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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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

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

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同计划、

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委

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制订消防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实施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

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

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

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

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改变工种人员应经过消防

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旅客列车和

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

失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并由铁路运输

企业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消防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

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要工种岗位职

工必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

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

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

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

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

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

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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