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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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了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但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 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2.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

关于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应当履行。

关于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由于乙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材料的义务,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货款。

关于赔偿工程损失,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虚假宣传罚款案1.1 案情描述:公司A在其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虚假宣传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够治疗某种疾病。

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但并未见效。

消费者因为虚假宣传感到被欺骗,并要求公司A退款并赔偿。

1.2 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公司A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1.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A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裁定公司A退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2.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2.1 案情描述:公司B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一款外观与公司C的产品极为相似的产品,公司C认为公司B侵犯了其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并诉诸法律。

2.2 法律问题:- 公司B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公司C是否可以获得赔偿?2.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B的产品构成了对公司C外观设计的侵权,裁定公司B赔偿公司C损失。

3. 案例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3.1 案情描述:用户D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侵犯了个人隐私的文章,被涉事个人E发现后诉诸法律要求删除该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失。

3.2 法律问题:- 用户D是否应承担网络侵权责任?- 涉事个人E能否获得赔偿?3.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用户D的行为构成了网络侵权责任,并判决用户D删除文章并赔偿涉事个人E精神损失。

4. 案例四:电商平台售假罚款案4.1 案情描述:电商平台F上有商家G销售了一批假冒名牌产品,被知名品牌H发现后向平台F投诉,要求平台F关闭商家G店铺并赔偿损失。

4.2 法律问题:- 电商平台F是否应承担售假责任?- 知名品牌H能否获得赔偿?4.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电商平台F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被判处罚款并赔偿知名品牌H损失。

5. 案例五: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案5.1 案情描述:公司I在其电商平台上发生了一起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涉及大量用户的隐私泄露给第三方,引起用户J的关注,并要求公司I承担相应责任。

营销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营销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市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因营销纠纷引发诉讼。

科技公司委托广告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双方签订了一份《广告服务合同》,约定广告公司负责科技公司产品的线上推广。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推广,但推广效果并不理想。

科技公司认为广告公司的推广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产品销量未达到预期目标,故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广告公司的推广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广告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服务合同》的约定,广告公司应按照科技公司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广告推广服务。

然而,广告公司在推广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广告内容未经科技公司审核,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2. 广告投放平台选择不合理,未能有效覆盖目标客户群体;3. 广告投放时间安排不合理,未能充分利用节假日等销售高峰期。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广告公司的推广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因此,广告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科技公司因推广效果不佳而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营销纠纷,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营销合同的法律效力《广告服务合同》是科技公司、广告公司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科技公司、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2. 营销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广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广告推广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广告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营销纠纷的法律救济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应对案例(3篇)

法律风险防范应对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

在2019年,甲公司与一家韩国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出口至韩国,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口义务,但乙公司却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法律风险分析1. 合同签订风险在合同签订阶段,甲公司未能对乙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导致合同签订存在风险。

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经营困难或恶意违约。

2. 合同履行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例如,甲公司在货物出口过程中未能按时提供相关单证,影响乙公司及时付款。

3. 违约责任风险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可能构成违约。

甲公司若未能有效主张违约责任,可能导致损失扩大。

4. 诉讼时效风险甲公司在提起诉讼时,若已过诉讼时效,可能导致其胜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应对措施1.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调查甲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对乙公司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进行。

3. 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甲公司能够有效主张违约责任。

4. 及时催收货款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催收货款,防止损失扩大。

5. 注意诉讼时效甲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应注意诉讼时效,确保胜诉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1. 在合同签订前,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乙公司存在经营困难,但仍与其签订了合同。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其未按时支付货款。

地产广告法律案例(3篇)

地产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广告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和广告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夸大房屋品质、隐瞒真实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地产广告法律案例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宣称其开发的住宅项目拥有“顶级景观”、“绿化覆盖率高达90%”等优势。

消费者小王看到广告后,认为该住宅项目非常适合自己,便购买了其中一套住宅。

然而,入住后,小王发现该住宅项目的绿化覆盖率只有30%,景观也与广告宣传不符。

于是,小王将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以下事实:1. 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的“顶级景观”和“绿化覆盖率高达90%”等信息均未在广告中明确说明来源。

2. 广告公司在制作广告时,未对开发商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导致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

3. 小王购买住宅时,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但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项目应具备广告中宣称的绿化覆盖率和景观条件。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解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用途、数量、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使用方法等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广告宣传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第1篇三段论分析:大前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小前提: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网络上发表。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这部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结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三对其小说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和署名权。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复制并署名张三的小说,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一、案例分析1. 张三的著作权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发表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其中,复制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复制、翻印、影印等行为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有权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2. 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张三的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其行为符合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博客上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启示1. 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互联网时代,作品传播速度更快,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

因此,创作者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提高侵权行为的认知度本案也提醒我们,广大网民应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度,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

广告案件法律分析(3篇)

广告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日益繁荣。

然而,在广告市场中,一些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

本文通过对广告案件的法律分析,旨在揭示广告违法行为的特点,探讨广告案件的法律责任,为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手段,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广告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严重挑战。

本文通过对广告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期提高广告从业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广告违法行为的特点1. 广告虚假宣传:广告虚假宣传是广告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表现为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等。

2. 广告不正当竞争:广告不正当竞争是指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广告侵犯他人权益:广告侵犯他人权益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等。

4. 广告违反法律法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广告案件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罚款:广告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罚款责任。

根据《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的最高罚款金额可达广告费用三倍。

(2)责令改正:广告违法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广告内容。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广告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因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造成的损失。

(2)停止侵害:广告违法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品牌虚假宣传案某品牌在其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功效,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产品并无实际效果。

经调查,该品牌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规定,该品牌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某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案某企业在广告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

会展法律广告案例分析(3篇)

会展法律广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展业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

然而,在会展业的繁荣背后,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国际会展公司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会展法律广告案例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国际会展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举办一场国际性展览会时,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广告中使用了某知名企业的商标。

该知名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发现后,认为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将原告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被告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原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原告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被告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原告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且与被告商标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如果构成侵权,原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原告应立即停止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被告商标的行为。

(2)消除影响:原告应在适当范围内,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消除因侵权行为给被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原告应赔偿被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五、启示与建议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他人商标。

在举办会展活动时,应确保宣传广告内容合法合规,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和培训。

3. 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高维权效率。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误导销售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误导销售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误导销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误导销售案例信息:时间:2005年当事人:-周先生:购房者,下文称为“买方”-王先生:房产中介公司销售员,下文称为“销售员”事件经过:2005年,买方周先生有意购买位于某城市的一处住宅房产。

买方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得知该房产的出售信息,并前往中介公司咨询更多详情。

买方见到销售员王先生后,王先生向其介绍了该房产的许多优点,如地理位置优越、周边环境良好、投资价值等。

王先生还表示该房产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任何风险。

在详细了解了房产信息后,买方对该房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在确认房款支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时间之后,买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买方签订合同后的几个月里,买方开始逐渐发现了一些与销售员所宣称的情况不符的情况。

他发现周边环境与销售员的描述相差甚远,房产附近存在噪音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

此外,买方通过其他渠道得知,该房产所在区域有拆迁征收的风险,对房产的投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

买方对上述发现感到极为愤怒,并认为销售员存在误导销售的行为,其宣称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此,买方决定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以及赔偿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根据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买方周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产的实际情况存在误解或误导。

如果可以证明销售员王先生在销售过程中有意夸大了该房产的优势或隐瞒了重要信息,买方将有可能主张误导销售,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他可以寻求其他购买该房产的业主或邻居的证词,证明房产附近存在噪音污染或交通拥堵问题。

此外,买方还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拆迁征收的信息,以证明该房产存在投资风险。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他们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和消费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销售员存在误导销售的行为,中介公司作为销售员的雇主,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合同纠纷案例中,如果买方能够证明销售员王先生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的行为,他有可能获得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

无效合同案例简短分析范文

无效合同案例简短分析范文

无效合同案例简短分析范文案例简介:下面分析的是一起以“广告代理合同”为基础的合同纠纷案件。

该合同双方为A公司和B公司,A公司代理推广B公司的某一产品。

合同约定A公司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推广任务,并且以此获得相应的佣金。

在一定程度上,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A公司:作为广告代理人,A公司拥有推广产品的权利,并且获得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

在合同中,A公司约定了推广产品的期限,所以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同时,A公司还要维护自己的形象和信誉,不能采取任何不属于正常合同履行范围的违约行为。

B公司:作为产品所有人,B公司向A公司提供推广产品的权利,并且以支付佣金的方式报酬。

在合同中,B公司通常会要求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广任务,并且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要维护自己的形象和信誉,不能采取任何违约行为。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所有的合同行为需要遵守《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广告代理合同中,A公司的权利在于推广某个产品并获取佣金,而义务在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维护形象和信誉,不得随意违约。

B公司的权利在于获得推广服务和付款,而义务在于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不得随意违约。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广告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是在合同中规定的。

如果合同的内容明确并符合法律规定,则可以作为有效的合同在法律上获得执行。

总体而言,广告代理合同只有在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违反相关法规、维护双方形象和信誉的同时,才能获得成功的执行和合法报酬。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未按规定完成推广任务,并且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广告公司法律案例(3篇)

广告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广告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广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则广告公司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广告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广告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广告宣传,广告费用共计100万元。

协议中明确约定,广告内容需经过被告审核,且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然而,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修改了广告内容,导致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损害了被告的商誉。

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未按照约定进行广告宣传,擅自修改广告内容,构成违约行为。

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商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本案中,原告擅自修改广告内容,导致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损害了被告的商誉。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承担损害商誉责任。

3.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擅自修改广告内容,导致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四、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广告公司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在发布广告前,应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广告内容和宣传目的,避免因误解导致违约或侵权行为。

2.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广告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广告内容、宣传方式、费用支付等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纠纷。

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商铺广告位使用权归属争议:未明确约定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

商铺广告位使用权归属争议:未明确约定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

商铺广告位使用权归属争议:未明确约定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繁华的商业街区,某某购物中心与众多商户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

然而,在合同中对于商铺外墙面及周边区域的广告位使用权限并未作出明确清晰的约定。

商户甲在租赁商铺后,为了提升自己店铺的知名度和销售额,自行在商铺外墙面设置了大型广告牌,并进行了精心的广告宣传。

这一举措吸引了不少顾客,商户甲的生意也因此日渐红火。

然而,不久之后,某某购物中心认为商户甲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广告位,影响了购物中心的整体形象规划,要求商户甲立即拆除广告牌,并声称购物中心拥有对所有广告位的统一支配权。

商户甲则认为,自己租赁了商铺,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合理使用商铺周边的广告位来宣传自己的业务。

双方各执一词,纠纷由此产生。

二、详细判例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商户甲将某某购物中心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证据。

由于合同中确实未对广告位的使用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定广告位的归属和使用权利。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广告位的使用权限,但商户甲租赁商铺的主要目的是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而合理的广告宣传对于商业经营至关重要。

同时,购物中心在未提前与商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主张对广告位的完全控制权,有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商户甲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续使用广告位,但需要遵守购物中心制定的一些基本规范,如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整体形象的协调性等。

同时,购物中心也有权对广告位的使用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

三、律师点评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对广告位使用权限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了后续的纠纷和诉讼。

这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的消耗。

对于商户来说,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可能影响到自身经营的重要事项,如广告位的使用、公共区域的利用等,要与出租方进行明确的协商和约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平台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互动的重要渠道。

然而,在便捷的网络生活中,也衍生出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媒介领域法律纠纷案例,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网络文学作者(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知名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被告)案情:原告系某网络文学作者,创作了一部名为《网络情缘》的小说。

该小说在网络上连载期间,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然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同名电视剧,并在其平台上播放。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播放原告的《网络情缘》小说,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原告创作的《网络情缘》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播放该小说,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播放原告的《网络情缘》小说,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播放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3. 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启示与建议1. 媒介领域从业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2. 平台运营者应建立健全版权审核机制,确保上传内容合法合规。

3. 著作权人应积极维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总结: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力度。

在媒介领域,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是每个从业者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营销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营销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注于市场营销推广的机构。

2019年,甲公司因拓展市场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营销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方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支付、保密条款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一系列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违约情况(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市场推广任务。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完成一定的市场推广任务,包括线上线下广告投放、产品宣传、客户开发等。

然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市场推广任务,导致甲方产品市场知名度较低,销售业绩不佳。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推广费用。

合同约定,乙方在完成市场推广任务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推广费用。

然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推广费用,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 争议焦点(1)乙方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若可以,应如何解除?(3)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分担?三、案例分析1. 乙方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市场推广任务,也未按约定支付推广费用,构成违约。

2.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方多次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经济损失分担(1)关于市场推广任务未完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2)关于推广费用未支付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未支付的推广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广告虚假宣传案例:商家夸大广告效果虚假宣传引发纠纷的案例分析

广告虚假宣传案例:商家夸大广告效果虚假宣传引发纠纷的案例分析

广告虚假宣传案例:商家夸大广告效果虚假宣传引发纠纷的案例分析案例:商家夸大广告效果虚假宣传引发纠纷时间:2009年地点:某大城市案例背景:2009年,某健身俱乐部“美体健身中心”在当地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健身器材“多功能瘦身机”使用后可在短时间内达到明显的减肥效果。

广告还强调,购买该健身器材即可轻松减掉10kg体重,并在3个月内塑造完美身形。

广告宣传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兴趣,吸引了许多顾客前往购买。

然而,购买后的顾客发现,该健身器材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承诺的效果,导致消费者感到被欺骗,并要求退款。

事件经过:1.广告发布后的第一个月,美体健身中心收到多起消费者的投诉,称广告宣传存在夸大之嫌。

2.一位购买了多功能瘦身机的消费者,在使用一个月后没有获得明显的减肥效果,因此前往美体健身中心要求退款。

3.美体健身中心拒绝退款,并表示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只是一种可能,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达到。

4.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购买者开始出现相似的问题,并联合起来要求退款。

5.购买者们经过商讨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体健身中心虚假宣传,故意误导消费者。

法律程序:1. 2010年1月,购买者们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虚假宣传的诉讼,要求美体健身中心返还购买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2.法院接受购买者们的诉讼,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3.购买者们提供了广告宣传的视频材料、购买合同以及购买后的效果证明等。

4.美体健身中心提出辩解,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只是一种可能,并不存在虚假宣传。

5.法院组织专家对多功能瘦身机进行评估,并收集消费者的证言。

6.经过调查和审理,法院认定美体健身中心在广告宣传上存在虚假行为,误导了消费者。

法律问题和判决:1.广告宣传中的夸大效果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虚假、夸大或者以其他方式误导消费者。

而美体健身中心在广告中宣传的健身器材效果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2.美体健身中心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商家对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方法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做虚假保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合同纠纷:虚假宣传案例

销售合同纠纷:虚假宣传案例

销售合同纠纷:虚假宣传案例销售合同纠纷:虚假宣传案例案例名称:王先生对于XYZ公司虚假宣传的投诉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1月地点:某城市王先生是一位对健康非常关注的消费者,他在2007年底听说了XYZ公司推出的一种新型健康保健品,声称该产品具有治愈各种慢性疾病的功效,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和肝炎等。

对于这些宣传,王先生非常感兴趣,因为他正好患有高血压。

事件经过:时间:2008年2月地点:某城市XYZ公司门店王先生充满期待地来到XYZ公司的门店,并购买了他们所推荐的该保健品。

门店销售人员告诉王先生,只需服用几瓶,他的高血压就会完全消失。

时间:2008年3月至2008年7月地点:王先生的住所王先生忠实地按照指示服用了XYZ公司的保健品,但他发现他的高血压状况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一些副作用,如头晕和胃部不适。

这让他对于XYZ公司的宣传感到怀疑。

时间:2008年8月地点:XYZ公司总部由于对于产品的不满,王先生决定到XYZ公司总部投诉。

他与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一次会面,表达了他对于虚假宣传的不满,并要求退款。

然而,负责人却以王先生没有按照推荐剂量服用为由,拒绝了退款请求。

时间:2008年10月地点:某城市法院王先生对于XYZ公司的态度转变为愤怒,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道。

他向当地法院提起了一起虚假宣传的诉讼,要求赔偿其购买保健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时间:2009年5月地点:某城市法院庭审该案迅速进入庭审阶段。

在庭审中,王先生提供了大量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包括产品宣传的广告、购买收据和与销售人员的交流记录。

他还请来了医学专家作为证人,解释该保健品不具有治愈疾病的力量,以及药物可能引发的副作用。

XYZ公司辩称他们的广告没有明确承诺产品的功效,且王先生的高血压没有得到改善是由于其他原因。

他们还表示,王先生没有按照剂量使用产品,因此无法提供理想的结果。

时间:2010年3月地点:某城市法院判决经过多个庭审阶段,法院终于作出了判决。

法律案例焦点分析(3篇)

法律案例焦点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侵权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以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例,对案件焦点进行分析,以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案件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锁”的软件,并取得了相关软件著作权。

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的技术,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1)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软件技术?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的技术,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首先,法院需要认定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软件技术。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① 被告产品与原告软件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法院需要对比被告产品与原告软件的技术特征,判断是否存在相同之处。

如果被告产品与原告软件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软件技术。

② 被告产品是否具有原告软件的功能?法院需要判断被告产品是否具有原告软件的功能。

如果被告产品在功能上与原告软件具有相似性,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软件技术。

(2)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在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软件技术后,法院需要进一步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① 被告是否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软件技术?如果被告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软件技术,则构成侵权。

② 被告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被告可以以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但需满足以下条件:a. 使用行为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b. 使用行为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c. 使用行为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

2. 损害赔偿的确定(1)原告损失的计算法院需要根据原告的损失情况,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原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原告为开发软件所投入的成本、原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销售额减少等。

媒介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媒介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媒介行业的蓬勃发展,媒介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XX电视台节目侵权案为例,探讨媒介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提供借鉴。

二、案情概述2019年,我国某知名歌手XX(化名)发现,XX电视台在其播放的一档娱乐节目中,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了其多首歌曲,并将这些歌曲用于节目背景音乐、选手表演等环节。

XX歌手认为,XX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电视台是否侵犯了XX歌手的著作权?2. 若侵权成立,XX电视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本案对媒介行业的启示有哪些?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XX电视台未经XX歌手同意,在其节目中使用其歌曲,侵犯了XX歌手的著作权。

2. XX电视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X歌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侵权成立的原因本案中,XX电视台侵权成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

(2)使用他人作品时未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

2. 侵权后果本案中,XX电视台因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XX歌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媒介行业的启示本案对媒介行业有以下几点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媒介从业人员应加强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2)尊重他人权益。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加强行业自律。

媒介行业应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规范节目制作、播出等环节,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总结XX电视台节目侵权案是一起典型的媒介法律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案件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案件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案件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基本信息:甲方:企业A(合同订立方)乙方:企业B(合同接受方)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企业A是一家新兴的互联网公司,在企业管理、数据分析、产品研发方面都有很好的实力。

甲方权利:甲方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决策。

甲方义务:甲方应尽可能保证合同质量,确保合同的履行进程进行;确保门票预订系统及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甲方履行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

甲方期限: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订立的相关义务,直至本合同终止。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遵守合同的条款内容,将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身份:企业B是一家专门从事门票销售服务的公司,有着广泛的销售网络和接待经验。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按照专门的接待流程安排游客提供旅游门票预订服务。

乙方义务:乙方应该确认旅游门票预订的真实性,安排专门的接待流程确保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尽可能的舒适、愉快。

乙方履行方式:乙方应履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旅游接待标准,为游客提供专业的接待服务。

乙方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持续提供旅游门票预订服务,直至本合同终止。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遵守合同的条款内容,将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合同法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的权力: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决策;有权支付合同款项;甲方的义务:遵守合同的条款内容;保证合同质量;确保门票预订系统及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乙方的权力:有权提供旅游门票预订服务;确保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尽可能的舒适、愉快;根据旅游接待标准安排旅游行程。

乙方的义务:确认旅游门票预订的真实性;按照旅游接待标准提供接待服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由甲乙方书面签署,并经双方协商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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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楚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美玲,主任.
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朝钦,经理.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传播中心)诉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业公司)广告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开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杜朝钦和委托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999年度,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两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和节目里为被告制作发布葛根汁饮料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发布了广告,1999年度制作发布费一万元,被告承诺于1999年8月20日前分两次付清,1997年度制作发布费五万三千六百元,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拒不履行,1999年2月1日,双方协商,原告减免1997年度广告费三千六百元,被告承诺在1999年3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1999年6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同年9月25日前付一万元,2000年1月20日前付一万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六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八千五百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拖欠六万元广告费不实,我公司于1997年委托原告制作电视广告,所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1999年6月双方订立的协议中,已明确免去三千六百元,实欠金额应为五万元.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原告所属商贸部向我公司购进价值七千三百
六十五元葛根汁,扣除此款外,尚欠四万二千六百三十五元.另外,对起诉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八千五百元缺乏根据,1999年7月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五万元广告费,每月从经销商杨建波处收取五千元,至付清广告费为止,但由于广告未达预期效果,未能收到广告费,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在7月中旬原告未能收到第一次广告费,原告即可停播甲方广告,这是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存在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不实,违约金诉讼请求缺乏根据,由此增加的诉讼费只能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
议,1999年2月1日,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传播中心为葛业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所做广告,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免去三千六百元,应付广告费五万元,至2000年1月20日前分四次付清.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案争议事实如下: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否应予以认定,合同约定的广告费一万元是否应予认定.为此原告提交了1999年6月28日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予以证明,被告不认可此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和所欠的一万元广告费,为此提交了1999年7月6日协议,协议除对已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确认外,还对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还约定双方各投资五千元用于被告产品的广告促销,并特别约定广告合同另行签订,但该合同未提交法庭.从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合同来说,被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后,原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前,双方所涉及的广告发布,从时间上看不是同一内容,原告提交的合同的广告发布首次时间是7月5日,次数一百次,而被告提交的合同的内容仅仅概括约定了广告发布各投五千元,具体内容另行约定,因此,被告提交的协议并不是对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变更,两个合同在广告发布上没有联系,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予以认定,欠广告费一万元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合同对欠款的偿还方式约定予以认定;二、被告是否有违约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给付广告费,属违约行为,被告认为不违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双方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提交的1999年2月1日的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被告提交
的协议对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协议未明确付款时间,因此,不存在违约事实,而对欠广告费一万元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欠款,属违约行为,存在违约事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999年2月1日传播中心与
葛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葛业公司欠传播中心广告费五万元,该欠款在2000年1月25日前分四次付清,1999年6月28日,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由传播中心
从7月5日播出被告产品的广告,广告费一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播出了被告的广告,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广告
费.1999年7月6日,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
所欠的五万元广告费从7月开始,每月到经销商杨建波处收取五千元广告费,至付清为止,同时约定各投五千元为被告产品作促销宣传广告,具体广告合同另定,但至今未提交另行签定的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欠的广告费确认并约定付款期限后,又重新约定还款的方式,对该变更应予确认,但至今未偿还该部分广
告费应承担清偿责任,对后来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的广告费,
原告已履行了约定,被告也应按约支付广告费,至今未付,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广告费六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千三百六十元(部分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日万分之四计).
诉讼费三千九百三十五元由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承担四百一十元,由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承担三千五百二十五元.
以上被告应给付和承担的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开云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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