 期就在采区巷道的掘进、首采工作面的开拓掘进以及六大系统的完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 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 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 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安监总局85号令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 艺的; 如:KBD型开关、JTK型矿用提升机(绞车)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 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 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 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简称“三量”。这是为了保证开采水平(阶段)、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以便及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时掌握采掘关系动态的指标。 矿井生产前的全部井巷工程可分成三个阶段:即基本巷道的开
拓阶段、采区主要巷道的准备阶段、形成回采工作面的回采巷道切割阶段。 基本巷道的开拓 阶段。从井筒直到采区主要巷道的全部井巷工程,如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主要
回风大巷、主要石门、采区石门等是开拓巷道,完成这些井巷工程获得的可采储量,称为开
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安监总局85号令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
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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