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诉讼参加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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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3.1复习笔记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1.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1)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2)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
①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要本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原则,以利于原告、被告进行诉讼。
②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
③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a.管辖最容易产生权限争议,为了避免争议,管辖必须明确。
b.为了应对复杂情况,在管辖上又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
2.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已受理的行政案件,认为其没有管辖权,因而提出异议,由法院予以处理的制度。
(1)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员——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书面形式
③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
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l0日内提出。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a.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b.无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
c.对于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一般案件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下列第一审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
(1)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不同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
(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既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管辖法院,不论哪个法院管辖,此时的被告都是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行为定性产生影响。
③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选择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原告选择确定。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专属管辖
不动产是指形体不能移动,或者在移动以后会引起性质、价值改变的财产。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1)概念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移送管辖的条件
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受理的案件不发生移送管辖。
②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③接受移送的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1)指定异地管辖
指定异地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①当事人启动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a.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决定自己审理;
c.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②基层人民法院启动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决定自己审理;
b.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③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
同级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应当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决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