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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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要素又叫会计对象要素,是指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指对会计对象会计确认与计量均离不开会计要素。就财务会计学本身而言,会计要素及其内在联系是会计方法建立的基础,其直接关系会计目标的实现。按经济性质所作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是构成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主要因素,分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因此,各国会计准则机构都十分重视会计要素问题的研究。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将会计要素分为六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把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权益、业主投资、业主派得、营业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综合收益十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会计要素规定为五个: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虽然这些分类所代表的意思略有不同,但由于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基本相同,有些只是其他各项经过数学计算过后的结果,所以总的来说,它们的含义还是趋于一致的。然而随着20世

纪企业合并高潮的迭起、合并商誉频繁在企业合并中出现,人们开始对是否应该把商誉单独纳入会计要素进行核算展开了激烈讨论。

关于商誉的本质,比较权威的观点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其所著的《会计理论》中介绍的三个观点,即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和总计账户论。

1.好感价值论。该观点认为商誉是人们对企业具有好感的无形价值。这些好感可能来自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地理位置、良好的信誉、管理有方等。好感价值论亦即无形资源论。

2.超额收益论。该观点认为商誉是预计超额收益的资本化。商誉的价值通过企业整体所创造超额利益中表现出来。显然,这种观点将商誉作为了一种资产。

3.总计账户论。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企业的一个总计账户,是计量企业未入账资产的结果,是持续经营价值观和未入账资产观的产物。

在2005年7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规定:商誉是不可单独辨认和确认的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合并日被合并方的整体公允价值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上述提到的商誉其实质指的是合并商誉(也称为外购商誉),然而商誉分为合并商誉和自创商誉,但是现行会计惯例,包括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的有关规定,对两种来源不同的商誉会计处理截然不同:对外购商誉,企业确认其价值;对自创商誉,现行制度和准则都不予确认。这种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商誉产生于交易过程,而不是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表面看来,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往往会给人一种错觉,即自创商誉是产生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而外购商誉是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突然形成的。实际上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只是人为划分的两种形

式,两者的本质一致,都是企业的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对被购并企业而言,自创商誉表现为企业未实现的价值,而外购商誉表现为已实现的价值。对于购买方企业而言,外购商誉属于购买方之后,就变成购买方企业整体超额盈利能力的组成部分,即转化为企业的自创商誉。由此可见,自创商誉是外购商誉的基础,外购商誉是自创商誉的市场化表现形式,外购商誉实质上仍然是自创商誉。

我国在2006年前,旧准则将商誉放入无形资产之中,属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而新准则出台之后商誉便不包括在无形资产中了。本人以为,商誉与资产是不同的,而且商誉在当今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应该把资产和商誉分别作为单独的会计要素核算。其部分原因如下:

1. 商誉与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资产是企业的基础资源,是企业得以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在企业价值增值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商誉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综合资源效应,是企业能力的价值体现,是衍生经济资源,在企业价值增值过程中起着助推作用。

2. 商誉和资产具有不同的特性。任何一项资产都可单独进行交易的特性,而商誉不可辨认,且不可单独进行交易。

3. 商誉与资产的计价基础不同。资产的成本资料容易获取,其日常增减变动可按历史成本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然而,商誉的成本资料难以获取,因为企业所有的活动都与商誉的形成有关,商誉只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4. 商誉与资产在是否可用于偿还债务方面存在差异。任何一项资产都可以用来偿还债务,而商誉不能与企业整体相分离,只能在企业合并时才能得到货币体现,所以不能用以偿还债务。

5. 将商誉确认为资产会掩盖不同企业之间经营效率的差异。许多会计学家及学者都认为不应当将商誉确认为资产。如佩顿(1922)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提出:如果商誉全部在报表中被确认为资产,某一特定行业内所有企业的超常报酬都将被抹平。最成功的企业也只能赚取正常竞争性报酬。很显然,这是对真实情况的严重掩盖。沃克尔(1938)在《自创商誉》一文中也提出:收益率通常是衡量现代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将商誉确认为资产将导致没有企业能够展示出相对于其他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这无疑是主观的。投资者希望知道某一特定企业的盈利能力究竟是怎样的,与其竞争对手相比,其盈利能力是高还是低。

另一方面,不仅有正商誉,还有负商誉。一般认为,负商誉是指企业购并时购并企业支付的价款小于被购并企业减去负债后单个资产公允价值之和的金额。对于负商誉是否存在,会计学界还存在争议。根据亨德里克森的观点,“如果被购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购并企业的收购价格,那么被购并企业的所有者就会将企业的净资产单项出售,而不会再像存在商誉那样将企业整体出售或一揽子出售”。因此,在逻辑上就不可能存在负商誉。但是在实际的企业合并业务中,确实存在投资成本低于被购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况。因为负商誉的形成, 不论是由于被购并方经营不善, 还是由于在收购

中高估了资产的价值, 还是由于存在诸如财产抵押和未决诉讼等未入账的不利因素,其结果都会导致购并方未来资产贬值和经济利益的减少, 都会使购并方替被购并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本人认为负商誉应该是作为一种负债负商誉是一种负债。负商誉的存在是因为被购并方存在一些账面上未能反映的不利因素隐性负债或其他不良资产,这些不利因素将由购并企业在未来以经济资源的付出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未来资产贬值和经济利益减少,因而负商誉就体现为一种未来的负债。

因此,商誉并不能简简单单的看成是一种资产或负债,也不能轻易的把它当成一种无形资产。作为企业合并时必然出现的商誉,会计人必须对其进行确认和核算,其结果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样既可保持现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主要内容不变,又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有关商誉的内容,使得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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