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包耐材承包技术协议甲方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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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包耐材承包技术协议
甲方: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第一炼钢厂
乙方:
为保证中普一炼钢炼钢工序安全稳定生产,满足钢包正常周转使用等技术要求,甲乙双方就60-80吨钢包耐火材料及砌筑总包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提供钢包砌筑及维护用的水、电、气等条件。
2、提供钢包砌筑、拆卸所需的行车、拆包机。
3、提供仓储场地及卸车用叉车。
4、提供、搅拌机、切砖机和风镐。
5、负责钢包烘烤。
6、职责范围以外的内容均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
1、以甲方钢包设计图为依据,钢包砌筑按甲方对盛钢水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制作满足工艺要求的钢包耐材。按钢包容量要求设计砖型,计算数量,绘制精确筑图。施工前将砌筑图、定型材料砖型图、材料用量明细表提供给甲方。提供满足工艺要求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包括砌筑图、耐材使用明细表、烘烤方案(曲线)、砌筑标准、定修模式、施工组织网络及进度等)。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主产品必须在本公司直属生产厂加工生产,不得转包、分包、转让合同。若承包单位有不能生产的材料需要外委生产时,应将外委物
料的生产厂家报甲方并备案。
3、钢包用耐火材料生产前和生产过程中,严格对原料和衬砖质量进行把关。并定期抽检衬砖等耐材送国家耐材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支付。每季度将各个部位耐材自检指标报告送甲方备案。
4、对砌筑设计要求、砌筑质量、耐材使用及炉次要严格把关。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刺包、穿包等事故,导致钢水外泄引发的人身及设备生产事故,事故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负责跟踪、检查生产中使用钢包耐材的侵蚀情况,不能用的要及时停用。
6、现场设专职施工管理员、技术人员,做好各种记录,每月向甲方上报钢包周转使用记录、总结。
7、保证甲方正常生产使用的钢包数量,按时完成砌筑、残衬的拆解及相关钢包准备工作。每次钢包修砌前要把钢包外壳、包身以及包底上面的残渣、残钢清理干净,否则导致制约生产工艺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施工过程中执行甲方安全作业管理相关规定,维护好甲方现场的生产设备,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地净。
9、乙方施工前与甲方公司安监部、分厂安全科签订相关安全、环保协议,对施工人员严格进行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作业,杜绝工伤、工亡伤亡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
10、乙方人员应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地方法规,如有违反,按有关法律处罚,并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
11、钢包耐材材质变动时,必须经过甲方(主管厂长、技术科、准备车间)同意,方可执行。
12、由于乙方原因,对生产造成影响,按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加倍扣罚。
13、透气砖要求透气性良好,新上线底吹透气率确保100%;不透气包必须退下处理。
14、按照甲方生产用钢包使用周期及时供货,并负责运至现场。
15、钢包砌筑、拆卸所需的行车、拆包机、叉车、搅拌机、切砖机和风镐等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其备品、备件及维修、维护。
二、乙方供货及服务职责范围
1、钢包砌筑用所有的耐火材料、辅料、钢包整体透气砖等耐材。
2、钢包用耐火材料的供货、运输、仓储、保管、修砌(含大、中、小修)、旧包拆除等工作及现场卫生清理。
3、坐砖的安装更换。
4、钢包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必要材料、工器具等。
三、技术条件(乙方职责范围)
1、冶炼条件:满足甲方工艺生产要求。
2、钢包盛放水量62T-80T;剩余空间距离包口300mm
3、永久层:包底及包身永久层采用整体打结。
4、包底工作层、包壁及包沿:镁碳砖。
5、砌筑用辅料:包底墙缝料为刚玉浇注料、砌筑泥料为镁质泥料、火泥。
6、包龄:永久层整体浇注:寿命不低于5个包役;砌筑好的钢包使用次数不低于110次,过程含一次中修一次小修。
7、残砖厚度不低于60mm,包底残砖厚度不低于150mm
四、考核(考核乙方)
1、判包以乙方为主,甲方现场判包人员的意见仅供参考,如果因耐材材质、砌筑、监管不到位等乙方原因发生漏钢,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设备损坏及生产损失,由乙方进行赔偿(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按设备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如果造成生产中断事故(按每停一小时500元的10倍进行考核),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按甲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承担全部责任)。
2、底吹透气率必须达到100%。若因乙方原因出现一次钢包底吹不透气或透气不良,次扣200元;若造成质量废品者按损失进行扣款。
3、若乙方私自改变产品任何指标,由此造成事故、故障,将加倍扣罚。
4、包龄未达到计划寿命,每降低一次扣1000元。一个包役允许一次中修一次小修,每增加一次小修,扣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加重扣罚。
5、不得出现材料的脱节,每出现一次材料供应不足情况,考核承包方1000元,每推迟一天增加考核1000元,由此造成的停产损失和事故由乙方承担。
6、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时时限完成钢包的砌筑工作,对生产造成影响,扣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加重扣罚。
7、因砌筑原因盛放水量达不到要求(盛放水量62T-80T;剩余空间距离包口300mm),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事故由乙方承担。
其他:
1、生产事故造成的钢水回炉、泼地,只累计本炉包次,不累加产量。
2、拆除下的废旧耐材归甲方。
本协调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于一钢生产结构调整,计划在2016年4月份实现80T钢包加高、扩容出钢量达到90T左右。但如二钢检修、或其他情况也会增用几个60T钢包)。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