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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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的含义:简单的说,法的价值是指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那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
具体地说,法的价值包括以下意义(1)体现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拥有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所重视、珍视的部分——法的价值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3)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其研究不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他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法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
2、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
法律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即为法的价值冲突。
例如,当一个国家遭遇紧急状态时,政府往往需要牺牲公民的部分自由来保障法律的秩序价值;而在某些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平等的价值,改善弱势群体的待遇,往往需要向富人群体多征收税款,但却使企业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不足,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损害法律的效率价值。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3、(1)法的价值准则和冲突
1、自由与平等
a、立法中的表现:侧重点
关于政治经济权利的立法价值是自由,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价值是平等
b、执法中的表现
c、司法中的表现
2、自由与秩序
主体个性发展vs有序社会的建立与维持
a、自由优先,理由:
秩序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保护者,而不是否定者、妨碍者;当发生冲突时,应强调自由,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用秩序来损害自由的法不是良法;
b、秩序优先,理由:
法与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二者冲突时,自由应无条件服从秩序,无序状态从最根本上损害了自由,秩序价值应高于自由价值,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应将秩序放在第一位,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并不并存;
3、秩序与正义
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不并存,为了正义,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秩序(时效制度);
4、公平与秩序
5、效率与公平
整体发展与个体保护的冲突
(2)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1)个体之间法的价值冲突
(2) 共同体之间发生价值冲突
4、法的价值冲是突难以避免的,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可
采纳的原则:
(1)价值位阶: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在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优先保护。
(2)个案平衡: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外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这就是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5.法的价值冲突情形过于复杂,其相关原则、依据及处理规则还有待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