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防范标准GA38-200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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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 行 营 业 场 所 风 险 等 级
和 防 护 级 别 的 规 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
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产品引用标准:
JR/T0003-2000 银行金库
GA/T405-2002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
GA165 防弹复合玻璃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3 机械防盗锁
GA374-2001 电子防盗锁
GA/T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50198-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10408-2000 入侵报警探测器
GB15207-94 视频入侵报警器
GB15209-94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系统建设引用标准
1、GB50348-200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2、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3、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4、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5、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6、GA51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
7、公安机关关于金融安防系统的联网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银行营业场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
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3.2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 防护级别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
3.4 业务库 commercial vaults
指银行机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
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保证正常营业的准备金,是银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
它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周转状态,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3.5 自动柜员机(简称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转帐业务的设备。
3.6 自动存款机(简称CDM) 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款业务的设备。
3.7 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取款业务的设备。
3.8 自助银行 Self Service Bank
银行机构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
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自助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客户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3.9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简称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采用标准接口的数据载体(如:硬盘),通过数字图像与信息处理技术而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据采集、压缩、解压、存储、回放、控制和传输的装置。
4 风险等级
4.1 风险等级的划分
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4.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1)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2)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3) 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营业场所。
4.1.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1)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2)与小型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50万元的营业场所。
(3)现金出纳柜台超过2个,不足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4.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1)与大型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50万元以上的营业场所。
(2)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 以上的营业场所。
4.1.4 下列风险部位的风险等级:
(1) 离行式ATM、CDM、CRS等按二级风险实施防护。
(2)离行式自助银行按一级风险实施防护。
5 防护级别
5.1 防护级别的划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5.2 防护级别的确定
5.2.1 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
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5.2.2 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5.3 三级防护要求
5.3.1银行营业场所应独立设置,外墙应为实体墙与其他单位隔离。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
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电视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
回放图象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
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并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业务柜台高度应≥800㎜、台面宽度应≥500㎜,现金出纳柜台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但由于营业场所不尽相同,也可采用钢板等更好的防护方法,但要解决好柜台的整体支撑和与上面的透明防弹玻璃形成均衡对等的防护结构。
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防弹玻璃应符合GA165的要求,不得在防弹玻璃上打孔和粘贴或在旁边摆放影响监控有关画面的宣传品和其它物品。
5.3.5 安装防弹玻璃时,防弹玻璃的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
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用金属防护栏(网)等防护设施封顶或至离地3500mm高度。
采用二块防弹玻璃错位交接时,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应≤30㎜。
防弹玻璃上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凹槽。
也可视实际需要设置一处形状与尺寸较大的款槽,但必须符合防护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5.3. 7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玻璃的,应采用防弹玻璃。
防弹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
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信息记录形式可以是磁卡、密码、生物特征识别和电视监控等,信息资料应保留不少于30天。
5.3.8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室外不小于100dB)。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 紧急报警线路上不得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
5.3. 10 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图像应保证25帧/秒。
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银行营业柜台内设有计算机房(室)的,计算机房(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进出人员情况,回放图象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
银行营业柜台外设有计算机房(室)的,除满足以上要求外,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及安装控制装置。
计算机房(室)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电视监控及出入信息资料应保留不少于30天。
5.3. 12 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 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
回放图象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 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 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 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 7 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电视监控系统应有人监视。
5.4. 8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5 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
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 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出、入库通道应单一设置, 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象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
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双监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六面墙体应安装振动入侵探测器。
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
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对库体为金属材质的应按GB10409-2001 防
盗保险柜级别规定达到B3级,并安装在独立的不与外界向临的房间内,其他防护措施参照金库防护标准。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
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金库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信息资料应保留不少于6个月。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
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
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金库内库门应安装具有防水功能的公安部认证的B级以上的金库门,并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门外增设一道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安装两把锁具。
金库应急门要求与主库门一致。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锁具应符合GA/T73、 GA/T143的要求
5.5.3 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本标准5.5.2执行。
代保管箱库的防护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库区内除清点间外,应安装电视监控设施,并保证无死角,监控资料保存60天以上。
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4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信息记录形式可以是磁卡、密码、生物特征识别和电视监控等,信息资料应保留不少于30天。
5.5.5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
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
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5.6有人值守的金库守库室应与外部完全隔离,并配置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出入口应安装两道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开启方向相反,内设卫生问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应自备应急电源。
5.5.7守库室、票币处理场地、中心控制室等重要部位应安装110紧急报警装置。
5.5.8 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9 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10 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11 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5.6 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 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 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3) 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6、银行营业场所、金库物防设施安装基本技术要求
6.1营业场所物防设施安装基本技术要求
6.1.1银行现金区二层以下玻璃应采用防弹玻璃,其他非现金区域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安装的,应采用防弹(复合)玻璃或厚度不小于12毫米的防暴玻璃,对大厦幕墙等玻璃应加贴防暴膜,并加装入侵探测器。
6.1.2银行营业场所应采取措施避免光线折射而影响电视摄像效果,对于正对门窗产生的逆光干扰,可对门窗采取加贴有色薄膜、选用有色玻璃或加装窗帘等办法。
6.1.3现金柜台建造有条件的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如因客观条件无法采用的,应采用≥5mm的钢板代替,外挂大理石等装饰石材,台面及款槽应有钢板衬托。
6.1.4银行营业场所现金区安装防弹玻璃时,防弹玻璃的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
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用金属防护栏(网)等防护设施封顶或至离地3500mm 高度。
采用二块防弹玻璃错位交接时,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应≤30㎜。
6.1.5现金区域从防弹玻璃至后墙面的宽度应≥2500㎜。
6.1.6现金柜台与其他工作区域应采取隔断设置,隔断材料应为砖石墙体或防弹玻璃,无法隔断封闭的,其他区域防范设施须等同于现金柜台标准要求。
6.1.7银行营业场所现金柜台防弹玻璃上方防护网网栏应使用金属防护网栏,网栏间距≤50mm。
7、银行营业场所、金库技防设施安装技术要求
7.1紧急报警系统
7.1.1银行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台联网紧急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7.1.2紧急报警线路上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
7.1.3现金柜台的紧急报警装置安装应设置2个以上防区,每路防区上串联的按钮不得多于4个。
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声、光报警装置。
7.1.4紧急报警系统应24小时设防,系统应有备用电源,确保断电后报警控制器能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
7.2防盗报警系统
7.2.1防盗入侵探测器的探测范围应与防护区域相适应,通过对探测器灵敏度的调整,使探测器的探测范围既能有效地覆盖所防护部位,又能避免产生误报。
7.2.2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使探测器的视场中心与目际可能入侵的方向成90角左右,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7.2.3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并使探测器视场中心与目标可能入侵的方向成45角左右,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7.2.4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物体的表面,确保探则器灵敏度在受到100至200牛顿外力进行连续敲击时,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振动入侵报警探测器的灵敏度应可调。
7.2.5吸顶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2.8M至4M,且与也面保持水平,覆盖范围底圆直径应为安装高度4倍。
7.2.6磁开关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门、窗开合处间距应>5mm。
7.2.7报警控制器的主机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防盗入侵探测器的探测范围内。
操作键盘宜安装在出入口处,安装在墙上时,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5m,安装在室内,应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防区。
安装在室外,应配置防护箱,密封上锁,并设置防拆功能。
7.2.8报警控制器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具有防拆、破坏报警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报警,并能显示和记录有关警情数据(包括报警部位、时间、类型)和其它信息(如布撤防、故障、自检等)。
报警控制器对各信息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6个月(报警打印记录纸质文件前后衔接部分加盖公章保存),并能现场打印记录。
7.2.9防盗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可采用二路进电、配置UPS电源等方式,保证在断电时系统仍能正常工作24小时。
报警系统的有关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7.3电视监控系统
7.3.1摄像机的监视范围、技术指标应根据安装位置的要求进行选择,保证重点防范区域录像清晰、没有死角。
7.3.2摄像机的安装应牢靠、稳固。
室内摄像机安装高度距离地面2.2M-2.4m间;室外摄像机安装高度一般距离地面3M以上,摄像机的监视目标正面方向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 45°,避对摄像机镜头的选用或对焦距的调整,能清晰地显示被监视目标的物理特征。
7.3.3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应设有防护罩。
7.3.4监控机柜的背面与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8M,正面应有足够的活动空间,机柜的底座应与地面固定。
7.3.5系统具有对现场场景的图像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记录和回放的基本功能。
回放图像应有日期、时间(年、月、日、时、分)等运行状态的字符显示,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的误差应不大于1分钟。
字符显示的位置不能遮盖监视目标。
7.3.6所有监视及回放图像应清晰、无干扰,不应有明显的缺损。
7.3.7摄像机在安装时应避免正对日照方向,防止出现强逆光现象。
逆光无法避免的,应采取使用超动态摄像机、调整室内光源、增大有效画面及在相关玻璃上采取粘贴遮光纸或安装窗帘等措施。
7.3.8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选用与安装必须符合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电视监控系统应配置UPS电源等方式,保证在断电时系统仍能正常工作4小时。
7.4监控中心
7.4.1监控中心建设时要考虑到今后系统的发展,在方案设计时必须留出一定的余量保证系统的扩容需求。
7.4.2监控中心应安装摄像机,监控值守人员的工作情况。
7.5接地
7.5.1全防范系统应符合有关接地安全标准的要求,有良好的接地,防止干扰和雷击。
8、银行营业场所、金库技防设施使用年限
以下年限为强制报废年限,可根据实际使用效果对不能满足安防要求的设备进行及时更换,对达到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设备,每年应对设备进行一次检验。
(个别产品使用年限可参照产品说明书)
8.1电视监控系统
CCD摄像机使用年限为6年。
电视监视器使用年限为5年。
数字硬盘录像机使用年限为5年。
视频矩阵控制主机使用年限为8年。
视频切换器使用年限为5年。
8.2防盗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使用年限为6年
报警控制器使用年限为6年。
紧急报警按钮使用年限为5年。
9、其他相关要求
9.1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防护区域和表述应按照“防护对等、均衡防护”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安装技防、物防设施,保证区域防护的整体性。
9.2银行营业场所、金库所使用的各类安全防范设施,其产品质量、安装标准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技术指标。
9.3银行营业场所、金库、自助设备等选用的数字硬板录像机应能实现远程图像传输;巡检;远程实时、历史图像调取;故障信息自动报警。
9.4银行营业场所、金库进行安全防范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工程的开工、施工、验收应符合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和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规定的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公安部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