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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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

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穗交[2009]96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28

【实施日期】2009.1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2015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交〔2009〕964号)

市客管处、各公交公司: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市法制办对《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审查意见,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穗交〔2003〕278号)废

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线路经营秩序,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是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下称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经营者经营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下称线路)。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是指经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经营资格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线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受市交委委托按照本规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线路管理

第五条经营者应与市交委签订线路经营协议。

线路属社会公共资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处置线路牟利。

第六条经市交委批准的新开线路,经营者应当从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临时线路除外)。如不能按时实施,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交委提出延期实施书面申请。

第七条线路投入营运前,经营者应当根据线路经营协议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交委备案。

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包括行经路线、停靠站点、开(收)车时间、配车数、车辆发车时间间隔等内容。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规定的发车时间间隔组织发车,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营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市交委进行的线路调整:(一)因轨道交通、道路等发展而实施线网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三)因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四)举办大型公共活动、重大节日活动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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