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doc 22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doc 22页)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国质检锅[20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
实行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按照《纳入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见附件一)执行,设备注册代码仍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的规定编码。随技术进步、特种设备更新换代及事故发生等情况,总局将及时对安全监察范围进行调整。
二、在用特种设备的整治与注册登记
因缺少资料或其他原因未能进行注册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符合有关规定,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齐全,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二)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但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不全的,应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联系,补齐所缺资料,经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其注册登记。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不能补办有关资料的,可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确定设备的性能参数与安全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并补齐资料后,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三)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五)款的要求进行整改。没有能力进行整改的,必须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制造或者改造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补齐所缺资料,经检验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款要求检验合格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四)设计、制造自用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五)款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供齐全的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无法提供齐全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二)款、第(三)款的办法补齐资料,经检验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款要求检验合格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五)各类设备进行整改和检验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电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起重机械的检验按照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但必须增加静刚度检验和动载试验。
对于简易电梯或简易载货升降机(固定式升降机除外)曳引驱动的设备,整改后必须达到《在用载货升降机的检验要求》(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中明确的要求。经检验机构按照《检验要求》检验合格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设备注册代码按照57号文中升降机的代码编码。此类设备自本次准用之日起限制在3年内使用,而且每年必须按照《检验要求》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年后此类设备应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监督下,进行强制解体报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增此类设备不再予以注册登记。
3.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检验按照相应设备验收检验的规定进行。
(六)新安装或新增拟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和57号文的规定,进行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
附件:一、纳入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
二、在用载货升降机的检验要求
附件一:纳入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
┌──┬────┬────────────────┬────────
─────────┐
│序号│类别│设备类型或名称│设备特性或技术参数│
├──┼────┼────────────────┼─────────────────┤
│1│电梯│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载人或载物的电梯(船用电梯和矿│
││││井下作业的电梯除外) │
├──┼────┼────────────────┼─────────────────┤
│2│起重│升降机、桥架型和臂架型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在0.5吨(含0.5吨)以上的│
││机械│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机械│升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在1吨(含1吨)│
│││式停车设备│以上,提升高度在2米以上的起重机械(│
││││浮式和甲板起重机、矿井下作业的起重│
││││机械除外)
│
├──┼────┼────────────────┼─────────────────┤
│3│游乐│转马类、滑行类、观览车类、自控│运行的最大线速度不小于5公里│
││设施│飞机类、陀螺类、飞行塔类、架空│/小时或运行高度距地面2米以上│
│││游览车类、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的游乐设施
│
│││碰车类、电池车类、水上游乐类( │
│
│││水上摩托、快艇和游船除外)、滑道│
│
│││、滑索、蹦极和其他无动力类游乐设│
│
│││施(儿童用组合游乐设施除外) │
│
├──┼────┼────────────────┼─────────────────┤
│4│客运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和拖牵索道│载人的索道(缆车) │
├──┼────┼────────────────┼─────────────────┤
│5│厂内机│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堆│仅在工作场所内使用,且未纳入公安│
││动车辆│垛车、跨车、装载机、铲运机、挖掘│部门和农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机和不上公路的汽车│
│
││││
│
└──┴────┴────────────────┴─────────────────┘
附件二:在用载货升降机的检验要求
┌─┬──┬───┬─────────────────────────────────┐
│序│检验│项目│内容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