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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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4]4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4

【实施日期】201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

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订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贵州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以下简称赤水河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的流域和范围,具体为七星关区、金沙县、大方县、习水县、仁怀市、赤水市、遵义县、桐梓县。

一、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的原则,在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实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

二、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即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遵义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毕节市则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赤水河流域内有关县(市、区)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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