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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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字】委托代理广告发布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xx 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xx 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
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xx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868560元至今未付。
yy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广告费868560元及违约金2605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的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
二、所有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本案中yy公司所主
张的2006年4月29日之前的13笔金额为462360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xx公司不同意yy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元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受托人过错程度的要求,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为有偿的情况下,受托人如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为有过错。而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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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参见《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房绍坤、郭明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18页。
[ii]参见《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关德东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57页。
[iii]参见《债法各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09页。
[iv]此处所谓过错,从立法本意上应解释为过错推定,即只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 [v]参见《委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案例评析》,费安玲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第87页。
[vi]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