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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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环通[2006]6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7.06
【实施日期】2006.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环通[2006]65号)
各市、州、地环保局: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我省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
(一)跨省转移的申请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填写《贵州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保局提出申请,移出地环保局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报省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交换登记中心)。
(二)省内转移的申请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也应填写《贵州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直接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
(一)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由省环保局审批,具体审查工作由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交换登记中心)负责。
作为移出地时,省环保局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函告接收地的省级环保局(厅),征得接受地的省级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转移。
作为接受地时,省环保局在接到移出地的省级环保局请求接受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及相关材料后,首先审查危险废物的转移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符,然后审查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