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问题研究——基于法理分析角度的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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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支机构在行政法领域具有被处罚资格 ,只能
点认为 , 《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八种应处 罚情形 , 是对洗钱行为的具体化描述 , 目的只是为
监 管 部 门提 供研 判 违 法行 为 的标 准 ,从 立法 目的
及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角度 出发 ,应作为破坏金 融秩序 , 侵害社会主体权益的整体行为看待 。对其
他 组 织 身 份 已在 民事 审 判 立 法 和 实 践 中 得 到 明 确, 虽然 我 国有行 政 审判 参 照 民事 审 判 的传 统 , 但
比《 反洗 钱 法 》 第 三 十二 条第 一 项 : “ 未按 照 规定 履
行政法学更加突出对于行政主体资格以及行政职
[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7 — 2 8
[ 作者简 介] 魏 志强( 1 9 8 2 一 ) , 男, 黑龙 江宁安人 , 硕 士研 究生 , 科 员, 主要从事经济法、 行政法领域研 究。
・
1 2 2・
体; 其次 , 根据《 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 : “ 分公司不 具 有法 人 资 格 ” , 由此 推定 银 行 机构 在 各 地设 立 的 分 支机 构也 同样 不具 有法 人 资格 。那 么 , 要 确定 银
体与效果作用主体混为一谈 , 以至于实务过程中 , 因概念体系和规则体系不完善造成法益侵害事件 屡 见不 鲜 。基 于此 , 站在概 念行 政法 学严 谨 、 清晰 、
确定 的立法 原 则 , 进 一 步 明确 行 政管 理 对象 , 避免 公 共 事 务组 织 和管 理作 用 效果 错 位 ,对 于 指 导法 治 实践 ,实 现 维护 公 民权 利 的最 终 目标 具 有 重要 意义。 人 民银 行作 为 金融 监 管 部 门 ,尤 其是 基 层 人 民银 行在 依法 履 行行 政 执法 职 能过 程 中 ,也 同样 面 临 执法 对象 与执法 效 果错 位 的 问题 。如在 银 行 分 支 机构 被 处罚 主 体认 定 方 面 ,根 据 《 行政 处 罚
工作 且 亟 需解 决的 突 出问题 。
[ 关键词 】 基层银行 ; 执 法检查工作 ; 存在 问题研究及 建议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8 1 [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2 — 2 3 4 1 ( 2 0 1 5 ) 0 4 — 0 1 2 2 — 0 3
2 0 1 5年 8月
总第 1 9 1 期 第 4期
・
大 庆 社 会 科 学 D a Q i n g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Au g . , 2 01 5
S e r i a l No . 1 91 No . 4
法 制天 地 ・
基层人 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 问题研究
处罚 , 仅 在 处 罚 区 间 内进 行 一 次处 罚 即可 , 至 于违 法行 为 的数 量 可作 为裁 量处 罚 的依据 。另 一种 观
点认 为 , 出现 两种 以上 行 为应 认定 为 “ 多事” , 如 对
将其主体类型划人其他组织范畴。尽管我国行政
立法也将其他组织纳入调整范 围, 但对其定义 、 划 分 标准 却 未进行 释 明 。事 实上 , 银 行 分支 机构 的其
— —
基 于法理分析角度 的认 识- 9思考
魏 志 强
( 中 国人 民银 行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庆 市 中心 支行 , 黑龙 江 大 庆 1 6 3 0 0 0 )
[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 中全会把依 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 这既是对 中央银行 适应 经济发展新常态 , 创新宏观
调控思路 和方式 , 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工作的全面部署 , 同时, 也是对人 民银行依 法履职尤其是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 法工作提 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然而, 金融立法滞后 、 制度 间衔接不畅、 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仍是困扰基层人 民银行执法检查
与法 律 关 系背 后 ,必 然存 在 可 以用 法理 阐释 的抽 象结 果 , 用 以加 深法 律 的横 向研 究 。所 以 , 通过 “ 活 法” 分析方法 , 选 取 三个 实 体 性 问题 , 一 方 面努 力
行政管理主体 , 处于弱势地位 , 加之个别主体组织
机 构 复杂 ,执法 机关 习惯 于单 方 面将 行 为作 用 主
回答 实践所提 出的法律问题本身 ,另一方面也兼 作从个 案去揭 示具体规则 如何被 实践发展 的尝
试。
一
、
、
行政处 罚行 为效果 与行为相
对 人 的认 定
与其 他部 门法 学相 比 ,行 政 法学 尤 其 是概 念
法》 第三条可知 , 行政处罚 的对象包括公 民 、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 ,银行分支机构为非公 民主
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把依法治 国提升到前所 未有的高度 ,这既是对中央银行适应经济发展新
常态 , 创新 宏 观 调控 思路 和 方式 , 全 面 深化 金 融 改
权行使的认识和研究 ,这与行政法控权精神的价 值定位有关 。长期以来 , 学界始终致力于如何在法
治层 面 限制 公共 权 力 的滥 用 ,但 应该 承认 , “ 未经 历 宪 政 和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充 分 侵 染 的 中 国 行 政 法 学” 【 ” ,依 然无 法 摆脱 政 府强 制 背景 下 的功 利 与 浮 躁 。作 为行政 行 为效果 的承 受方 , 行政 相对人 比较
革工作的全面部署 , 同时 , 也是对人 民银行依法履 职尤其是基层人 民银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
的标 准 和要 求 。然 而 , 金 融立 法滞 后 、 制 度 间衔 接
不畅 、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仍是困扰基层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2 O世 纪 初 , 奥地 利社会法学家埃利 希【 提 出 “ 活法 ” 概念 , 即认 为 具 体 个 案 体 现 出 的法 律 事 实
点认为 , 《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八种应处 罚情形 , 是对洗钱行为的具体化描述 , 目的只是为
监 管 部 门提 供研 判 违 法行 为 的标 准 ,从 立法 目的
及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角度 出发 ,应作为破坏金 融秩序 , 侵害社会主体权益的整体行为看待 。对其
他 组 织 身 份 已在 民事 审 判 立 法 和 实 践 中 得 到 明 确, 虽然 我 国有行 政 审判 参 照 民事 审 判 的传 统 , 但
比《 反洗 钱 法 》 第 三 十二 条第 一 项 : “ 未按 照 规定 履
行政法学更加突出对于行政主体资格以及行政职
[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7 — 2 8
[ 作者简 介] 魏 志强( 1 9 8 2 一 ) , 男, 黑龙 江宁安人 , 硕 士研 究生 , 科 员, 主要从事经济法、 行政法领域研 究。
・
1 2 2・
体; 其次 , 根据《 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 : “ 分公司不 具 有法 人 资 格 ” , 由此 推定 银 行 机构 在 各 地设 立 的 分 支机 构也 同样 不具 有法 人 资格 。那 么 , 要 确定 银
体与效果作用主体混为一谈 , 以至于实务过程中 , 因概念体系和规则体系不完善造成法益侵害事件 屡 见不 鲜 。基 于此 , 站在概 念行 政法 学严 谨 、 清晰 、
确定 的立法 原 则 , 进 一 步 明确 行 政管 理 对象 , 避免 公 共 事 务组 织 和管 理作 用 效果 错 位 ,对 于 指 导法 治 实践 ,实 现 维护 公 民权 利 的最 终 目标 具 有 重要 意义。 人 民银 行作 为 金融 监 管 部 门 ,尤 其是 基 层 人 民银 行在 依法 履 行行 政 执法 职 能过 程 中 ,也 同样 面 临 执法 对象 与执法 效 果错 位 的 问题 。如在 银 行 分 支 机构 被 处罚 主 体认 定 方 面 ,根 据 《 行政 处 罚
工作 且 亟 需解 决的 突 出问题 。
[ 关键词 】 基层银行 ; 执 法检查工作 ; 存在 问题研究及 建议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8 1 [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2 — 2 3 4 1 ( 2 0 1 5 ) 0 4 — 0 1 2 2 — 0 3
2 0 1 5年 8月
总第 1 9 1 期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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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庆 社 会 科 学 D a Q i n g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Au g . , 2 01 5
S e r i a l No . 1 91 No . 4
法 制天 地 ・
基层人 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 问题研究
处罚 , 仅 在 处 罚 区 间 内进 行 一 次处 罚 即可 , 至 于违 法行 为 的数 量 可作 为裁 量处 罚 的依据 。另 一种 观
点认 为 , 出现 两种 以上 行 为应 认定 为 “ 多事” , 如 对
将其主体类型划人其他组织范畴。尽管我国行政
立法也将其他组织纳入调整范 围, 但对其定义 、 划 分 标准 却 未进行 释 明 。事 实上 , 银 行 分支 机构 的其
— —
基 于法理分析角度 的认 识- 9思考
魏 志 强
( 中 国人 民银 行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庆 市 中心 支行 , 黑龙 江 大 庆 1 6 3 0 0 0 )
[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 中全会把依 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 这既是对 中央银行 适应 经济发展新常态 , 创新宏观
调控思路 和方式 , 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工作的全面部署 , 同时, 也是对人 民银行依 法履职尤其是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 法工作提 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然而, 金融立法滞后 、 制度 间衔接不畅、 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仍是困扰基层人 民银行执法检查
与法 律 关 系背 后 ,必 然存 在 可 以用 法理 阐释 的抽 象结 果 , 用 以加 深法 律 的横 向研 究 。所 以 , 通过 “ 活 法” 分析方法 , 选 取 三个 实 体 性 问题 , 一 方 面努 力
行政管理主体 , 处于弱势地位 , 加之个别主体组织
机 构 复杂 ,执法 机关 习惯 于单 方 面将 行 为作 用 主
回答 实践所提 出的法律问题本身 ,另一方面也兼 作从个 案去揭 示具体规则 如何被 实践发展 的尝
试。
一
、
、
行政处 罚行 为效果 与行为相
对 人 的认 定
与其 他部 门法 学相 比 ,行 政 法学 尤 其 是概 念
法》 第三条可知 , 行政处罚 的对象包括公 民 、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 ,银行分支机构为非公 民主
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把依法治 国提升到前所 未有的高度 ,这既是对中央银行适应经济发展新
常态 , 创新 宏 观 调控 思路 和 方式 , 全 面 深化 金 融 改
权行使的认识和研究 ,这与行政法控权精神的价 值定位有关 。长期以来 , 学界始终致力于如何在法
治层 面 限制 公共 权 力 的滥 用 ,但 应该 承认 , “ 未经 历 宪 政 和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充 分 侵 染 的 中 国 行 政 法 学” 【 ” ,依 然无 法 摆脱 政 府强 制 背景 下 的功 利 与 浮 躁 。作 为行政 行 为效果 的承 受方 , 行政 相对人 比较
革工作的全面部署 , 同时 , 也是对人 民银行依法履 职尤其是基层人 民银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
的标 准 和要 求 。然 而 , 金 融立 法滞 后 、 制 度 间衔 接
不畅 、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仍是困扰基层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2 O世 纪 初 , 奥地 利社会法学家埃利 希【 提 出 “ 活法 ” 概念 , 即认 为 具 体 个 案 体 现 出 的法 律 事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