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47种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22种食品添加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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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47种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22种食品添加剂名单
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表二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四、对企业巡查工作的建议
1•关注企业使用的各种复合香精、改良剂等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如标签
上未标明其成分或无标签应要求企业停止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应查阅、复制进货台帐、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当场封存此物品、在制品、库存品并将产品抽样送检。
2•关注生产现场无包装的不明物质。
不法企业在故意使用一些违规物质的时候,一般均会去除该物质的外包装,不存放在仓库,往往在其生产现场的角落可以见到没有任何标识的不明物质,如企业不能说明是何物质、作何用途,并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查阅、复制进货台帐、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当场封存此物品、在制品、库存品并将产品抽样送检。
3•关注企业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及配料记录
企业购买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巡查人员可以对进货台账、销售
台账及配料记录进行抽查,核对其所用添加剂的品种、数量是否可以对应。若发现有不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复制相关资料,当场封存在
制品、库存品并将产品抽样送检。
4. 关注企业添加剂的实际使用情况
(1)注意称量用的计量器具的精度是否能满足要求,使用的方式是否合理。
(2 )气温较高、湿度较大的春、夏季应加强对企业防腐剂使用情况的监督。若发现有超剂
量、超范围使用应当场封存在制品、库存品,登记相关记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企业如果同时使用多种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的时候,要关注是否超过混合使用比例之和[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若发现有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应当场封
存在制品、库存品,登记相关记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香精、香料的使用
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于2011年6月20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食品用香料使用作出专门的规定:
1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
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
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表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
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
适
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或天然香味复合
物可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
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一类含有食品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
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
剂和食品)。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QB/T 1505《食用香精》标准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b)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齐怀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
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QB/T 4003《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的规定。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示。
2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种。
3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见表。(详见GB2760-2011)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见表。(详见GB2760-2011)
6•另外一些违法、违规行业目前没有检测手段,应在巡查中特别予以关注,可采用核对进货
台账、销售台账及配料记录等方式发现问题:
(1)配制酱油、配制醋中酿造酱油、酿造醋的比例是否达到50%;
(2)黄酒的实际贮存年份与标称的是否一致,是否添加香精、香料;
(3)果汁饮料中(除橙汁外)果汁含量是否达到10%;
(4)蟹糊等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等产品中使用增稠剂、水份保持剂的问题;
(5)食用油、酱油、豆制品、黄酒等食品使用转基因原料未标注的问题。
以上若发现有不符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应查阅、复制
相关资料,当场封存在制品、库存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
条、第八十六条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